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區選舉主任以聲東擊西的策略DQ周庭,問了多條關於周庭英國國藉的問題後,卻以她與眾志的政治聯繫「非直接」地撤銷其參選資格,手段狡詐。在決定姚松炎有否參選資格前,九龍西選舉主任郭偉勳太平紳士亦去信姚松炎,要求姚交代四大問題, 慎防有詐,為免政府故技重施,或許姚松炎團隊應在選舉主任作出決定前,主動澄清任何可能被利用的疑點,包括與「自決派」的關係及「自決派」的主張等。
先談選舉主任要求姚松炎交代的四大問題,筆者認為大部分皆是「多此一問」,原因分述如下。
1. 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姚松炎已簽署確認書,答完你唔信的話,有需要問完再問嗎?
2. 是否接受法庭判決及人大釋法
這一點選舉主任應參考特首林鄭月娥的意見。林鄭在2016年8月公開演講時曾指出「基本法不用條條同意」,她說她本身也不同意基本法第107條,但並不認為這樣等於不真誠擁護基本法。那麼選舉主任問姚松炎是否接納人大就基本法104條的解釋及法庭就宣誓案件的判決有甚麼意義?因為如特首所言不認同其中一條條文也不等同不真誠擁護基本法,而且基本法規管的對象是政府和政權,不是市民,基本法反而是保障了市民的參選、言論以及持不同政見的自由,姚就算不接受釋法,也不等同不擁護基本法,但諷刺的是政府以行政手段剝奪市民的參選權正正卻與基本法有抵觸。
3. 解釋「符合港人更多自主命運的安排」的意思
這條問題試圖把姚跟「民主自決」拉上關係。然而筆者已於前文提過,「自決」即由香港「自行決定」,正正就是基本法中提到的「高度自治」。姚的回應很清晰:「本人當時的意思是讓香港人享有在《基本法》條文中「高度自治」的前提下,以城市為本位,享有更多的空間決定安排,如加入國際城市組織以對抗地球暖化等議題。本人重申不贊成港獨,並堅決擁護每個香港人享有《基本法》所列明和保障的公民權利。」而筆者想補充的是眾志提倡的「民主自決公投」本身並不違法,並無證據顯示「自決派」本身支持過「主權分割式的港獨」,亦看不到他們有任何具體主張和行動計劃提到,若公投結果是「港獨」的話,「自決派」會採取任何行動分裂顛覆國家。他們說的只是「不會在公投前排除任何選項」,即「不會預先進行政治立場篩選」,這是真正的民主精神。這也是等同支持「港獨」嗎?這樣也違反基本法嗎?可見,港島區選舉主任犯了一個嚴重的邏輯錯誤,把「不排除」當作為「支持」。因此,港島區選舉主任應該重新審視周庭的參選資格,而九西選舉主任郭偉勳作為太平紳士不可能再犯如此「小學雞」的邏輯錯誤。
4. 是否認同「時代力量」的政治主張
問題試圖把姚跟「時代力量」政治立場拉上關係,不過把參與活動的行為來判定參與者的政治立場是不合理的,否則陳婉嫻也參加了是否證明工聯會認同「時代力量」的政治主張?那以陳婉嫻跟工聯會的政治聯繫,以及鄧家彪與工聯會的政治聯繫,根據周庭被DQ及若姚松炎因曾參與「時代力量」的活動而失去參選資格的邏輯,鄧家彪亦有被DQ的可能性。若政府繼續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僭建各種難以理解的新規則,只會進一步破壞法治系統,令社會矛盾加劇,建制派亦受誅連。
綜合以上各點,筆者看不到任何DQ姚松炎的法理依據,若果有,選舉主任亦應再次先詢問報名人解釋。港島區選舉主任鄧如欣女士在不清不楚及邏輯有誤的情況下DQ周庭,若果不重新審視周庭的資格的話,或許會成為擅於卸責又很忙的特區政府中,獨自背負上所有責任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