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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大憲章簽訂八百周年

紀念大憲章簽訂八百周年

紀念大憲章簽訂八百周年

今日是大憲章(Magna Carta)簽訂的八百周年紀念。

在八百年前,由於對法國的戰爭需要,當時的英格蘭國王約翰為籌措戰爭開支而向貴族徵稅,惹起貴族反抗;結果國王為求結束武力對峙的局面,接受憲章作為停戰條件。這次國王對貴族的重大讓步,成為了劃時代的事件,從此確立了權力明確受到約束的先例。

這位國王約翰為甚麼會淪落到簽訂城下之盟,被迫接受權力受限制的條款?畢竟,即使是直到距今二百多年的近代,歐洲大陸上的國王們都根據君權神授原則而享有絕對的權力,『朕即國家』不單單是一句說話而已。失去貴族們的效忠,與諸侯們兵戎相見,這個國王約翰為甚麼會成為了歷史上的特例呢?

中古梁振英:惹人反感的約翰王

話說當日這位國王約翰是一個不成樣子的國王,其惡名經歷八百年後的今天依舊被流傳着,被後世史家認為是卑鄙、好勇鬥狠、殘酷、利用宮廷機器、人緣極差,基本上就和今天梁振英的評價沒有兩樣。

身為在十字軍東征中大名鼎鼎獅心王理查的弟弟,為了奪位,把另一位哥哥的兒子,原有王儲亞瑟一世禁錮,後來被失蹤,人們都認為是約翰刻意加害,自此失去國內認受;而當時的金雀花王朝,不單領有英格蘭,還兼有位處今日法國的領地:亞奎丹、諾曼底、安茹等等,承先啟後英格蘭和法蘭西糾纏爭鬥的歷史,這位英格蘭的國王約翰也因為領地繼承問題而高度介入歐陸角力,用兵的結果當然是軍費上升,於是便向貴族開刀了。

可惜是他對外爭奪領地失敗,先與法國國王腓力支持的亞瑟一世爭地,後則直接與腓力開戰,但結果卻把歐陸的領地大都丟失,還給了法國大額賠償。開徵鉅額軍費、沒有正統性、對外征戰失利,既沒有功業又惹人反感的國王終於面對諸侯們與他斷絕君臣關係,連倫敦城也向貴族打開城門。迫於無奈底下唯有反過來向叛臣妥協,在和約上簽訂了大憲章。

大憲章的訂立

這份中古文件,詳細內容多達六十三條,中間穿插着分條細項,主要包括對教會自由的保障(『

根據本憲章,英國教會應予自由,其權利仍舊不動,其自由權不得侵犯
』)、對貴族的權益的保障(『
除三項稅金外,不得徵收代役稅或貢金,惟全國公意所許可者,不在此限
』)、保障倫敦市的自治權(『
倫敦市應保有其原有之一切自由權及自由風俗習慣,水陸皆然
』)等等。

若果我們全然現代的標準去檢視,顯然都會覺得那只是一堆偏護封建權利的組成的條款;但試想想當日能夠有勢力(教會除外)能與國王平起平坐,制訂約束權力的條款,經已是非常突破的事情。而且除了現代觀點看來落伍的封建權利維護,雖則大憲章的條款要麼經已廢除,或經已是紙上俱文,但其精神仍然影響尤重,其中包括了今日看起來理所當然的權利,一直影響至今時今日。

一則是財產保護,大憲章中規定:『

未成年繼承人之土地管理人不得損傷並消耗人役或物品
』;『
寡婦於本夫亡故後應即取得其嫁資及遺產不受留難
』、『
債務人動產足以償債時,均不可强取其人之任何收入和扣押財產以抵償債務
』、『
自由民未立遺囑而亡故時,其遺產應由其親近之戚友依教會之意見分配之
』這些條款都提出處理產業的基本原則。『
不得强取任何人之五穀或其他動產
』更是直接保障私產,限制公家的徵奪權力。

二則是法治的實施,『

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內國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褫奪其法律保護權者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
』,表明自由人需要經過程序才能被處罰;『
不得對任何人濫用,拒絕或延擱權利或賞罰。
』,則指君主不能憑個人喜惡,影響賞罰破壞公平。當權者不是自外於憲章,也受之制約。

三是權力制衡。始終時移勢移,八百年前的東西,甚麼條款於我們來說或許太遙遠了,之於我們如今都不會依教會意見處理財產,也不會要靠貴族內作出『公正的審判』。反而是八百年前的人們,不單單想到需要甚麼限制王權的成果,更是想到要怎樣確保這些成果,產生了制衡王權的概念最為重要。大憲章第六十一條,正是確保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只要其中四人發覺憲章被破壞,有權對國王申訴,如不改正,貴族委員會可過半數所決定出兵接收國王的城堡和財產。這意味着貴族具有反制國王命令的權力。

世上四份1215年大憲章複本之一

制衡?比封建王權厲害的北京政府

大憲章在那位『中古梁振英』約翰王死後,被宮廷多次嘗試刪減,但終究因為反抗和角力而得到實踐,國王屈服,終使權力受制約成為定制。大憲章在英語世界非常受重視:由於北美殖民地建立時,有參考大憲章制訂州憲的例子,也有部分抄本流轉至北美殖民地,故此現時美國國家檔案館有將當年其中一個抄送檔本的大憲章,與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並立展示,為之其重要性與之等同。同樣,澳洲政府也在首都坎培拉的國會中展示其中一個抄本的大憲章,以象徵對歷史意義的紀念。今年800周年紀念,英國也舉行一系列活動加以討論和紀念。

早陣子中英聯合聲明三十周年,傳媒找回當年報導,都反映聯合聲明、基本法所保障的內容,都在北京的絕對權力下被削弱;儘管當日北京信誓旦旦,包括魯平說香港的政制是自治事務,毋須北京決定 - 但如今都反悔了。

有人不禁問,究竟香港有沒有機制可以反制北京的無理決定(譬如831框架)?有沒有人可以仲裁北京與香港在執行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衝突呢?又如果真的確認中國違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承諾,或使自治變質,又有甚麼方法可以制裁這種反口覆舌呢?

當然,最後答案是北京堅持不容干預。英國方面,國會有調查,政府照繼續與北京和親。但這也說明了一國兩制的脆弱,以及當日沒有足夠實力和準確洞見,就是北京大可允諾一個看似光明正大羅列各種個人權利和自治權力的包裝,實質保留絕對話事權的設定,就像『貨物出門恕不退換』一樣,只要收回香港就反面不認人。

這樣看來,北京以絕對權力姿態壓倒香港,顯得大憲章第六十一條之重要,大憲章不但在於限制權力,更加是代表制衡需要貫徹,阻止絕對權力;而香港當日沒有提出和北京對等制衡的重要性,今日就自然成為刀上魚肉。藉着今日大憲章紀念八百周年,與及早前四大學生會敢於焚燒基本法,直指目前框架中的敗壞核心 – 北京單方面的絕對權力,是時候提出香港要重新拾起對等制衡北京的意志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