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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國歌法》與「尊重」背道而馳

立《國歌法》與「尊重」背道而馳

港府官員和建制議員一談到「國歌」,常用「尊重」二字。比如「小朋友都知道『尊重』,都知道『禮貌』;對任何國家的國旗、國歌都要『尊重』,在奏唱國歌時『肅立』,這是人人都懂的」。

對,確實如此,受過教育的文明人,所有大城市大都會的人對「尊重」非常瞭解,天天身體力行,日日感同身受,很在乎自己有沒有「尊重」别人,也很在意自己有沒有被「尊重」,顯然,文明社會到處是「尊重」,一旦看到、聽見不「尊重」的人和事,馬上有反應,輕則心裏不高興,重則仗義挺身。可以說,「尊重」早已成為人們生活一部份!

為甚麼「立《國歌法》與『尊重』背道而馳」?香港人有特權?非也,任何人都不應該有特權。那些會所VlP之類,其實和特權無關,「只招待會員」不算特權,只接納VlP的地方,自然算不上甚麼特權。「特權」也許真的有,例如「特供」:特别供給領導人、首長們的食物用品;不過,這些也不算特權,他們肩負重任,身繫社稷安危,吃好喝好穿好用好,有何不宜?

在中國大陸,小至學生和低端百姓,上至教授和企業老闆,早已習慣中央意旨,早已明白「尊重國家」、向「國旗敬禮」、聞「國歌肅立」的必要,那是「作為公民的責任」,沒有甚麼值得異議懷疑的(除了極少數極少數例外,頂多是萬份之一,敢於作「出頭鳥」的,十萬份之也未必有)。

在特區,起碼是「一國兩制」的香港,當初英倫和北京談判,搞出「基本法」一堆條文,無非維持安定繁榮,2003年的50萬(某大牧師估算是80)阻止23條立法,十六年來只聞樓梯響絕不偶然。如果「有人」認為:回歸21年,中共信心滿滿,由人大决定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要香港立法會訂定《國歌法條例》,理直氣壯!

表面上,似乎有理有據,實際上,卻大謬不然。自從所謂國歌條例一出,就出現新矛盾,而此矛盾必造成大衝突,可以斷言。

第一,「中華民國派」97以前很盛大,97之後似乎減少了,實際上不然。所謂的一國兩制與此密不可分,否則早就應該禁止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在市區飄揚;不過,即使敏感日子64、71以及遊行抗議時不准中華民國國旗出現,人們心服口服嗎?

第二,對中共幾十年的倒行逆施事實,各種年齡的人有不同程度的瞭解,他們不可能支持認同至今依然惡形惡狀的永遠掌握權力的共產黨,對五星旗肅立?不可能!立法會非建制派議員,何去何從?全部俯首貼耳嗎?

第三,「一國兩制」規定特區政府的外交國防由北京負責,其他的事情不干預,因此97後的學校升旗與否、普通話教中文與否及其他種種,一概「教育自主」,若以學校有責任教唱《義勇軍進行曲》則大謬!因為,教唱的內容豈容中共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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