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除了引起關注團體發起聯署、設置街站宣傳。文化藝術界表明反對通過修訂,又在Facebook發起聯署及《一人一信致立法會議員,反對網絡23條》,並於5月4日召開記者會、高登討論區有巴打出「致admin的信──聯署」,希望討論區可以像《維基百科》抗議不合理的版權法,人民力量的陳偉業和黃毓民打算以「拉布」形式,拖延立法過程,巴打在高登替他們出post《「網絡廿三條」拉布修正 集思廣益》行動,積極動員。今日更有IT 呼聲2012及公共專業聯盟發起「踢走魔鬼細節 捍衛創作自由 不要網絡23條」請願行動。這場名副其實的「網絡捍衛戰」一觸即發,亦終於引來主流傳媒的大篇幅報導。(詳情歡迎瀏覽2011版權專頁)
面對捍衛網絡自由者的強烈進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也急謀對策,連連主動回應。本網於4月17日貼上《鍵盤戰線: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一文後,在4月20日收到局方的回應信,並於同日張貼網站。4月24日晚上七時許局方又再度表示,「市民純粹透過社交網站分享超連結,而並非有關網上材料的上載者,並不構成向公眾傳播,並無觸犯修訂中的版權條例草案中的規定」。似乎局方都感到非常壓力,正密切留意各方反響。這些一次又一次回應,潛台詞似乎就是遊說市(網)民別害怕,「你們誤會了」。局方煞有介事澄清「條例禁絕一切網上分享活動 」是誤解,它的「分享」層次只限制於「分享超連結」,刻意割裂「分享者」和「上載者」的關係。事實上,沒有第一位「上載者」,其他網民又如何轉貼相關超連結?回應一出,旋即引來網友反彈:「好難信wo,你講晒架wo~」、「伏味好重」、「香港係法治,你白紙黑字寫係條例度先算啦」、「fb沒人upload上去…那有share?…現時法例沒保障版權人嗎?…私權…版權人利益的事…幾時政府管?…」。心水清網民直言「怕一般只係上facebook的人,覺得hyperlink(超連結)唔犯法,就唔再理此事。香港人大把抱著事不關己,己不勞心的心態,真係會因此不理會」。連立法會議員湯家驊都指局方這說法和草案委員會的討論有出入。商經局旨在轉移視線,對其他質詢根本視若無睹。似乎再次証明它們脫節,根本不明白網絡文化,以及網絡的核心價值──「分享」,或者稱為「共享」。
其次,商經局指「個案並不涉及經濟損害,將難以提出檢控」。然而,如何界定「經濟損害」?這些都要待法庭審理。一旦條例通過,將來網民被指控發布侵權物品,服務提供者要按照《實務守則》,收到「侵權通知」只能移除,否則面對法律風險。換句話,除非被投訴網民有心力財力面對訴訟過程,否則其創作(不管是否二次創作)還未到法庭審判時,已經不能再流通網絡。要知道網絡創作和發布多如恆沙,《守則》無法處理投訴者是否誣告,服務提供者難以核實投訴者是否版權持有人。早前梁振英當選特首,知名網友林忌Facebook被投訴攻陷,指一張香港維港夜景圖「暴力」,帳戶被查封。為何商經局到現在仍然漠視網民憂慮,確信條例不會被濫用?
再者,近來文化藝術界已經再三表示,不同意新修訂並無加入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他們認為「創作本質不是要盡快拿取專利,獨享市場及權威,創作本應是有關表達的自由、共享的價值,因此,版權條例不應單方面向版權持有人傾斜」。版權持有人不一定是原創者,當創作人(持份者)都批評條例不公,知識產權署和商經局是否不應閉門造車,當機立斷收回條例?
雖然版權條例來勢洶洶,但不能忘記昨天是切爾諾貝爾核災26週年。紀念日再一次提醒及教訓我們──人類,不應開發遺害後世的核設施,更多報導可參加反核專頁。適逢政府舉行大亞灣緊急應變計劃核災演習,本網作為媒體及關注核議題的一員,即時去信保安局申請採訪。可惜局方再次把公民媒體拒諸門外,指「由於現場環境狹窄,我們只可讓大眾新聞媒體的代表,包括報刋、電視台、電台和通訊社,在傳媒工作區進行現場訪攝」。政府選擇性拒絕獨立傳媒及新媒體記者的採訪,等於無視它們這幾年對本地公民社會的貢獻(如大浪西灣保衛戰)。正如政府繼續站在版權持有者的一方,無視網絡2.0 (Web 2.0)的共享文化和真正的創作精神。一個活在自己舊世界的政府,只會和民意及這互動世代愈走愈遠。
相對於版權條例,香港社會實在有更多迫切議題要處理:檔案法、家暴刑事化;住屋、貧窮、醫療、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環境空氣污染,垃圾問題;甚至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及「公幹」花費的準則……政府何以不想市民所想,急市民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