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袁國強,中共在香港要辦的事是辦不到的,又或說中共必須要找到一個人給他/她披上律政司司長的外衣才辦得成。
所以,袁國強,「港奸」這個朵,你真是當之無愧!
袁國強在推銷「一地兩檢」的過程中,以法律專家之身份卻説盡了「法盲」和「法棍」的言論。
香港處於「法律真空」狀態?!
袁說:「基本法無define香港範圍!」
換言之,「香港」是一個處於「法律真空」的狀態,昔日中英雙方經過長時間達成的「中英聯合聲明」漏了這麼關鍵的一個法律定義;基本法一班起草委員當中有不少是法律專家都是「食塞米」,沒有將香港土地的邊界定了下來。
你認為這可能嗎?!
當然是不可能!國務院當年頒發第221號令就把香港地界確立了,袁是否要說,這份文件也欠缺法律效力?!
基本法讓香港政府有權「分租」香港嗎?
袁國強又用不倫不類的比喻,說業主租間屋給租客,之後發現自己唔夠地方用,問租客轉租回一間房使用,「呢個權力可以有,情況好類似」。
究竟「呢個權力可以有」意指是租客還是業主?袁國強語意不清,其實從心理學說,這是心虛的表現,話會說得不清不楚。
可以肯定的說,在租約期內,租客有整間屋的使用權,業主無權進入,更遑論要求租回部分地方,這是常識。何況若業主生得賊眉賊眼或鹹鹹濕濕,租客不但換鎖,還會保持距離,交租必定是自動轉帳。
那麼租客有這個轉租權嗎?即使租上租的是業主本人,那就得看租約條文。若是租約上寫得死死「不得轉租」period!那理得你是天王還是業主,不得就是不得!除非租約上有雙方修改租約的條文,然後雙方按這條文修改租約。
現在的情況是,《基本法》這份租約上寫得清清楚楚不得「轉租」:
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註)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第154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港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基本法可以違反基本法嗎?
這名曾經當大律師公會會長的律政司司長堪稱法律專家的袁國強立即搬出基本法第20條出來。
第20條說什麼這麼神?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
這一條是給與香港政府隨著時間產生了新的問題而給與「擴權」的空間,正如也曾經是大律師公會主席、現任公民黨主席的梁家傑所說的,這是給香港政府擴權而不是「縮權」即係「交返間房出嚟」呀!
而且香港政府根據20條提出的「擴權」要求也不能違反基本法其他條文,這是常識吧!
袁國強說的是強權邏輯
到了這個時候,袁國強就徹底「露械」了!他說即使基本法沒有授權香港政府可以這樣做,也可引用基本法20條填補當中法律空間,「如果話無權,經過三步曲,填補所有法律空間」。
即係話,基本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說可以就可以,即使違反基本法,哪又如何?!你吹得我脹咩?!
其實法律並不是那麼深奧,法律也是建基於常識(Common Sense),因為法律是管理眾人之事,不能超出眾人以合理的知識和智慧可以理解得到。
若然袁國強所說的是法律,一般人的反應是「咁都得就無乜嘢係唔得啦!」
西九站在香港的市中心地帶,中共可以隨便一聲把土地租回/割為實施內地法律的地域,理據竟然係回歸後香港所有土地都屬於中共中央,所以政權擁有絕對權力為所欲為。
中英聯合聲明固之然已經是不再具法律約束力的歷史文獻,就連基本法也管不了。西九站被劃出香港土地,此例一開,法律上、理論上、實際操作上,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地域是處於流動狀態的,可以隨時按政權的需要變動。
這不是法律,這是強權!
袁國強是香港崩壞的主兇之一
袁國強又說:「法律必須與時並進,不應限制香港的發展。」或許這句話我們應該翻譯成:「法律必須及時曲解,不應限制我的發展。」
香港的崩壞,包括DQ立法會議員和公藉著「一地兩檢」將香港的自治權開一道門,讓鹹濕業主隨時進來對美女租客毛手毛腳。
這位以法律為極權鳴鑼開道的強國猿,他的罪責無論如何是推卸不掉的!
註: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