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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報告與重罰

醫管局發表早前明愛醫院見死不救事件的報告﹐裁定兩名高層需要為事件責任﹐接受未來十四個月凍薪凍職的處分。網上對這個判決有不少異議﹐認為事件做成人命損失﹐只是凍薪凍職刑罰太輕。他們認為至少也應該要減薪降級﹐有些人甚至認為應該要革職殺一警百。也許人命關天難免群情洶湧﹐也許事發高層的詭辯的確令人髮指。只是因為我們看不過眼﹐便對犯錯的高層處以極刑﹐又是否合乎公義原則呢﹖

殺一警百是嗜血的中國人獨有的觀念﹐這有違西方公義原則中的公平慨念。根據公義原則﹐任何賞罰必需要有規則可尋。這個規則必需要事前公開﹐不能事後因應民情去追加。若果對賞罰規則作出改動﹐加重某些行為的刑罰﹐也只適用於改動後的犯錯﹐不能追逆至已經犯了的錯誤。最重要是對每一個人也相同處理﹐不能因為是第一宗案件便罰重些﹐又或者只高調針對某些犯事者﹐必需要給所有犯事的人相同懲罰。今次事件很不幸有病人失救﹐但是根據醫管局的內部指引規條﹐又可以用什麼條例去重罰高層呢﹖

嚴格來說高層並沒有見死不救﹐犯下見死不救大錯是那個不知變通的前線員工。誠如醫管局報告所言﹐高層犯的錯誤是處理緊急事件的表現及管理手法有問題。說白了便是他們久缺傳媒公關常識﹐堅稱醫院按指引辨事沒有錯誤﹐出事後胡亂說話才會引起公憤。其實高層當日只要把矛頭指向指引﹐承諾會檢討和改善指引彊化的問題﹐便可以避過這一場公關災難。把犯錯的責任全推在指引身上﹐把所有曾經參與指引的人拖下水﹐於是所有人也有份犯錯。不過人人犯錯等於沒有一個人犯錯﹐於是沒有一個人要負上責任﹐把問題歸咎制度是最好的辨法。改革指引的善後工作﹐其實與醫管局報告的要求差不。﹐倒不如一開始便自己提出來做了﹐不用現在給醫管局責罰才做。

其實群眾要求重罰﹐恐怕最後會弄巧反拙。若果動不動犯錯便要革職﹐醫院員工為求自保﹐只會少做少錯不做不錯﹐更加抱著指引當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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