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誕快到,香港人也將有難得的長週末。單單聖誕假期,就已顯示香港承繼的文化,遠較單純華夏文化為廣。相比之下,大陸跟台灣兩個華人社會就沒有聖誕假期了。無論閣下是否基督徒,基督教文明亦對香港有很多深遠的影響,讓我們就在淺談其中兩個。(註:因為愈寫愈長,所以筆者將之分開成上下兩篇文章出版。)
猶太教、基督教、及回教,三教同源;其中一個共同信仰,是法律由神所授。亞伯拉罕與神立約,成了三教皆尊的聖人先知。立約本身,就是法治的表現,神跟人,是立約的雙方,雙方皆有權利及義務。在華夏傳統,階級鮮明,君父為尊,談什麼立約?
摩西的十誡及五經、耶穌的新約法、穆罕默德的教法,法源皆來自於神,是神要求立約子民所遵守的法律。法律乃是神的工具,用以彰顯教化。有形之法,以憲法為頂層;但因法律是神的工具,所以在憲法之上,還有神法。以現代觀點來演釋,神法就是公平、公正、公義。
西方的法學觀,法例是層疊式的。每一層的法律,都是仔細規範上級法律所未規範的事情,一旦上下級法律有所違背的時候,以上級法律為準。依法治國,只是末節;真正法治,應以法達義。不義之法,決非神所樂見;故此不義之法,違反神法,乃是非法。這點,各位可以看看美國各級法院的判決基礎。下級法院,判詞都基於法例,但最高法院,最重要的案例,判案的基礎混入了很多法律以外,公平公正的概念。這是因為最高法院,乃是法律的終審者,他們的判詞,將會成為下級法院的案例。法律以外,必需講求公義。引伸憲法以保障人權,就是執行神法的實踐。
真理,並非西方文明的專利。儒家文明,亦講究承天命。政府需得天命,才能牧民。假如執政而不行仁道,結果就是失去天命。義和團時候,時為兩廣總督的李鴻章以「此亂命也,粵不奉詔」為由,拒絕北京的命令,向八國聯軍宣戰,就是例子。不合民情,不行仁道的命令或法律,並不帶有天命。儒家思想的盲點,是欠缺日常執行的方法。要求人主自省,乃是訴諸人性;幾千年的歷史已經證明行不通。法治及民主,只是一套社會成本較低的方法,保證天命得以維持,並經常更新。從這個層面來說,法治民主,跟華夏文明並無衝突,反而是有能力完全融入。
法治在操作層面很複雜;所以我們才需要一個專業去撰寫法律,另一個專業去論証法律,再另一個專業去判案。但是無論操作有多複雜,理論上法治很簡單:能否達義,能否行仁,就是法治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