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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談明光社反賭論述的問題

曾有朋友跟筆者說,明光社借用某教會的場地舉辦有關賭博的講座時,曾把參與博彩等同於吸毒。不過,筆者並沒有在場,而且朋友所指的講座並沒有任何錄像,如單憑一面之詞便一口咬定明光社把參與博彩等同於吸毒,未免有欠公允。

賭博不等同於吸毒

不過,這不表示筆者認同明光社的反賭論述。筆者曾撰文指,明光社在廿一世紀初強烈反對賭波合法化,而基於這個機構對賭博的偏差認知,它反對賭波合法化的理據理應可同時應用在所有其他方式的博彩,故它有全盤禁賭的主張。後來它又偶然提出容許博彩合法化但「不鼓勵賭博」的主張,然而它由始至終沒有向外界解釋清楚這個主張與反對賭波合法化是兩個不同的立場,以及放棄反對博彩合法化的立場,所以它的反賭論述在立場上已有很明顯的自相矛盾問題。

另外,明光社常以參與博彩會導致貪財作為反賭的理據。然而,筆者早前已多番撰文指出,任何人類的活動也有可能導致貪財,明光社根本沒有證據去解釋參與博彩這個行為較其他活動更貪財,其所指出的每年博彩總額並不足以證明參與博彩便是最貪財的行為,所以它根本不能以貪財作為針對性反對博彩的準則。此外,筆者亦指出,貪財很可能是人類進行大部分活動的重要動機之一,選擇參與博彩與否只是其中一種活動,所以明光社只強調參與博彩會導致貪財,很可能會倒果為因。

即使撇除以上的問題不談,如它欲正式華麗轉身至擁抱容許博彩合法化但「不鼓勵賭博」的立場,它便必須承認參與博彩並不等於吸毒(試問有哪個文明的普通法制度容許吸毒合法呢?)。

該一視同仁地處理具社會成本的買賣活動

上星期六(3月11日),另一個朋友傳來明光社在其臉書專頁公開分享的文章,那是港專學院助理教授郭毅權博士在在蘋果日報發表的〈須阻止青少年賭波常態化〉一文。簡言之,郭氏認為參與博彩是會令人上癮的。即使沒有參與博彩成癮,博彩的本質也是不良的。再者,一旦有些賭徒博彩成癮至負債儽儽,無論他們是否尋求戒賭協助,博彩的活動已為社會帶來額外的成本。從字裡行間,郭氏並沒有強調全面禁賭,反之他認為馬會須「將地舖[投注站]的落地玻璃改為有遮掩的牆壁,甚至搬到樓上舖」。

筆者在撰寫此文前已曾簡單地借用有關博弈論的學術論文分析,無論博彩是否合法化,甚至無論世上是否仍然存在博彩,賭博的普遍性幾乎遍佈各一個角落,故筆者在本文不欲長篇大論地重覆相關觀點。反之,本文基於辯論的原則,暫以郭氏的想法和建議作為基準,哪到底會得出什麼結論呢?

首先,由於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吸煙或喝過量的酒不但對身體有害,而且很可能令當事人上癮成性,其導致的社會成本十分龐大,所以根據郭氏的想法和建議,全部有售賣煙或酒的店舖均也須改/加建有遮掩的牆壁,甚至搬到樓上舖。
  
另外,眾所周知,在不少連鎖快餐店、街頭美食店、各售賣零食的商店所售賣的食物中,有不少含大量的致癌物和反式脂肪,現時卻容許市民大量進食,這有可能同時增加短期和長期的醫療負擔,從而大幅增加社會的成本。況且,現時法例好歹也明文禁止十八歲以下的人士參與博彩,但現時並沒有對等程度的法例禁止十八歲以下的人士進食以上列舉的食物,後者的影響廣泛程度和嚴重程度可遠較前者的高。如根據郭氏的標準,香港在法律層面有迫切性修改有關售賣「垃圾食品」的條例,不但要嚴禁十八歲以下的人士進食「垃圾食品」,而且所有售賣「垃圾食品」的商店也須改/加建有遮掩的牆壁,甚至搬到樓上舖。

根據相同的標準來看,只有以上兩段的結論與郭氏文章所建議的脗合。敢問明光社和郭氏一句,你們會否以相同的標準來同時提高對售賣煙酒或「垃圾食品」的店舖的要求,甚至對這些店舖的要求較對香港賽馬會的嚴格呢?

明光社選擇性地提出外國案例

此外,明光社還借助部分外國/其他地區的案例來倡議在合法賭博的年齡提高至廿一歲。然而,這個機構隻字不提香港是少數地方禁止十八歲以下進入馬場的地方。事實上,日本、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及英國的經驗顯示,單是容許十八歲以下人士進入馬場(但不准他們參與博彩)不會增加參與博彩的風氣,反之這項政策在長遠上有效提升民眾對賽馬運動的認識。如要讓大眾全面了解不同國家/地區如何處理賽馬和參與博彩的議題,明光社並不應該選擇性地提出外國案例去誤導大眾。

如認真談論貢獻,實證顯示博彩收益提升了香港賽馬和運動青訓的水準

筆者以上的立論,的確尚未足以說服所有反賭的人士。正如前中文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現任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系副主任梁嘉銳博士曾在2003年於《燭光網絡》(第28期,頁8 )發表一篇名為〈賭波與經濟淺談〉的短文(該文被明光社網頁轉載),當中指出:

「有人認為賭波是一種『賭』,金融市場也是一種『賭』,既然我們容許大家在金融市場上投資,甚至投機,理應容許市民『賭波』。這個說法似是而非,是歪曲了金融市場所扮演的角色。如果股票市場有人熱烈買賣,那麼,會更激發企業家的鬥志開發新產品,努力創業。所以,股市有它的正面作用。樓市的炒賣,鼓勵了發展商開墾荒地,建設樓宇,於是樓宇的數目增加,而由於炒賣熾熱,間接也令樓宇質素提高,因發展商現時可負擔較昂貴的材料和設計,而仍然有利可圖。但是,樓市熾熱對其他行業的刺激作用有限,現時香港亦正承受這些樓宇炒賣的惡果。

但賭波呢?它能激發運動員的表現更出色嗎?能令隊伍的合作精神更好?還是增加了隊員們中間的猜疑,帶來了『打假波』的可能?因此,賭波和其他金融市場活動,是不可以混為一談的。」
  
筆者不知道梁博士多年來是否有轉變其想法。然而,純根據字裡行間的說法,梁博士的說法無疑是頗為誤導的。首先,筆者不知道梁博士當年到底有甚麼證據去指出賭波合法化會增加打假波的可能性。若然沒有合理的證據便提出相關的指控,那無疑是不負責任的。其實,無論賭馬和賭波是否合法化,騎師、練馬師、球員、領隊等的專業操守是不准參與他們從事的行業的博彩活動,例如騎師和練馬師可以賭波而不准賭馬,球員和領隊可以養馬和賭馬,但不准賭波。另外,現時馬會、足總和廉政公署監察運動賽事是否有造假的情況,即使博彩繼續合法化,亦不見得會增加運動賽事是否有造假的成本和難度。

還有,博彩雖然不是完美的活動,並它並非如梁博士所說般對博彩的對象毫無貢獻。例如,香港賽馬會每年均會把賽馬博彩收益的不少部分用作改善賽馬和馬術訓練的設施、醫療馬匹的科技設備和檢測馬匹是否吃了禁藥的技術。坦白說,近來香港賽馬以至馬術的水準上升不少,無論梁博士是否喜歡香港賽馬會,也不能抹殺它對提升香港賽馬及馬術水準的貢獻。此外,香港賽馬會每年均會用部分賭波的收益主辦或協辦不少具規模的運動訓練課程(尤足球),從而提升香港體育運動精英化及普及化的程度。反而不少其他運動項目得不到港府和其體育總會足夠的支持,導致那些運動項目出現水準停滯不前甚至是退步的情況(香港各體育總會沒有舉辦博彩活動吧!)。如梁博士對以上的情況有更全面的了解,他便不可能以其支持股市存在的理據去反對香港賽馬會舉辦博彩活動。

對投注者而言,香港博彩最大的問題,在於馬會壟斷合法受注權

不過,雖然梁博士以上的理據並不成立,但這不表示馬會壟斷合法受注權是完美無缺的。儘管香港賽馬會可把博彩收益同時用作改善香港職業和業餘運動的水準,但對投注者來說,在香港參與合法博彩的最大問題,仍在於合法受注權被香港賽馬會壟斷。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於昨天(2016年6月16日)在《明報》刊登的〈也談賭波〉一文便提及了這一點。事實上,在其壟斷受注權的情況下,馬會在大部分情況下均會開出偏低的受注賠率(除了在受注外國大賽的情況外)(蔡氏並沒有明確地提到這一點,因在他心目中,不公平的地方可能並不止於這一點)。

假如馬會為一匹賽駒連續十場開出1.1倍的獨贏,某投注者連續10場也下注那匹佳駟的獨贏,每次的注碼為10元,即使那匹佳駟跑出9場頭馬,那拉投注者也會輸了1元(註一)。但如果合法受注權具備競爭性的話,那合法受注的機構為了吸引多些受注額,它們未必會同時開出1.1倍的獨贏賠率(防止合謀定價的法例需同時適用在博彩行業)。如是者,投注該駒的人士贏錢的機會率亦相對提升(但不可能苛求令投注者的贏面永遠大於受注機構)。

反之,在馬會壟斷受注權的情況下,即使閣下投注賠率較高的馬匹,也可能因馬會事前壓低賠率而須承受不成比例的風險(問題在於,一匹原先值1.3倍的馬匹會否被馬會壓至1.1倍,一匹原先值20倍的馬匹會否被壓至18倍或以下,如此類推。賠率這回事雖然並無絕對客觀的標準,但如引入公平的競爭,便可看清楚馬會舉辦的博彩活動是否有壓受注者價的情況。英國和德國等國便不只有一個合法受注的機構,即使合法受注的機構開出的賠率也帶點保守,但投注者也可有不同的選擇)。

在基督教的信仰中,不公平的買賣是不可以被接納的(包括利用投注者的無知),信徒有義務去作出相應的批評。然而,這不表示博彩活動不可以做到是公平的買賣,確保當中沒有欺詐的成份(馬會已盡可能監察各場賽事是否有造馬的情況,其檢驗參賽馬匹是否有吃違禁藥的技術更是領先全球,但其他方面的問題明顯有改善的空間),以及參與者無法事先完全肯定博彩活動的結果(雖然參與者可能在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決定必勝無疑)。反之,明光社一直以來的反賭論述均是捉錯用神,把博彩活動妖魔化而沒想辦法確保博彩活動的公正性,這絕非基督徒應有的榜樣。

從經濟學原理解釋蔡子強持續參與博彩的行為

即使暫時撇除基督教信仰不談,各位也可從其他層面去了解博彩活動。蔡氏指出,他雖然長遠埋單也是輸錢,但他也會持續地參與博彩活動,小賭怡情。蔡氏又指,他每次買了曼聯的對家贏錢後,均會向一位姓馬的同事耀武揚威一番。其實,蔡氏解釋自己博彩的原因是可以簡單的經濟學原理來解釋的。

例如,閣下未必無緣無故給一個不太相識的人10元,但若閣下搭的士的費用為200元或以上時,或閣下到高級餐廳吃飯結帳時,閣下相對願意給10元貼士給對方(當然這個情況也非絕對)。經濟學的解釋,是在後兩者的情況,額外付出10元的相對價格/成本較前者的低(當然給貼士也可能是基於滿意對方的服務)。

在蔡氏的情況,他持續地收看足球比賽已付出了時間成本,再付出少許投注額的相對成本,較一個從來不會花時間看足球比賽的人士以同樣注額下注的相對成本低。另外,他每次投注曼聯的對家賭贏後能向姓馬的同事耀武揚威一番,其實是賺了非金錢回報。即使整體而言,他在參與博彩一事上輸錢,他認為這些交易還是物有所值,在經濟學上是可以接納這種解釋的。至於為何蔡氏沒有用更大量的金錢去試圖賺取上述所指的非金錢回報,這其實證明了,換取非金錢回報也有成本的。當金錢成本和非金錢成本超越了金錢回報和非金錢回報的總和時,當事人便傾向改變他們的行為。

明光社固然有言論自由,但其所提倡的反賭建議並不合理

其實,賺取金錢回報和非金錢回報在每個行業也非常普遍。故如明光社視透過參與博彩活動賺取金錢回報和非金錢回報為有可能導致貪財的行為(事實上,根據明光社分辨貪財和理財的解釋,我們根本無法合理地理解兩者在實際操作上的分別),因而分別提出全盤禁賭,以及容許博彩合法化但「不鼓勵賭博」兩個自相矛盾的立場時,這兩個兩個自相矛盾的立場理應要放在每個行業中,否則它便明顯不合理地過份針對博彩活動。以產生社會成本作為準則同樣不能只針對博彩活動。但問題是,如把這兩個兩個自相矛盾的立場廣泛應用而又立法通過的話,每個行業均會受到自相矛盾的法律監管。

好的,假設明光社最後只選擇其中一種立場,基於相同的標準,其對博彩的政策倡議的基準也須放在其他同一類型的問題上。但從以上的立論可見,若把明光社有關博彩的建議應用在處理其他同一類型的問題時,不但無助解決相關的問題,而且會衍生另外一些問題,其結論無疑是貽笑大方的。

註釋:

註一: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匹馬的獨贏連續10場均是1.1倍,而牠能夠勝出當中的9場的話,牠已肯定能夠晉身馬王的級別,但這個情況是絕無僅有的。況且,雖然每一次那匹賽駒贏馬也可能會增加外界對牠下一場繼續贏馬的信心,但事實上,馬匹每出賽一次,牠下次再出賽受傷的機會率也傾向會提高,所以持續追捧一匹馬的風險其實是傾向愈來愈高的。(註一所指的僅是讓大眾參考,而非用來指控馬會不合理地壓低賠率的合理原因,因現時香港賽馬會開出的賽馬賠率,也會受同場相對的投注額所影響的。如果愈來愈多人追捧同一匹賽駒,即使追捧牠的客觀風險相對增加,牠的賠率也可能會繼續熱透。而問題的關鍵,正文已經提及,在此不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