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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內戰是如何形成的?

香港內戰是如何形成的?

加拿大的戰爭倫理學者Brian Orend在其《戰爭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War, 2013)一書提出,發動內戰也可以是義戰,因為暴政等同內在侵略,人民有權利用武力自衛。香港市民的抗暴戰爭,始於7.1立法會內的破壞,但只是一個前哨戰。7.14沙田新城市廣場內的浴血戰,是抗暴戰爭的正式開始。

不少人評論林鄭月娥的施政是「與民為敵」,甚至是「出賣香港」;抗爭者的口號是「沒有暴民,只有暴政」。用戰爭的術語,林鄭政權是一個侵略性很高的政權;一方面,是因為其施政的政策;另一方面,是因為其施政的作風。其政策之帶有侵略性,有以下三方面:

1. 掠奪香港資源

a) 土地:一地兩檢、海濱解放軍用地。這兩個爭議性很高的政策,都是在破壞香港的 領土完整。
b) 財富:明日大嶼。這另一個惹火的政策,至少把逾6千億元公帑拿去貢獻給大灣區發展。

2. 威脅香港人人身安全

a) 《逃犯條例》修訂若通過,香港居民隨時可被引渡到大陸,然後人間蒸發好幾年。這個修訂對所有香港人只有百弊而無一利,商界敢怒而不敢言。
b) 在這修例風波中,發生6.12警察暴力,在光天化日底下襲擊集會市民,而且他們沒有編號,難以追究。之後,在7.7旺角彌敦道,警察瘋狂暴力有如兇性大發的野獸。7.13上水,警察繼續襲擊示威者、任何經過的途人、及記者。香港警察變成林鄭的個人軍隊,林鄭以軍政權暴力統治香港。

3. 剝奪香港人政治權利

a) 透過DQ 6位立法會議員,讓香港年輕人支持的議員失去議席。讓後再修改《議事規則》,使立法會成為橡皮圖章,協助獨裁者專政,泛民無法制衡。
b) 年輕人要參加選舉,但一個紫麻綠豆官的選舉主任可以任意DQ 參選人資格。
c) 這兩個措施,是變相剝奪香港年輕人的政治權利,這是一個侵略性行為。

至於在施政作風方面,在修訂《逃犯條例》過程中,顯示林鄭推動政策的方式是「有強權,無公理」。立法會夠票,程序上就一切從簡,而且拒絕講道理。

  • 沒有諮詢(在實際操作上,只有20天的公開諮詢期實質上等於沒有諮詢)。
  • 反對意見全是誤解,拒絕受理,「全部都係廢話」(特首答問大會,2019.5.9)。
  • 大律師公會要求對話,林鄭拒絕。
  •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撰寫長文,指出修例的嚴重漏洞,林鄭政府不理會。
  • 商界反對,於是有9項商業罪行獲豁免;破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法治原則。

在這個修例過程中,林鄭的專制作風讓市民心寒;她鄙視民意,猶如一個獨裁者。

簡言之,林鄭執政兩年,其政策與施政作風都顯示出這是一個侵略型的政府。透過「有強權,沒公理」,對香港市民不斷進攻(資源、人身安全、政治權利),並且侵略香港的「高度自治」、兩制中香港一制、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香港的優良制度。她強悍地試圖修訂《逃犯條例》,是對香港及其市民最大型的侵略戰役。

於是,香港人展開抗爭,6.9, 6.12, 6.16三次的大遊行及集會,林鄭都不肯撤回。之後抗爭者陪上三條人命,哀兵反攻,從抗爭蛻變為抗戰。7.1晚上立法會大會議廳內的破壞,就是抗戰的前哨戰。由於立法會已經淪為林鄭一人專政的工具,變為一個惡法工廠,生產出修訂《議事規則》、一地兩檢法,還要推出《逃犯條例》修訂、國歌法等等惡法,立法會議事廳已經不是甚麼神聖殿堂,而是一個惡法工廠的建築而已。7.1晚上抗爭者在這個大廳內做出種種破壞,就是要癱瘓其運作,煞停這個以法律來壓迫人民的機器。由於當晚林鄭軍政府決定棄守,所以這個前哨戰只有物品的破壞,雙方都沒有身體的受傷。

7.1之後,歷經7.7晚上旺角彌敦道上軍警對示威者的兇殘人身傷害,7.13晚上在上水對所餘無幾的示威者的步步進逼,把一個16歲行動不便少年逼到要跳橋,差點搞出人命;還要棍打立法會議員。到7.14晚上,這些目無法紀(警察通例)的警察(無編號,連對眼都遮埋,逃避人臉辨識技術),要求沙田示威者離開,但地面交通都因警察封路已癱瘓,市民只能進新城市廣場乘坐港鐵,但警察又不讓他們入閘,而且從四方八面封鎖新城市廣場。被圍困的市民只能自己想辦法突圍而出,於是雙方展開肉搏戰,滿地鮮血。這一役,是香港內戰的正式展開。

林鄭暴政不但沒有對《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的管治危機改過自新,反而以警察為棋子,對抗爭者進行暴力維穩,繼續對香港人人身安全進行侵略。正如當年日本人侵略中國,難道中國人要坐以待斃?反日戰爭不是以暴易暴,而是一個正義的反侵略自衛戰爭。同樣地,香港示威者在新城市廣場一役,對香港警察進行自衛反擊戰(以雨傘對抗警棍),也是正義之戰。林鄭還不停止對港人的侵略,只會帶來更大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