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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武力使用需要受到嚴密的監察

警察的武力使用需要受到嚴密的監察

一言以敝之,這是因為警察是整個社會上惟一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組織。

警察在社會上的角色,簡單來說就是維持治安,當中最重要是每位市民人身安全的保護,以及維護資本主義社會下高度發展的個人財產權。為此,警察需要配備一定的武力,以確保能有效應對可能出現的暴力事件。人類建立文明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人與人之間以對話和契約取代暴力,以此建立有效率的合作模式,並限制因相互鬥爭而帶來的資源破壞,及更重要的對生產力的無效消耗。這不單單是在鼓吹人權及平等的現代社會的想法,即使獨裁政權以及君主政制都需要穩定的生產力以供應統治者的需求,並提供維護政權的資源。

在這樣的結構下,社會上的其他成員,一旦使用任何程度的武力,便是觸犯法律。當雙方於遊行或示威中處於暫時的對立面上,這就造成了不對稱的情況,因為市民只會,亦只能用武力以外的手法應對警方的所有行動。即使在最缺乏有效約束性的國與國之間,只要不是強弱懸殊,和平可以由雙方的武力平衡來維持,因為任何一方一旦有所行動,換來的往往是膠著的戰爭狀態,得不償失。既然社會上沒有其他武力組織(我們亦不希望有),剩下的就只能透過監察以阻止權力,或是武力的無限放大。正如添馬公園裏發生的暴力事件,錄像和相片雖然不能立刻阻止警方使用多餘的武力,但還是能經傳媒及社交網站轉發給社會大眾,對警方造成壓力,並可成為法庭的重要證據。當然情況也可以因為警察的自律而受到控制,但一個可持續的架構需要考量到任何可能的情況,而現在正可看到警方高層開始濫用這權力,否則面對普通市民實在不應使用催淚彈或是警棍,因為短時間的驅散市民並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警察亦能夠對市民作出拘捕,這是另一個專屬於警方的權力。在發生暴力事件的翌日,一位警員曾指出雖然現在雙方好像處於對立面,但到最後發生事故,市民還是需要依賴警察。究其道理,其實並不在於警方是否專業,是否值得信賴的問題,更根本的原因是只有警方才能拘捕疑犯,並送交律政司進行檢控。沒有拘捕的權力就無法有效執法,同樣地沒有檢控的權力就難以讓疑犯入罪。在現有的體系裏,政府,包括警隊及律政司就集合了拘捕及檢控的權力。

這兩種權力若被整合並過分使用,能夠對一個國家中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和人權做成災難性的打擊,南非就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情況。在二十世紀的前半部,南非的政權牢牢地被白人掌握,透過對黑人的欺壓,他們能夠獲得廉價的勞動力並享有發達社會的生活質素。曼德拉曾因為發起和平不合作運動而被政府控告判國罪,結果被判無罪釋放。原因是,雖然在當時的南非,種族歧視問題非常嚴重,甚至由政府倡議並實行多種種族隔離措施,但法庭依舊處於相對獨立的位置,法官雖然皆為白人,其中部分卻能公平公正地依法辦事。可惜的是,既然法庭不能將這些人權分子放進監牢,政府就另辟蹊徑,授予警方免除拘捕令卻可拘留疑犯九十天的權力,中間並可在有需要時延長。既然能無限期拘留,其實就等於繞過法庭審判直接定罪,權力濫用的極致莫過於此。

現代社會結構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發明就是權力的互相制衡,實際運作來說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香港是一個實行行政主導的社會,固此對行政部分所能行使的權力方面,約束較為寬鬆,以提供額外的靈活性予政府施政。這特質於梁振英上台後處處可見。無論就著國民教育,又或是香港電視發牌,以及各大大小小的委員會上,政府都有絕對的權力去作出決定,並無需得到來自政府外部團體或人士的授權,所謂民意,亦只是在適用的時候作為參考。在缺乏民主選舉的威脅下,以往這些剩餘權力沒有被行使只是來自於特首及各政府官員的自律。當先例一開,就如潘多拉的盒子一樣,權力的使用被延伸到極致,即使受到監察,也缺乏正式途徑進行約束,這就是為何今天香港人好像除了走上街頭後並沒有其他方法有效改變政府施政。警權也是一樣,萬一缺乏有效的制約及監察,無可避免會出現濫用的情況,此之所以每當警方使用武力也需要有足夠的透明度,而作為示威者的市民更需要多紀錄現場實況以提醒警方也需要保持克制。

的而且確,每一位警員在是次雨傘運動裏也承受著極大的壓力,我們需要對他們有作為個人的尊重,以及體諒。這代表我們不能苛求警員沒有情緒上的反彈,並需要自我克制,避免作出言語或行為上的挑釁。只是,市民及同袍的體諒並不等於警方的任何暴力行為皆可以被接受,更不等於濫用暴力的警員能逃避社會的監察及法律的審判,因為這是市民所擁有,僅餘的對抗政府的手段。

同樣地,無論任何訴求,我們也只有保持理性,克制,和平非暴力才有成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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