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建測規園界別人士,對保安局最近提交立法會審議的《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表達關注和疑慮。本人原則上認為,任何人士都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作為專業人士,在參與任何境外或跨境項目時,自當遵守各地之法律,對於尤其是嚴重罪行,不應因地域或法律上的限制而不被追究。
然而,由於內地文化、法律及司法制度與香港存在差異,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導致部分香港市民,尤其在改革開放初期已到內地營商及工作的人士,對今次修例感到憂慮,擔心會否因自己過去的行為而被追究及引渡。有業界人士亦指出,在內地以至澳門工作及提供專業服務時,往往會捲入一些稅務或商業糾紛,修例建議或會影響業界到大灣區發展的積極性。
因應上述關注和疑慮,當局早前已就修例建議作出調整,訂明只有在香港最高可判監3年的嚴重罪行,才可啟動有關引渡程序,並且將9類主要涉及商業活動的罪行剔除於可移交範圍之外,包括「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本人對有關修訂表示歡迎,但認為政府仍須繼續就建議條文詳加解釋,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在法律上可行及不違背針對嚴重罪行的原則下,考慮需否作出更多調整,以釋各界疑慮,包括應否剔除更多性質相對輕微的罪行? 對於一些年代久遠,例如十多二十年前發生的行為,相關的引渡刑期門檻是否可定得更高? 例如提高至7年?
對於修例建議涵蓋一些法治水平與香港有差距的國家和地區,可能令業界面對較大的法律風險,這凸顯了公眾和業界對香港法治和司法制度的信心。修例建議訂明任何的拘捕、扣押或引渡行動,均必須由香港法庭、以香港的法律來把關,政府應詳細解說如何確保香港法庭能有效執行有關職能,確保任何被申請引渡的人士都可得到公平、透明的審訊、其人權受到保障。
立法會即將開始相關草案審議工作,歡迎業界通過我早前發出的《電子報》,或透過電郵或本人的網頁,繼續反映對草案條文的意見,包括如何釋除對草案的疑慮,以便本人向當局反映跟進,要求官員解釋及必要時作出修訂。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謝偉銓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