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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無權阻止你X佢老X

警察無權阻止你X佢老X

香港獨立媒體網直播片段中看到,葵涌警署一(態度極差的)警員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期間更問及市民住址等敏感個人資料。市民不斷追問警員,到底是有何合理懷疑需要查閱身份證,但始終不獲回應。其後著白衫的值日官指市民多次用粗口鬧警員,所以根據某種指引,需要記錄事件,並容許該警員繼續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

必須指出,香港並無辱警罪。向警察講粗口並非刑事罪行。即使是「令人不悅、不受歡迎、令人反感或甚至冒犯他人」的言論,亦受憲法保證的言論自由保障[1]。正如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諾恆》一案[2]解釋,刑事化純粹具侮辱性、但不含暴力元素的表達行為,可能與憲法保障的權利相衝突。

因此,雖然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表面上禁止「在公眾地方 ... 使用 ... 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但單單在公眾地方使用上述性質的言詞,並無違法。根據《周諾恆》[3],第17B(2)條的文意及目的清晰,旨在防止任何人引致***其他人***使用暴力。只有「在公眾地方 ... 使用 ... 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的人同時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使用暴力),或他的行爲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使用暴力),才會構成該條下的罪行。

從直播片段中可見,葵涌警署當時在場者除了3至4位市民、2至3位手持攝錄機拍攝的記者及一位區議員外,其他全部都是警察。在《周諾恆》案中,時任終審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陳兆愷[4]和常任法官李義[5]均裁定,法律假定警員一般不會以暴力回應侮辱等行爲,尤其是當他們身處公眾可見的地方時,應會特別自制(?)。時任常任法官鄧楨更認為,實際上可以排除警員會非法地用暴力回應擾亂秩序的行爲的可能性[6]。

英國高等法院(包括其分庭)亦曾作類似觀察,指警察日日都聽到粗口,理應已經聽到悶,情緒難以被觸動[7]。如果是真正「專業」的警隊,更應無懼粗口,繼續努力執行其正當職務[8]。至於警務人員被侮辱性言詞挑釁至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更屬不可能到極點的事[9]。

換言之,向警員講粗口幾乎不可能有引起***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效果,本身應被視為合法的行為。在沒有暴力風險的前提下,市民堅持作出合法(即使可能無禮)的行為,警犬無權阻止,自然也不可能構成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因此事已超出其職務範圍[10]。

既然法律上警犬無權干涉市民用粗口向其表達不滿,牠們昨晚從下而上、有組織地以此為藉口,查閱市民身份證並記錄其資料,就更顯無理。我在之前的文章中[11]已經引用案例指出,「『身份證所載的』、『可以確認或鑒別個人身份的獨特資料』屬受憲法保障的『“個人身份”——“私生活”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所以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背後必須有正當合法的目標,並構成「必須及合法的舉措」。然而,從昨晚的情況來看,警員無故查閱並記錄身份證資料及其他個人資料,目的似乎正是為了阻止甚至追究市民合法地對其講粗口,毫無「[核實某人的身份的]真正須要 (bona fide need)」[12],實在難言合法行使警權。

我哋成日話,「香港警察,知法犯法」。但其實我思疑(popo好鍾意用「思疑」呢個詞),我哋真係冤枉左佢哋:大佬,佢哋真係唔識架喎!

[1] 參見《梁國雄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8 HKCFAR 229 第2段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語)。另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方國珊》(2017) 20 HKCFAR 425 第37段。
[2] (2013) 16 HKCFAR 837 第73段。
[3] 參見同上第13段(終審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陳兆愷語)、第83及92段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語)。
[4] 同上第15段。
[5] 同上第92-98段。
[6] 同上第178段。
[7]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Orum [1989] 1 WLR 88 (DC) at 93D per Glidewell LJ。
[8] Mladenov v Sofia Regional Prosecution Service Bulgaria [2013] EWHC 903 (Admin) at para 21.
[9] Orum, n 7 above, at 95C per McCullough J.
[10] 參見Redmond-Bate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2000] HRLR 249 (DC) at 258 per Sedley LJ。
[11] 《【法律知識】市民無帶身份證 唔使拉唔使鎖㗎傻X》,2019年8月13日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漢輝》(未經彙編,HCMA 123/2009,2010年9月21日)第19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