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戚本盛
香港能否回復秩序,林鄭政府能否繼續管治,市民能否原諒《逃犯條例》修訂事件的一連串錯誤,給林鄭政府一次改正的機會,全在於林鄭可否稍稍取回在市民心目下早已失卻的誠信。
從6月12日集會的定性問題,可看出林鄭仍然失信於民。撤回6.12當天的暴動定性,是市民的訴求之一。對此,遲至7月9日會見傳媒時,林鄭仍然拒絕。她的說詞是:
「我們從來沒為六月十二日在金鐘一帶發生的事作出一個「暴動」的定性。」「我們並沒有為整場在六月十二日的集會作出任何定性。」
6月18日的記者會上,她是這樣說的:
「我們從來都沒有認為、亦沒有說過參與六月十二日在金鐘一帶的公眾集會的大量人士──特別是學生──是暴徒,我們沒有說過。」
「正如昨日盧偉聰處長所說,可能這種形容令大家有一個印象,是在說所有人如果當日出現過在那地方都是暴徒、都是參與暴動者,但盧處長已說不是,他只是指部分人士當日的武力或暴力的行為。我今日亦按警務處處長重申的立場對大家說,這是一致的。」
她指,她沒有說過所有人都是暴徒,只是部分人有暴力行為。不過,6月12日當晚她發表電視講話,卻是這樣說的:
「今天整日,在金鐘一帶,大家都見到令人痛心的場面。這些破壞社會安寧、罔顧法紀的暴動行為,任何文明、法治社會都不能容忍。很清晰,這已經不是和平集會,而是公然、有組織地發動暴動,亦不可能是愛護香港的行為。」
如果說政務官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撚字」,那麼可以肯定的是,6.12電視講話中,林鄭完全沒有用過「部份」或相類的字眼。如果她當晚說,當天某個時段、在金鐘一帶的部份地方、部份人有暴動行為,「這暴力的部份已經不是和平集會」、「部份人公然、有組織地發動暴動」而不是一概而論說「這已經不是和平集會,而是公然、有組織地發動暴動」,她日後反口,也許會容易一點。
又或者,她可以承認當晚說錯了,說大了,一時氣憤說得過份了,其實當晚的意思是指部份地方、部份時間和部份人有暴力行為,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這樣市民或許還是會原諒的。可是,她沒有,她過了一個月還是堅持說沒有定性暴動。這便不是知錯能改,而是公然說謊,拒絕認錯,而公然說謊的並非別人,而是政府的最高領導人,則這個政府又如何可以得到市民的信任呢?
即就以上,已可看出林鄭已經誠信破產。到了今天,民陣還公開了警方於6月12日晚發出的正式文件,白紙黑字的寫着「警方已於同日將上述地點舉行的集會定性為暴動」。如果林鄭政府不明確表明撤回暴動定性,卻還厚顏無恥地推說從來沒有這樣定性,又怎能得到市民原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