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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絲,你們要的,是人治,不是法治!

於雨傘運動及反水貨客行動被捕的市民,近日因證據不足,而被法庭撤銷控罪,引起藍絲及保皇黨的熱烈爭論。葛珮帆明言不滿佔領後「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有藍絲更說法官亂審,刑罰過輕及太「鬆手」,包庇行動者,破壞法治。

可是,法庭的撤銷控罪及輕判,真的是破壞法治嗎?

首先,法治是何物?最簡單的說法,法治就是講求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上。不論是政權,還是市民,如被證實違反法律,必然要承受法律後果。法律條文要清晰,讓市民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避免觸犯法律。同時法律亦必須實踐程序公義、公民權公義、社會公義和商議性公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法庭的決定,亦必須維護人權。

再看香港的法律及司法。香港的司法是採用普通法系,講求無罪推定原則,擁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司法精神。這可以說是基本法律常識。在這原則下,控方要有足夠的證據提出檢控,並且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罪名才能成立,否則被告不算有罪。這套法律精神能夠避免人民在證據不足時就被判刑,杜絕許多的濫刑和冤案的發生,可說是對人民權益有所保障,合乎以法達義原則。

亦是因為這個法律原則,警方就算如何狠辣地拘捕市民,濫用公權力胡亂提出檢控,倘若沒有足夠證供證明他有罪,被告就會無罪釋放。倘若沒有足夠的證據提出檢控,控方更會因為不就控罪舉證(offer no evidence),控罪亦因此被撤銷。

就好像十一月,黎智英在金鐘受到藍絲襲擊,郭紹傑及柯耀林上前行使公民拘捕權制服疑兇,卻反遭警方以「在公眾地方打架」拘捕。可是,因為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指控他們「在公眾地方打架」,當然不作起訴。

警長邱敬文於旺角佔領區清場當晚,以襲警為由拘捕盧姓被告。但因為呈堂證供真確性及連鎖性成疑,並不可信,未能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被告當然罪名不成立。

這完全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依照法律作出裁決,合乎香港普通法系的法律精神。藍絲,請問法庭如何破壞法治?如果證據不足也硬要判刑,就真的破壞法治了!

由此觀之,真正有意破壞法治的,反而是那些意圖向法庭施壓的藍絲!

在社交平台,我們可以見到有藍絲主張上街抗議「警拉官放」,更有人要求法庭凡示威者重判,甚至呼籲政權施壓,干涉法庭判決。他們批評法庭亂放人,卻不認識一般人都清楚的法律常識-無罪推定原則。批評法庭判刑過輕,又不知法庭在判刑時,會根據法例訂明之最高刑罰外,更會參考案例及判刑指引。如果法庭因為藍絲的施壓,凡示威者重判,而不參考案例及判刑指引,無視無罪推定原則,到時豈不是藍絲想如何判決,法庭就如何判決?藍絲豈不是挑戰法律高於一切的地位?藍絲有這舉動,豈不是企圖破壞法治?

那些藍絲最希望的其實是「警官合作」 -警察拉人,法官重罰,一起釘死示威者。因為他們認為這樣阻嚇市民,就是法治。他以他們的知識水平,根本不知道這樣的行政與司法合作,是人治,是法治對立概念。人治的概念是統治者高於法律,一切依統治階層利益為準。而藍絲最期待的畫面-統治者操控司法及警察一起打壓異己,判刑根據統治者利益而非法例及案例,就是人治的表演。而此類行政與司法合作,更破壞香港一直讓外資放心來港投資的司法獨立精神。司法不獨立,如何不偏不倚?如何確保仲裁者的可信性?

藍絲愚民根本不會理這麼多,這班「奴隸兵」一心只想為「主人」打壓反對者,妄顧後果。口中說維護法治,實則破壞法治。口中說希望法庭公正判決,實則希望破壞司法獨立。這種口是心非,究竟是因為他們無知,還是因為他們無賴?還是兩者皆是?

我只能說,你們追求的,是人治,不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