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進擊之懼人」發言人進擊之艾倫先生11月4日在立法會工商委員會公聽會的語體文版整理後發言稿,立此存照: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人士:
早晨!我是進擊之懼人發言人進擊之艾倫。我首先解釋一下「進擊之懼人」代表一群甚麼的人。懼,不是指巨大的巨,而是指恐懼的懼。我們為何恐懼呢?因為我們就政府,以及其他人打壓我們而感到恐懼。
譬如,這一次的版權條例修正呢,政府將這個分發(Distribution)的定義擴散到溝通(Communication)的定義(見文件第6頁)。即是話如果在電子通訊或其他層面上去傳這個所謂侵權物品的話,也可能觸犯刑事。這樣,就會影響到很多人在正常生活時候的用途。例如在Facebook上分享圖片或其他(物品),若果那些是一些侵權物品的話呢,那樣會有機會會觸犯法例。
那麼我們認為,如果你擴大了(分發)定義的話,我們需要擴大對版權使用者的保護。版權使用者的保護呢,就是如果他的使用是非商業用途的話,又或者不影響原創作品的話,就應該受到保護。
政府今次這個戲仿(parody)諮詢裡面,提到三個方案。方案一其實是完全沒有釐清責任,所以根本上不適合推行。方案二只是解除了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然存在。這個是甚麼意思呢?這個意思就是說有人(指版權持有人)可以用民事訴訟形式,或者去恐嚇一些例如二次創作或者其他有版權的產品。
我首先用一點時間介紹一下這個UGC,用戶衍生作品這個概念。用戶衍生內容呢,就是本身是原創或者基於有創作的產品而衍生的東西。譬如改圖、改歌、剪片之如此類的東西。其實呢,這類東西都是與牟利沒有關係的。所以呢,這些與牟利沒有關係的東西,是應該不會影響原創本身的法定權益(法定應是贅字)的。所以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推行第四方案(對UGC作出豁免),但是政府也應該同時對戲仿(parody)、諷刺(satire)、拼貼和模仿(應為模仿(pastiche)和滑稽(caricature),此處說錯)作出豁免才是正確的,因為這樣才是公平的。
Fair isn’t fair if it is prejudiced against one side. (側向一方的公平並非公正。)所以在公平的層面上,第三方案是向使用者公平。
所以,本人最後結案陳詞(為何我化身成律師!)就認為呢,政府應該同時推方第三和第四方案,這樣才對版權使用者,甚至版權持有人是公平的。
立法會錄影片段,筆者發言內容在01:16:00分開始。(鳴謝:csmth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