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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必先表露身份

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必先表露身份

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必先表露身份

還記得當年我擔任監警會委員時,要處理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引發一連串投訴,其中一項投訴是要員保護組(簡稱G4)的警務人員在麗港城行使警權抬走投訴人時並沒有先出示委任證,當時警務處長亦同意所有警務人員(包括要員保護組)都必須遵守有關「警察通例」的規定。(見當年的特別報告說第2.13.11段

另外,為要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法治觀念,警隊明文規定的常規處理,就是若果有表面資料或證據顯示,有警務人員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例如毆打被拘捕的人士或妨礙司法公正),根據監警會條例處理的投訴便會暫停,而轉為由與被投訴人沒利益相連的警務人員以刑事調查方法處理。換句話說,若市民報案指稱有人(無論是否警務人員)犯上刑事罪行,只要能提供足夠的基本證據,警方便應進行刑事調查,並非以投訴調查來處理。

普通法亦清楚規定,即使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進行拘捕疑犯,除非當時的實際環境並不可行,否則警務人員都必須先表露警務人員身份,知會該疑犯會拘捕他,並清楚講出懷疑他犯了什麼罪行,以讓該疑犯有機會提供解釋以釋除警務人員當初的懷疑,才決定是否應行使拘捕權。若果警務人員沒有按照這法律規定先知會疑犯便採取拘捕行動,即使本身他有合理理由進行拘捕,該拘捕亦會變得不合法,有關疑犯亦可以採用合理武力抗拒拘捕。

我希望傳媒能夠在今天四時的記者招待會,代我問一問,是否現在是非常時期,所以警隊再不需要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