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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購入物業後有無僭建天台屋,相關部門必須徹查

註:剛收到傳媒朋友傳來土地註冊紀錄,發覺有關物業在2008年1月曾有另一公司以$12,680,000 購入 , 之後在2008年10月再以$26,000,000轉售給她的公司,因此單靠明報今早的報導並未能得出任何合理推斷究竟天台僭建物是否在她購入物業後才加建,我謹此修訂我早前的觀點。

我在星期二(1月9日)貼文表示,當傳媒基於高空拍攝圖片的比較,提出了一項有足夠表面證據的「知法犯法」的嚴重指控後,鄭若驊必須盡快交代,她有沒有在2008年購入物業後,主動構建或改動天台的僭建物。鄭若驊隨後在星期三晚上(1月10日)開記者招待會,清楚明確地表示她除了是知曉4號屋與3號屋之間的圍牆開了一道門外,無論在屋內或屋外都沒有作出其他結構性改動,當晚我亦認為就這方面的質疑總算可以告一段落。

但當我看到報章從地政總署測繪處購得2007年11月及2008年12月的高空圖片,清楚顯示鄭若驊寓所的僭建天台屋和外牆擴建物,是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間出現,這便構成了一項強而有力的表面證據,顯示有關僭建物應該是在鄭若驊於2008年9月購入物業後才加建,因為合理的推斷,舊業主一般不會在將要賣樓前才加建這些僭建物。當然,比較理想的做法是希望有傳媒能夠核對3號屋的相關高空圖片,以查證3號屋的僭建天台屋是在那段時間興建,合併兩者的比較,便更容易得出一項毫無合理疑點的唯一推斷;而屋宇署亦責無旁貸,需要盡快查核相關的高空圖片及檢驗有關天台屋的物料,看看能否查證是在什麼時候興建,並盡早向公眾作出交代。

正如我早前指出,若鄭若驊有主動構建或改動天台的僭建物,便構成犯罪的行為,即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條 (「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1)條,即屬犯罪」;第14(1)條規定,「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下述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 ,亦表示她是公然欺騙大眾。律政司司長肩負維護香港法治及法律的神聖任務,我們當然不可能包容及接受一位沒有誠信及「知法犯法」的律政司司長。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回應時稱:「但如果這是事實,就唯有是事實」;「基於我掌握的資料,我仍然認為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並不是刻意隱瞞大家」。我認為特首亦需要盡快交代,她說這番話前有沒有向鄭若驊查證天台僭建物的問題。若是沒有,特首為何可以如此輕率地在立法會說出以上的一番話?若是有的話,鄭若驊是否親自向她否認天台的僭建物是在購入物業後才興建? 若是的話鄭若驊便有機會犯上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若果有其他人與她串謀作出這聲稱)。

故此,我認為屋宇署及其他相關部門必須徹查有關事件,盡早向公眾作出交代。

2018年1月12日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