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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香港法律界的公開信

給香港法律界的公開信

致全香港依然捍衛法律公義的大律師及律師:

有十三位年青人因為前立法會財委會主席違反程序,強硬褫奪由人民選出來代表新界居民的代議士在正常、合情、合理、合法在議會上的發言權利。因為該位主席的政治決定令幾千居民痛失家園,是誰先違反法律精神,激發在場人士的情緒而要強行進入議會內將他們的聲音帶入議會中公諸之世,是重罪嗎?

又有三位年青人,年紀輕輕開始付出佢地既人身安全、失去自由既風險,向政府帶出不少香港市民既聲音。雨傘運動後各自向上,他們沒有不去承擔曾經所違反的法律責任,努力付出,希望令自己的社會更進步。除了做出公民抗命的行為外,他們有那一件事是在危害社會?為何受到的結果是比黑社會組織所干犯同類型案件的判刑更嚴重。

自回歸以後,香港法律精神不斷受到一些 Rule by Law 的非香港司法人士去解釋
Rule of Law,由此導致香港原來的法律精神不斷受到損害。有幸感激諸位良心法律界人士勇敢表態,曾經三次作出遊行抗議,最近一次更有多達二成法律界人士參與,可惜遊行未能達致任何效果。

終審庭首席大法官馬道立曾經說過:「所有律師,無論是大律師、律師或法官,以至導師或學生,都服役於法律之下;而使公義、公平及寬容存在於社會上,就是法律及法律精神精要所在。不管訴諸法庭的人動機是社會、經濟或政治,律師或訟辯人都必須時刻銘記,他們是以「為法律效力」作首要考慮。所有訴諸法庭或關注法庭判決的人,或會期望得到某種判決結果,而不同人士期望得到的結果,往往截然相反,但恆久不變的,是人人都有權預期一切事情會嚴格依照法律和法律精神辦理,別無其他考慮。」

普通法其中一個原素是依據判例而作出裁決,事實上普通法案例中因遊行示威活動觸犯非法集結而被判處即時監禁的案例比率可謂少之有少,於本港案例可謂近乎零。為何三位無案底的年青人於此案內零破壞零動武的情況下要開先例呢?根據庭上案情指出,有警員及保安曾經作出阻攔,示威者進入廣場都是「避開」警員及保安,而非用武力推開阻礙人員,何來暴力呢?律政司以「奪」字來形容三位被告人的暴力而要求重新判刑,案情指出,第二答辯人曾經說出「重奪屬於我哋嘅廣場」,「重奪」是含有先被奪去而重新奪回的意思,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則上,是否不應只考慮「奪」字而不考慮「重」字的意義呢?當然公民廣場如何在地政總處圖則內突然變成是政府物業範圍內又是另一案件的事。

本人只是一介平民,上文內所說的無知法律理據可能引起諸位貽笑。本人只是想指出,當今律政司及前行政長官「是否」使用公帑多次無理去以私人名義或濫控打壓維權的香港市民,破壞香港的Rule of Law?公道自在諸位心中。又以最近一單案件,林子健案中在無一個證人無一件證物,只單憑幾段閉路電視畫面發現疑似被告人身影就落案起訴,律政司長竟然可以接納提堂,可謂荒天下之大謬。至於什麼警察會員公然非法集會,什麼租地予業主國家,律政司司長如何讓證據確在知法犯法的警察回家避暑更加不用多說……

自林鄭月娥上台之後,香港法治更加加速被蠶食,今日是維權者,明日將會是香港的維權律師,近來所發生的法律事件不單止是被告人的事,是整個法治系統的事,是關係香港的 Rule of Law、法律精神的事。

本人學疏才淺,希望諸位法律界人士能夠集思廣益,研究是否有法律理據來一次史無前例的集體訴訟,劍指破壞香港法律系統的律政司司長嚴重濫權失職,無論成功與否,起碼比三次遊行對強權的回應更加有效,更加肯定。

多位年青人都已經付出他們的前途去維護公義。享有專業資格法律知識的諸位,你們忍心還要讓這些情況繼續下去嗎?你們還記得入法律系上的第一課嗎?

香港人
黃天佑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