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大肆報導Live House Hidden Agenda 邀請外國樂隊表演,被入境處以「涉嫌僱用黑工」理由拉人封艇,負責人被三個警察封喉制服。有平民以至立法會議員搬出「犯法就係犯法」的所謂理由指控Hidden Agenda,亦有熟悉音樂工作的人評論其實多數外地樂隊一般都不會申請工作簽證,亦有人指工作簽證申請要求過於繁複,過程多番留難等,對「犯法就係犯法」作出駁斥。
但我認為港人根本沒有理由守法。
首先,香港的執法是不公的。一間小小的Live House 在「活化工廈」政策下反而被迫遷。地政署窮追猛打,幾度以對業主釘契作出恐嚇,更動用了食環署、入境處以及香港警察,動用多個政府部門把已經是第四代的Hidden Agenda迫至牆角。我不是說執法機關不能夠對這間Live House指指點點,而是這些行動和「活化工廈」這個政策有根本性的矛盾。而在另一方面,誠如其他評論者所言,難道要來港到各大大學演講的學者先弄個工作簽證嗎?難道要來港比賽兩小時的國際球隊也申請工作簽證嗎?這種文藝﹑學術及體育交流不應視之為工作,政府亦沒有要求其他交流活動須要簽證,這明顯是在大量的法律條文中找出能夠打壓Hidden Agenda的法律,明顯是對Hidden Agenda針對性的執法,這執法是不公的。
Hidden Agenda並不是單一的舉例,回顧這個政權的所作所為,執法不公的例子不可勝數。先說地政署徵地往往以民居村莊集落為先,那些違規發展的棕地、階級特許俱樂部哥爾夫球場卻從不徵用。食環署對那些小販嚴正執法,另一方面對上水走私拆通地紙皮視若無睹。香港警察就更加不用提,一言寄之:「警察做野唔洗你教。」
再者,港人根本沒有立法權力,即使有不合時宜,阻礙社會發展的法律,香港人根本不能更新或作出修改。在現行的制度下,就算有所謂的「私人草案」,但其實只有政府可以立法。假若有民主派的議員提出議案,在民主派地區直選過半的情況下,議案亦會在分組點票制度下被功能組別所否決。甚至建制派議員亦會面對相同的情形,就以建制派提出的辱警罪為例。若果民主派安份守已,在分組點票制度下理應會在地區直選中被否決。
就算有什麼世界太和解議案,能夠同時爭取到民主派與建制派議員的支持,這依然是不義的。因為功能組別的那班人,其選民基礎是某個界別的人,謀取的是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全體港人的公益。若要考慮公益時,爭取私益者的同意,顯而易見地,這個法案將會扭曲,真正惠及大眾的良好法案將無法成立,這種法律根本不是人民的法律。
到頭來其實無論哪一種立場的香港市民都沒有立法權力,有立法權力的只有政府。因為政府提出的議案不須分組點票,只須全體票數過半即可通過。
即是說若果政府要立法,假設要向夾心階層及基層增稅,這肯定影響到香港大多數人。但政府甚至不需要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只需要得到大部份的特殊階級以及少部份代表富人貴族的直選議員認可就能通過法案。反之,若香港大多數被影響民眾要推翻這條新的法列,單靠代表他們的大部份直選議員,就如上述所言,這是不可能。有說立法會只是「政權的橡皮圖章」,我認為應該如此解釋。
對於這種沒有人民授權的法律,我會說,藐視它,因為這種法制只是奴役人民的工具。
在一個非人民作主的社會,不犯法只應該配有一個奴隸般的理由——就是單純的免於刑責。若我們要不被奴役,要取得一個真正法治社會帶來公義。那麼我們在成為一個立法者之前,首先不要介意成為一個違法者。在立法權完全在於政府的情況下,你所有的抗爭無論和平還是武力的、目前合法的以及不合法的,總有一日全部都會被政權變成違法的。若在這種情形下你們依然要臣服於這種法律,我們社會的進步將裹足不前。要得到解放,必先突破法律的框架。
你可能會感到錯愕,難道沒有立法的權力,我們就可隨街殺人嗎?回到法律的根本,法律之所以禁止我們殺人,因為這掠奪了一個人的生命、他的終生自由、他未來的可能性以為這個人對社會能夠付出的貢獻。即使哪天,法律已經不存在,這件事依然是不正當的,我們不應該隨街殺人。反過來,我們要為了所有人的福祉,終結某一個人的生命,某個獨裁者、某個暴君或者某個恐怖份子。比喻說,美軍殺死拉登這個行為,因為他危害了全美國人的安全。對於美國人而言,這之所以是合法的,是因為相對全體美國人的安全來說,這是正當的。你心目中所擔心的殺人放火,姦淫擄掠也應該是同一個情形。
回到「犯法就係犯法」這個問題,我引用亨利大衛梭羅的一小段觀點:
但是,如果它的本性是這樣的,竟要求你對另一個人做個不正義的行動者,那麼,我說,違反那法律。讓你的生命做剎住機器的反摩擦力。我必須做的是確保,我無論如何不幫助我所譴責的錯誤。
認同「犯法就係犯法」這個觀點就是對現今「執法不公」視而不見、助長政權隨意對任何人執法卻又隨意不對任何人執法,以及對這種沒有人民授權的法律予以認同,無論如何我將不幫助那些我所譴責的錯誤。這是我對「犯法就係犯法」這種謬論的駁斥、我認為港人不須尊敬不須認同這種法律的理由,以及在考慮到社會的進步下,不守沒有人民授權的法律之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