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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不如取消宣誓

釋法?不如取消宣誓

攝:Alex Leung

一個宣誓風波,配合著胡國興參選特首,將這一個月的新聞頭條擠得滴水不漏。但無論是梁振英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或是傳聞中的人大釋法,要成為一個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合理原因的話,前提必然是宣誓與否可以反映一位立法會議員是否能有效地執行其職務,特別是他會否「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1)。

特區政府用行動證明了它對於這類宣誓和聲明一直都嗤之以鼻。梁天琦與一眾曾宣揚港獨的人士在參選立法會之前都遵從了選舉主任所突然添加的要求,簽署認同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的確認書。理論上,假若政府是如此看重一則聲明或是宣誓效力的話,就不得不相信簽署了確認書的四人是真誠相信確認書裏的內容,並無繼續倡議港獨的意向。但結果選舉主任何麗嫦依然拒絕該等人士的參選資格,原因是「我認為我不能信納梁先生真正改變了他過去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的立場。」(2)

依如此的思路去想,如果政府在是次爭議中打算要求人大釋法,應該提交的題目就並非是怎樣的行為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而是直接取消宣誓在所有程序中的必要性。否則,不就正正推翻了之前認為聲明無效的決定?

拒絕進行任何宣誓的團體,在西方歷史上就有一個。英國的貴格會(Quakers)以追隨耶穌的一字一句而自傲,當耶穌說一句「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從惡裏出來的。」(3) ,結果就是所有貴格會的教徒都不願意宣誓,即使是要作為法庭上的證人又或是成為政府官員,依舊是拒絕所有和誓詞有關的行為,甚至連為他人監誓也被視為違反了耶穌的教誨。如果一個人要有心說謊,難道一個誓言就可以令其變成實話實說的老實人?又,如果我們堅持只有聲明或宣誓才能保證之後的說話與行為是公正不阿的,那豈不代表在任何其他時間人也是不可信的?這又是何其荒謬的人性理論?

再者,以中共外交部的慣常用語,「自古以來」,各個朝代都沒有宣誓的傳統,被封官加爵,最多說一句吾皇萬歳萬萬歳,宣誓根本是不必要的事(4),視宣誓為成為議員的必要條件,明顯地既破壞了中國古代的優良傳統,更傷害了全球中華民族的感情。正是這樣的惡法,象徵著香港所受的殖民地影響,若不盡早廢除,又怎能去殖?

既然特區政府從不相信聲明的效力,就不見得它有任何理由將立法會的宣誓認真對待,更遑論以此反對任何議員就任。這樣自相矛盾的舉動,看來已變成今天特區政府的拿手把戲。

1. 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當然,北京更關心的是前面的「效忠」二字。
2. 選管會通知全文,立場新聞,2016年8月2日
3. 馬太福音第五章34,37節
4. 古代中國當然也有承諾或是誓言,但這裏討論的宣誓指的是一種官方形式,而非隨個人好惡而作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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