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15日)討論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議會陣線議員區諾軒批評,特區政府研究和商討二十餘年,曾訂下初步方向的五大原則,但今次政府修例徹底改變立場,文件對五大原則隻字不提。
會議上區諾軒重提中港兩地商討逃犯移交的發展,批評今次文件粗疏:
1. 1996年,政府承諾將會就中港之間的引渡安排另行立法,而不會直接將《逃犯條例》適用於內地。
2. 1998年,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出:「鑑於兩地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極大差異,必須審慎行事」,並重申政府一直以「維護一國兩制和保障港人利益為首要考慮。」當年,政府建議制定中港逃犯安排時應依從「五大原則」[1],包括前述的「顧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兩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異」,而最終安排亦「必須獲得香港市民接納」。
3. 2000年,中港兩地舉行了四輪專家會談。當時有份參與會談的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紀慧玲曾公開表明:「《逃犯條例》的規定可供借鑑,但未必適宜全盤套用在香港和內地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
4. 2000年,保安局亦表示:會就與內地訂立的移交逃犯安排徵詢公眾。但是,現時李家超竟堅持不就修改《逃犯條例》公眾諮詢,只將十頁文件予保安局網站,並拒絕公眾諮詢[2] ,僅在會上稱「歡迎相關人士提供意見」。
李家超未有回應修例建議沒有依循「五大原則」的理據。區諾軒質疑,今次政府藉單一案件為契機,理據薄弱。
2019年2月15日
[1] 立法會秘書處:中港移交逃犯協定研究(2001) 第5.13段
[2] 保安局網站:專頁 – 未有將相關文件給予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