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行管會有沒有法律基礎追討四位被取消資格的議員的全數薪酬津貼,涉及 「基於不當得益而作的歸還索償」的法律概念(the Law of Restitution based on Unjust Enrichment) , 這法律概念對現在受訓的法律學生卻是必須認識的課題,但對不少法律界前輩及早期法律系畢業的學生來說是陌生的, 因為有關的法律原則在香港也只是近十多年才逐漸確立及成形。 故此,即使是行內資深的律師或大律師,也有可能忽略了有關原則。
簡單來說,若甲方因為對法律或事實錯誤的理解而將一筆款項給予乙方,雖然當時雙方都認為乙方有權收取該款項,但事後證實乙方在法律上是沒有權收取,甲方便可以基於乙方 是收到「不當得益」(Unjust Enrichment)而要求歸還索償。但甲方須先證明乙方繼續保留該款項在法律上是被視為不公正或不當(unjust),即使滿足這條件,乙方仍可以用已經因此改變位置(defence of a change in position)作為抗辯理由。簡單來說,若乙方因為收取款項後改變了他的位置,例如當乙方真誠相信他是合法得到該款項, 因為有了這收入,便將款項捐了給慈善機構或者聘用了一些人或服務,在這情況下,若果容許甲方追討有關款項便會造成不公,因此法律便接納這是一項有效的抗辯,甲方因而在法律上無權追討有關款項。
對應今次事件,雖然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徹底改變了遊戲規則及各方對法律的認識,但是當 時各方都認為有關被取消資格的議員已經作了有效的宣誓並開始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故此有權領取立法會議員的薪酬津貼,在這段時間,他們將津貼用於聘請議員助理及其他立法會事務上,亦因為要履行議員職責而沒有尋找其他工作。明顯地,讓他們繼續保留這些薪酬津貼在法律上並非不公正或不當,而他們亦可以引用「改變位置」作為抗辯理由。 我認為他們唯一需要歸還的,是那些預先支付給他們已沒有使用的津貼款項。
故此,立法會行管會不應該向他們追討全數薪酬津貼,原因並不是要行使酌情權,而是要認識及尊重法律,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去進行沒有足夠法律理據的官司或達到政治打壓的目的。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