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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說法違背律政司一貫政策 亦違反法治精神

鄭若驊說法違背律政司一貫政策  亦違反法治精神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天形容社會對律政司外判檢控制度「有誤解」,表示「律政司作出刑事檢控決定時,一貫做法是由內部自行決定,除非案件涉及律政司人員才會外判。」這說法明顯違背了律政司過往透過立法會向公眾所解釋的一貫政策,亦違反法治精神。

例如在2015年6月,時任律政司司長的袁國強便曾經以書面回覆立法會 ,指出一般來說在六種情況下律政司會把案件外判,當中明顯地應該適用於處理是否檢控梁振英的原因是:「為求審慎起見,認為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

此外,今年二月立法會的文件亦清楚表示以上所述的律政司一貫政策直至當時仍沒有被改變,特別是當時有個別立法會議員質疑應否繼續採用過往一貫的政策去處理一些涉及"具爭議性的案件",但政府當時仍願意繼續堅持一貫的政策,並作出以下的回應:

「…政府當局有 需要把部分從爭議性案件所衍生的刑事檢控案件外判,以尋求專家協助,或就其認為應避免予人偏袒的觀感或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而向獨立外間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或服務。政府當局強調,刑事檢控專員及刑事檢控科的同僚會全面考慮每宗案件的情況,以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並會視乎案件的敏感程度決定是否外判。…」

事實上,過往多年來,律政司亦是基於這原因在所有處理涉及政府高官或公職人員的案件,都必然先尋求外間獨立的資深大律師意見,若最後決定不檢控,亦會就作出決定的程序、相關細節及法律與證據的分析作出詳細解釋,見梁錦松事件,林奮強事件湯顯明事件

大家需要明白,尋求外間獨立的資深大律師意見,並非去取代律政司在憲制上不受任何干涉下處理刑事檢控的責任,而是要貫徹法治精神,讓公義能夠在人前得到彰顯,亦避免公眾質疑律政司隻手遮天,基於政治或其他非法律的考慮決定不檢控權貴人士。大家可以留意時任律政司司長的袁國強就不檢控湯顯明的決定回應傳媒時的論述:

「…我們完全明白今次這件事社會非常關注,亦有其敏感性,所以除了我們內部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很詳細地考慮證供外,我們找了英國獨立御用大律師給予意見,而這位御用大律師亦在我們的認知中,是這範疇的一個很頂尖的御用大律師,目的是不只我們自己內部有個意見,而是找一個完全獨立的御用大律師給予意見。…」

「…因我們收到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我們不是他說起訴或不起訴,我們便「自動波」同意他的結論,我們須就他每個論點和相關證據,我們自己做一個獨立的審視,審視後,我們亦須做另一份意見書,所以其實在英國御用大律師提交其意見後,我們的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完成研究工作,刑事檢控專員自己有一份很詳細的法律意見書,提供給廉政公署。…」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