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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楊政賢商榷——回應《國際法下香港自決的困境》一文

與楊政賢商榷——回應《國際法下香港自決的困境》一文

楊政賢先生在《端》傳媒發表一文《國際法下香港自決的困境》,認為「香港受制於國際原則而未能產生外部自決的權利」,並引述1998年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魁北克獨立問題的意見,即「分離獨立只適用於兩個情況:殖民或非法佔領。」

郝鐵川在年前明報所發表的《香港無權獨立行使「民族自決權」》,也曾經引述過同一個資料,來否定港人有自決權。

恐怕楊先生誤解了。他的資料來源是維基百科。但如果他直接找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判詞138段(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註1),就不難知道,法院提出了三種適用情況,而不是兩種。法院認為三種情況下一個國家的部分人民有權要求分離:

a. 他們是前殖民地居民;
b. 受到外國軍事佔領並因此受壓迫;
c. 他們被排斥於參與政府管治,無法追求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

意見接著說:「在上述三種情況,有關的人民都有權得到對外的自決權(即分離權 – 筆者),因為他們行使其對內的自決權被剝奪了。」

英文原文如下:

In summary, the international law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only generates, at best, a right to 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situations of former colonies; where a people is oppressed, as for example under foreign military occupation; or where a definable group is denied meaningful access to government to pursue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In all three situations, the people in question are entitled to a right to 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because they have been denied the ability to exert internally their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正因為魁北克不屬於這三種情況,所以法院認為其無權分離。但若根據同一個意見,香港又恰恰可以分離,因為港人正正「被排斥於參與政府管治,無法追求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例如無法享有普選權。而且,港人被剝奪應有的政治權利,不限於「香港居民」這個層次。還有第二個層次,就是香港人作為「中國公民」,也同樣被剝奪了應有權利。按照基本法以及大陸法律,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該享有普選權,自由選舉各級人大代表。但現實呢,港人連假普選人大代表的機會都沒有——人大選舉的選票,普通香港人連看也沒有看過!港人既被排斥於中國大陸的政治選舉之外,在香港內部又無真普選,則第三條不正適用於香港嗎?按此,港人該享有分離權,不是明明白白嗎??

當郝鐵川發表他的文章的時候,筆者已經為文反駁過,而以上文字,有大部分來自筆者舊文《郝鐵川先生對自決權的誤解》(註2)。

今天筆者也剛好發表了一篇文章《普羅米修斯的香港老表》(註3),就王慧麟和方志恒關於自決權的意見,開開玩笑。但玩笑背後,其實是一個很嚴肅的原則,而今天香港很多民主派卻忘記了:人民自由選擇政府,是天然權利,不依賴任何具體法律。這也是近代所有偉大民主革命及其領導者,從哲佛遜到西耶斯,的偉大貢獻。言必(現有)法律,很容易便滑入中共那種「人民享有一切權利,但一切須依法享有」的專制邏輯。

2016年4月28日

註1
註2
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