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佔中運動發生後,不少社會人士均對本港的政治前景感到憂慮,並對於雙方能夠達成共識都不感樂觀。同時,中共人大對選舉特首的方法落閘,商討空間不大。香港歷史(Hong Kong History)利用本港政治發展的歷史經驗,認為現時的抗爭者應該具備「逆向思維」,由爭取行政長官的提名權,轉為削弱特首或中央(香港特區)政府的部分權力;同時制造更多渠道識本港市民參與各項社會和區域事務,在一定程度上制衡特區中央政府。筆者認為,要達到上述目的,抗爭者可要求政府重設一個全面直選產生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或統一成為市議會),並改革區議會選舉制度,以及各區劃分;由地區議會更改為區域議會,防止街坊福利利益主義。同時,立法會的大部份功能界別將由兩個議會之成員提名,再交由全港市民投票。最後,三級議會的選舉結果將與提名委員會的委員組串連,令她們都有提名特首的權力。上述的改革計劃,主要是確保各級議會和特區政府之間,制夠相互制衡,避免把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一人身上。本文將會就改革的內容作出分析。
總督制的根本問題
香港的政治制度是甚麼?有些人把它形容為「總統制」,另有人以「行政主導」來描述本港的政治制度。不過,筆者認為用「總督制」或「殖民總督制」較為合適(筆者忘記了是一位學者提出的見解)。總督制意即權在總督、行政局以及其屬下的行政機構,立法機關只充當咨詢機構,甚至橡皮圖章。在英治年代,本港的立法局主席由總督擔任(直至一九九一年),成員均由總督委任(一九八五年實行第一次間接選舉),而且官守議員的數目較非官守議員為多。這個格局下,除非行政機關面對極大的民意反彈(例如一九八四年的士罷駛事件),否則一般法案或政策都難以被立法局否決。香港第二十八任總督彭定康先生在一九九二年就職典禮發表演說,當時就本港的政治體制作出簡述:
「我希望在維護香港總督的威信和尊嚴的同時,能夠儘量開明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不過,在現時以至日後仍會是行政主導的政府中,最終的領導責任仍是由我負的。」
''That is what I wish, while preserving the authority and dignity of my office, to make my governorship as open and accessible as possible. But the ultimate responsibility of leadership rests with me, in what is and will remain an executive-led government.''
由此可見,即使彭定康到港後推行了各項行政和政治制度的改革,但行政主導依然是香港政府的管治原則。同時,總督的權力在法律層面上依然沒有改變,只是彭督推行和了不少行政措施,向立法局和市民問責。例如定時舉行立法局答問大會,以及公開讓市民參加的施政報告答問大會等。因此,直至主權移交前,香港的政治制度依然是殖民總督制。即使彭督實施各項改革,其憲制權力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削弱。
中方官員在設計香港特區的政治制度時,大多數官員都認為要保留殖民政治制度。當時鄧小平曾就此表態,指出香港應該保持原有的政治制度,而非「照搬西方的一套」:
「還想講點基本法的起草問題。過去我曾經講過,基本法不宜太細。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由鄧小平的講話可看到中央領導人和官員的普遍看法,即「換督換旗,一切依舊」的想法,不對殖民地的政治體制作太大改革,儘可能保持舊有的運作模式,更限制了在未來作出任何修改的空間。基本法起草期間,起草委員會內的不少委員都行政主導是香港「繁榮穩定」和「行政效率高」的關鍵要素。他們覺得行政機構不用聽命於立法機構,而行政長官要有實權,但又要受到「必要的監督」。因此,起草委員會提出「三權分立,司法獨立,行政和立法機構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原則。在上述的指導原則下,基本法有關政治體制的內容充分體現了行政主導的理念-行政長官獨攬大權,立法會則軟弱無能,淪為質詢機構(政府的財政預算審批權除外)。除此之外,基本法(例如九十六條)更限制了立法會議員提出法案的權力,進一步削弱立法機構制衡行政機構的能力。
若然公民提名成功獲得中央接納,成為提名特首的方式,行政長官的權力將會比現時更大。同時,立法機構的權力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提升,有效地制衡獲得數百萬選票的行政長官。結果,得到數以萬計選民提名、一百多萬選民投票支持以及中央同意任命的行政長官,將會成為一名擁有巨大法定權力,以及民意授權的「民選殖民總督」,令其可以在決策時橫行無忌、為所欲為。今年九月,羅范椒芬認為特首普選後,立法會就應該給予行政機關更多權力,「而不是每開一個職位及撥款,都要經立法會通過。」這樣的建議把立法會剩餘的權力—審批政府預算都要奪去,令立法機構成為了行禮如儀的吹水會,其心可誅!
因此,除非修改基本法以增強立法機關的權力,以及通過選舉改革改善其代表性。否則,經由公民提名和普選選出的特首將會獨攬大權於一身,而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將會令行政長官橫行無忌,令社會不同利益群組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從而增加了引致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重新確立三級議會制度
自一九八六年區域市政局成立後,本港的三級議會成功完全確立,其組織如下:
第一級:立法局 - 制定法例、控制公帑、監察政府的運作和就政府決策反映民意
第二級:市政局/區域市政局 - 提供公眾衛生、文娛、康樂服務等
第三級:區議會 - 就地區事務和全港性重要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
由上述的政治架構所見,香港殖民地年代有一套完善的管治模式。香港政府也願意把市政服務的權力交序民選機構所管理,讓市民有更大機會參與政治事務。而該制度創造了不少機會給新晉的政治人才,有助政黨或政團發展。同時,區議會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而香港政府更早於八十年代向各區議會表示會「確保在可能範圍內採納區議會的意見,而在不能採納某些意見時,則提出詳盡的解釋。」可見在殖民地年代,區議會並非無老虎。主權移交後,特區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提出了「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解散兩局,並成立兩個新政府部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食物環境衛生署以取代兩局職責。從此之後,特區政府的全面獨攬市政管理的權力,令中央政府橫行無忌,實施一系列違反民意的政策決定。同時,區議會在主權移交後重新引入委任制度,加上蛇齋餅糉的問題,令區議會由詣詢機構變為政治利益交換的工具。加上議員質素甚底,令區議會未能向政府提供有建議性的建議,從而加劇了政府,特別是公務員與區議會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香港歷史將會在下文中,簡介重設三級議會的一些建議:
重設市政局—由民選機構管理社會事務
市政局前身為一八八三年成立的潔淨局,直至一九三五年改組成為市政局。該局的權力自一九三五年起不斷擴大,而民選議員的比例也不斷增加。可是,並非所有香港市民都有權選出市政局議員,因為選舉對選民資格有一定限制。例如,選需要擁有大學學歷、專業資格或在政府工作等。 這些要求令選民基礎,情況直至一九八三年的市政局選舉才有所改善。
根據一九八八年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以下的三種主要服務:
1.公眾衛生服務: 清潔街道和收集垃圾;管理食物衛生,包括簽發牌照和視察食肆;防治蟲鼠;管理小販、街市、屠場、墳場和火葬場
2.文化服務: 建築和管理各演藝中心、公共圖書館和__物館
3.康樂服務: 建築和管理公園、游泳池、花園和天康樂用地;管理公眾海灘和多類室內與室外體育設施
市政局擁有全面的財政自主權,收入一部份來自差餉,以及各類牌照費用和出租各種設施的收費。它們都是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執行部門: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的執行機關。
筆者認為,自特區政府殺局後,一直推行大量和民意想違背的政策和法案,甚至從事市政相關服務的工人權益。例如,食物環境衛生署在二O一一年花園街大火後,立即對街上排檔嚴厲執法。雖然食環署聲稱己咨詢區議會的意見,但該署執法準則經常改變,時嚴時鬆,嚴重影響排檔生意和_殺它們的生存空間。若然相關事務由民選機構管理,相信將會大大改善政策制定的過程和結果,避免在決策過程中把持份者排除在外。上述事件中,特區政府的決策只向花園街住戶全面傾斜,沒有考慮排檔「苦主」們的景況,平衡各方利益。除了花園街大火的事件外,殺局後的食環署更成為扼殺本港傳統街坊文化的儈子手。路邊罷檔在上世紀的香港甚為常見,多年前筆者還記得在年三十晚到大埔大明里一遊,眼見路上有大量街檔,售賣各種貨品。可是,近年來經過食環署掃蕩後,此情不再,農歷新年期間的大埔墟己經變得冷冷清清了。類似的例子多不勝數,筆者無法一一詳述。
因此,重設市政局的目標在於讓普羅大眾重奪管理市政服務的權利,保護本土文化和原有的生活方式,從而讓市民主動改善自身的生活環境,增加大眾對香港的歸屬感。重設後的市政局,還應該擁有管理本港漁農業、檢驗及檢疫、管理郊野公園,以及保育歷史建築和文物等的權力,從而避免中央政府為達到政策目標或政治目的,不擇手段,破壞本港的天然資源和歷史記憶。
當然,選舉制度對於市政局能否真正反映民意有重要的影響。香港歷史參考了一九九五年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選舉方法,以及本港現時的政治環境,提出了以下的建議:
1.多選區單議席單票制: 每個選區不得少於十萬名選民(假設全港只有一個市政局)(佔全體議席的50%)
2.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全體選民(佔全體議席的50%)
為了避免市政局再步後麈,成為街坊福利主義的區議會。市政局選舉應該採用_合選舉制度,包括多選區單議席單票制和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而兩種選舉制度所產生的議員數目均為百分子五十,相信有助避免某一政治團體在議會中獲得絕對優勢。而單議席單票制選區人數增加至最少十萬人,將有助防止種票問題出現,實現更公平公正的選舉模式。在過去的區議會選舉中,由於選區細小(每個區議會選區只有大約一萬五名選民),加上投票率不高(平均只有三成半至四成),令共方成功利用選民登記制度的漏洞(一屋N姓),直接影響了選舉結果。而擴大單議席單票制選區的人數,將令種票和提供各項「福利」的成本大大增加,有效保障選舉能夠在公平的環境下進下局內將不設委任議席、當然議席和各區區議會代表議席,但局方可以設立聯絡小組,與各區區議會和鄉議局等機構如強合作。不過,上述聯絡小組只是咨詢性質,不會有參與市政局決策的權力,防止其削弱民選議會的權力。市政局主席則由全體議員互相選出,並擔任市政總署署長。
最後,筆者對於設立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或統一成立一個市政局持開放立場。最後要的是把管理市政事務的權力由政治_英手中,交還給普羅大眾!
改革區議會,防止街坊利益主義
由於市政局經己擔起管理和提供市政服務的責任,為了避免權責重疊,筆者認為區議會應該保持現有職能,即主要擔任咨詢角色,向政府就各項地區事務提供意見。可是,現時區議會的社會地位底下,而且議事質素甚底,_為各方建制力量和特區政府的政治利交換平台,無法為有效地反映市民對各項地區事務的意見。有見及此,香港歷史提出三項主要改革,提升區議會在處理地區事務的角色。
一. 重新劃界,整合為六個大區域議會
現時十八區的區域劃分始於一九八O年代,筆者認為這種安排並不適合香港現時的實際環境。與八十年代不同,現時本港交通網絡十分完善,各區之間緊密相連,地區之間的差異並不顯著。特別在九龍的各個地區,例如油尖旺區、深水區和九龍城區等。她們相互之間在人口結構、地理環境和文化背景上均沒有太大差別,現時的過細的地區劃分是否必要?同時,現時的地區劃分令區議員過分集中於街坊利益,缺乏宏觀的視野和眼界,不利向政府提供有建設性的意見和提議。從而影響區議會的社會地位。
筆者建議重劃後的區域議會如下:
1. 港島區域議會,包括:中西區區議會+灣仔區議會+東區區議會+南區區議會+離島區議會(部分地區)
—把香港島作為一個整體,而且交通便利,沒有地理障礙,在規劃上較為合理
—由於部份離島區的唯一交通是來往港島的航班,因此部分島嶼將交由港島區域議會管理,其他即劃給荃青區域議會
2. 荃青區域議會,包括: 葵青區議會+荃灣區議會+離島區議會
—由於部份離島區的唯一交通是來往港島的航班,因此部分島嶼將交由港島區域議會管理,其他即劃給荃青區域議會
—基於交通因素,大嶼山和赤臘角機場將劃給荃青區域議會。
3. 九龍區域議會,包括:油尖旺區議會+深水埗區議會+九龍城區議會+黃大仙區議會+觀塘區議會
—把九龍區作為一個整體,方便管理和規劃。
4. 新界西區域議會,包括:屯門區議會+元朗區議會
—洪水橋新市鎮發展後,元朗市、天水圍市和屯門市將會連成一體。因此建議合拼屯門區議會和元朗區議會。
5. 新界東北區域議會,包括:北區區議會+大埔區議會
—東北發展後,失去北區作為緩衝,大埔將會首當其沖,兩區命運相連。因此建議兩區合併,增加其與政府的議價能力。
6. 新界南區域議會,包括:沙田區議會+西貢區議會
—雖然沙田和西貢將軍澳的陸上交通並不直接,但兩者均為新市鎮,性質較為相近,因此建議把兩區合併。
上述分區劃畫建議只屬初步構思,但最重要的是讓區議會改變以往微觀的處事模式,改為以更為宏觀的視角思考社會問題。街坊福利問題應該留給街坊福利會等的地區機構處理,而區議員在上述改革後,其管理的區域相應增加,有助增強區議員的代表性,由以往代表一小撮社區群體,轉為代表一整個區域或一個大社區的市民。再者,相關改革也回應了本港城市發展的急速改變。例如離島區設立時,青嶼幹線尚未興建,因此大嶼山(不計青龍頭等嶼北地區)以及附近島嶼自成一區較為合理。可是,當新機場和相關交通配套建成後,離島區和葵青區便緊密地連_在一起。由東涌市進出市區的市民均要經過青衣島,令兩區變得密不可分。可是,特區政府並沒有因此更改地區劃分,反而維持現狀。可見特府在地區行政規劃上未能適應時代變遷。
而各區域議會可以成立街坊工作委員會,監督區內的街坊福利會、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和大廈互助委員會的工作,並且加強合作和溝通,而上述機構應向區議會問責,定期交代工作目標、運作模式、資金來源和成員組成等,增強地區組織的透明度。筆者甚至認為,警方社團註冊處的部分權力可交給區域議會;及後地區性組織_要向個別區域議會申請註冊,並接受後者的監管,而區域議會可就地區性組織的運作模式作出規限,並制定相關規例。若然地區組織違反規例,例如某街坊福利會無理禁止不同政見的人士入內享用服務,區域議會可進行記律聆訊,並作出適當的處分。當然,這項權力不應與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相互抵觸,也不能禁止市民自行組織地區組織的權利。為了避免這些機構被個別政團全面控制,小組議席應按照區域議會全體會員的組成比例分配。因此,街坊工作等「民生無小事」的事務應交給上述機構處理,令區議員能夠集中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
二. 更改選舉制度
香港歷史認為,為了避免種票和街坊福利主義繼續成為主流。筆者就各區域議會的選舉制度提出了相關建議:
各區域議會的選舉方法:
1. 多選區單議席單票制—每個選區不得少於六萬名選民(佔全體議席的50%)
2. 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全體選民(佔全體議席的50%)
正如上文有關市政局選舉的介紹,本選舉方法旨在防止種票和街坊福利主義在社區成為主流。首先,單議席單票制令部分區域議會的議員能夠代表個別地區選民的利益。而由於選區選民基數較以往為多(以往每一個區議會選區的選民人數為一萬七千人,現在筆者建議把四個細選區合併為一個大選區,即為大約六萬人),令議員就地區事務作出決定時,能夠考慮不同_景的市民之意見,平衡各方利益。而引入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會使到部分議員能夠代表整個區域之利益,令一些政團在地區擁有較為分散的支持者都能夠加入議會,增加其代表性,並有助議會和政府就各項地區事務討價還價。最重要的是,上述改革將全面防止細選區蛇齋餅糉和種票的問題,保證選舉能夠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
三. 改善議員素質
現時不少區議員質素很底,無法適應變化萬千的政治環境。因此,筆者認為區議員的薪金應該由現時的二萬多元,提升到三萬多元。同時,薪金應該與工作年資掛鉤,並逐年遞增。這樣將有效吸引更多有識之士參選,加強良性競爭,從而令質素底下的街坊福利分派人士知難而退。(都時個個唔做MT唔考督察,沖晒去參選啦!)
立法會與下級議會的關係
二O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
在講述三個議會的關係前,我們以先看看基本法附件二修正案,有關立法會選舉的規定:
二○一二年第五屆立法會共70名議員,其組成如下: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5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5人
基本法附件二並沒有規定功能團體產生的議員中,要由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同時也沒有就選民數目作出規限。二O一O年政改談判,香港偉大的民主黨提出了區議會(二)界別的選舉方案。即由十五區議員提名,由全港選民選出五名立法會議員。可是,議員數目只有五名,但候選名單則有七張,和等額選舉無異,並不民主。有見及此,筆者建議功能團體分為兩個界別:
1.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5人
2.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5人
2a. 地區議會 30人
2b. 社會團體 5人
地區議會界別選舉中,將使用單一選區名單比例代表制,由全港市民投票產生。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區域議會2-3%議員和去屆議員提名,或不少於五個地區組織的提名,或不少於在兩個議會擁有代表的政團中百分之二成員提名。社會團體方面,則由傳統功能界別的所有組織組成,全為公司、團體票。選舉均以比例代表制選出,或可由協商產生。建議這個方案的主要原因有三個:
一. 方案理應符合人大常委的決定,立法會的中直接選舉和功能團體的比例不變。再者,是否符合決定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二. 提名門檻相對較底,除了現任的市政局或區域議會的議員和去屆議員外,在兩個級別議會擁有代表的政團,以及地區組織(需要經區域議會註冊)都可以提名候選人,參選地區議會界別。而候選人只要大約定2-3%的提名,即可參選並組成一張參選名單。這個安排無疑比民主黨的政改方案更為合理。
三. 認識功能組別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有於一次過取消傳統功能組別會有一定難道,筆者建議把所有現時有資格參加功能組別的各個團體重新整合,全數加入社會團體界別(只有五席)。議席分配可由所有團體經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選舉將會使有公司團體票。
到二O二二年時,所有立法會議席應有直接選舉產生,議席可一半由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產生,而另一半由多選區單議席單票制。為了解決功能組別的問題,筆者建議在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的提名方法,除了公民提名外,更可引入團體提名(例如3%傳統功能組別團體)和議會提名(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區域議會2-3%議員和去屆議員提名)。當然,團體提名和議會提名的地位必需和公民提名平等,三方都有權提名候選名單,參加立法會選舉。這樣商業界別可從團體提名的渠道提名候選人,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他們對直接選舉的憂慮。
誇議會聯席會議
為了加強立法會和兩個下級的合作,立法會成立誇議會聯席會議,成員由部分立法會、市政局以及各區域議會組成。聯席會議可就各項地區事務和市政服務等作出討論、交流和溝通,避免責任重疊。同時,會議讓各級議會的年輕政治新星了解它們的運作模式,吸取經驗,從而陪_政治人才
三級議會與行政長官的關係
三級議會與提名委員會
我們首先先看看中共人大對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有關提名委員會的部分規定:
—將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應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
—即由4個界別同等比例組成,各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
—提名委員會按照這一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作出規定比較適當
附件一指出選舉委員會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專業界 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
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
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
政協委員的代表 300人
由於界別同等比例組成,各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由特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香港歷史建議,除了第四界別外,提名委員會其餘的三個界別,總共三個界別的產生方法可以和立法會、區域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的選舉結果相連。
首先,九百席中不分界別,四百席分給立法會、二百五十席分給區域議會,二百五十席分給分給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提名委員會的議席分佈將由立法會、各區域議會和市政局(假設全港只有一個市政局)的選舉總結果,按比例分給在各個議會擁有議席的政團。
例如在市政局選舉中,各政黨的總得票比率(包括單議席單票和比例代表制選區)如下:
城邦黨:40%
鄭融黨:20%
阻膠社:10%
六八九二三黨:10%
獨立人士:20%
(如有類同!實屬巧合!)
在這個情況下,市政局獲得的二百五十席中,城邦黨可得到100席、鄭融黨可得到五十席、阻膠社和六八九二三黨得到廿五席。而獨立人士獲得的五十席可進行協商分配。立法會和各區域議會的分配議席方法同上。但立法會只有參加地區直選中擁有議席的政團才可獲得提名委員會的議席分配。
隨後,各個委員可申報其工作、組織、工會等的聯繫,自行選擇或由政團安排加入特定界別。例如:城邦黨有五名委員是基督教徒,他們便可自行選擇成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的代表。六八九二三黨有十名委員是漁民的話,他們便可以加入漁農界別。若然不同政團就選擇個別界別有沖突,則可協商解決。若然協商無果,就應由全體委員投票決定。委員們加入個別界別後,便要和界別內各個團體會面,了解它們的意見。這個制度雖然令各個團體失去了提名權,但鼓勵他們進行各項遊說,間接地影響委員決定。委員們要面對利益團體,以及政團的政治前途,以及各級議會的選舉結果,令本港的政團政治更成熟。
上述制度主要參考了國師提出的「議會提名」的概念,在不用中共人大常委改變其決定而作出的建議。相關制度成功確立後,行政長官便要向提名他的各個政團負責,並且要顧及各級議會的利益和立場,對於防止行政機構權力過大有積極作用。可是,提名委員會只能提名三位候選人,加上要得到五成的選票。筆者不能確定相關制度實施後,會否能夠讓不同政見的人士入閘。不過,這個制度提升了三個不同等級的直選議會的政治影響力。
行政長官與市政局的關係
由於市政局是一個擁有實質權力的民選機構,而且有獨立的財政自主權。因此,市政局和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構難免在各項政策問題上有不同見解,甚至沖突。為了避免特區政府再一次「殺局」,必需確立一套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令本港政治能夠達到長治久安的局面。
一. 行政長官認為市政局通過的決定或政策定嚴重違背其施政理念,或認為該決定或政策嚴重不利香港的利益時,在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後,可以解散市政局並在三個月之內重選。可是,行政長官只能在其任期內只能解散市政局一次。
二. 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若果不同意市政局通過的決定或政策,可以把相關決定或政策擱置三至六個月。市政局只可在擱置期過後,才能重新審議相關決定或政策。不過,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只能擱置市政局通過的決定或政策一次,若果決定或政策被市政局在擱置期後再一次被通過,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不得再次行使相關權力。同時,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不能在行政長官的任期內行使相關權力超過五次。而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在擱置意市政局通過的決定或政策後,若然得到市政局內三分之二議員反對,便可推翻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的決定。
三. 各個決策局應該成立相關的工作小組,與市政局就不同議題加強溝通和合作。
總結
由於寫作需時,加上時間有限,未能把論據一一陳述。不過,上述的政治改革建議,主要在避免人大常委再一次「解釋」香港的政治制度。而筆者認為香港的政治制度不能單純從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出發,市民一定要思考本港的政制是否能夠提供足夠權力於立法機構,制衡行政機構。重新設立市政局和區域議會,就是要重新確立三級議會制度,制衡行政機關,避免後者獨大,成為民選的殖民政府。不要忘記,香港從來都是殖民地,直至今天都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