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企生產價值的分配
無論該機構是否屬慈善性質,若聘請僱員必然產生僱傭關係,亦會存在剩餘價值。官有垣在《社會企業》一書提出一個問題,社會企業(以下簡稱社企)「假如營運狀況欠佳下我們會否辭退員工(亦是弱勢社群之服務對象)以減輕營運成本,」(1)社企是以解決失業而得政府扶持的,若然也制造失業者,是否有違道德呢。
筆者最近閱讀了《黑暗中對話》一書,發現這機構的管理者的在思維,犯了很多勞工問題的錯誤,甚至有違社企原則。筆者一向集中研究工人運動,在研讀香港社企資料時,發現他們很少談論自身的僱傭關係,本文將搜集所得的社企僱傭關係資料分享,冀能大家多討論社企僱傭關係,使能有更好的發展。
有學者指無須審查的扶貧措施,「違反人們普遍接受的一種正義觀念:身體健全的人仰賴其他人的勞動生活是不公平的。」這論調作為合作正義(cooperative justice)是說得通的,但按分配正義 (distributive justice)來看則難令人信服。我們不要只是思考社會中各成員享用的資源的權利如何分配才算公平,更要思考合作生產的剩餘應如何分配呢!(2)
社會企業
所謂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廣義上說是以社會關懷為主要的商業機構,冀通過市場機制,來調動社會力量,將商業策略最大程度運用於改善人類和環境生存條件,不是為投資者謀取最大利益而運作,其投資主要用於企業本身或社會上。香港學者認為其內涵要具有商業創意、社會關懷和可持續發展,建立經濟上第三體系(或稱第三部門),以自助、互惠及社會目的為信念與實踐。(3)可以說社企具有雙重底線的特色,既要履行社會責任,又要達致商業營運上的可持續性。(4)
社企概念首先在英國出現,二戰前西歐出現社區經濟(或稱第三部門),如非營利機構、合作社和互惠貿易協會等。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尾和八十年代初全世界失業嚴重,歐洲國家推動第三部門,以增加社會服務,解決失業帶來問題,而又不用增加政府的開支。社會企業一詞第一次出現於1990年的歐洲,因受義大利的合作社運動影響而日漸擴展,成為第三部門的研究核心部份,於1991年開始訂立相關法律。(5)所謂第一部門是政府,第二部門是商界。
回歸後國際金融危機多番出現,沉重打擊香港經濟,引致失業率上升,社會福利需求增長,在各方人士推動下,社企和社區經濟概念冒起,冀能舒緩失業問題,改善基層生活。
特首董建華於2000年的施政告中提出支持社區經濟的概念,指社區經濟在外國產值最高可達7%,是生產非而消費,值得歡迎。可是只是肯定其經濟作用,未談及其社會及政治作用。(6)政府推廣社會經濟的意圖,是「協助失業人士『從受助到自強』,而社會企業能為競爭力稍遜的人士提供一個真正的工作環境並為他們投入公開勞動市場作出準備。」 (7)
國際著名的社企有獲諾爾和平奬的尤努斯(Muhammad Yunus)在孟加拉開設的鄉村銀行(গ্রামীণবাংক,Grameen Bank),以互信為基礎,不用抵押,向家徒四的貧民作出小額貸款。
黑暗中對話
黑暗中對話是一間以賺錢為主的社企,於2009年投資540萬元開辦,一年後有盈利。(8)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在《香港社會企業──透視香港社企實況研究報告》,指黑暗中對話成功吸引私人投資,在盈利分配方面,收益用作再投資,及獨立慈善基金中,相當比例淨收入用在支持社企實踐其社會目標,再分花紅予投資者,(9)没有給員作第二次分配。
辦社企其社會責任是重要的一環,張瑞林在《黑暗中對話》一書說,「西方社會視公益為公民責任,人人必須互相幫助,所以西方小孩會擺攤售賣檸檬水為弱勢群體籌款。」(10)這心態明顯是違反企業社會責任──使用童工。張瑞林讚賞以公益為名使用童工,即是以公義行邪惡。勞工處對兒參加慈善演出嚴加管制,運用童工法例加以規範,曾對不符合法例者不批准演出,如晚上10時後不准演出,可見童工是包括為慈善演出的兒童。國際法規定,兒童在家中從事工業生產也要禁止,在父母開辦的小企業,家中的農田工作也不准。
黑暗中對話負責人用這心態辦社企,真是香港的不幸。觸犯了《聯合國全球契約》(The UN Global Compact)原則之一,廢除童工;及SA8000認證的八項績效標準之一, 不使用或支持童工;還有公平貿易的原則之一,禁止童工(11)。
《黑暗中對話》書中盛讚視障員工,主動邀請朋友自費來體驗,但没有進一步說明對這些員工有何奬賞。令我聯想起每逢節日近,酒樓員工努力推銷月餅券,絶大部份公司都是没有奬賞的,只有小部份公司有奬賞,員工這種現象在香港很普遍,表現出對公司的愛護和工熱誠。
黑暗中對話認為要以高薪招人才,公司會讓視障員工發揮潛能,不是提供庇護,按勞動力市場規律,使員工在職場上平等面對挑戰的機會。在社會服務上設有義工團(12)。
據2006年的調查,香港與台灣社企的僱傭關係的比較,香港近七成社企聘有專業經理,四成聘有社工或技術人員;台灣聘有專業經理則為六成,聘社工或技術人員為三成。香港社企工資普遍較市場低三成六,台灣則是三成。香港社企過半數没有員工奬勵計劃,多數只是支付底薪,只有兩三成設有奬金;而台灣則只三成没有員工奬勵計劃,六成設有奬金。香港完全没有任何家屬補助,台灣亦設有家屬補助。有關兩地員工福利比較詳情,請參閱陳錦堂等著:〈香港與台灣社會企業的人力資源、資金來源,以及決策與治理〉(13)。
香港社企的僱傭關係
2008年香港共有100間非營利組織,營運的社企有320間。(14)據調查社企只有27%有利可圖,當中給予弱勢社群工資較高。
香港著名的社企有平安鐘、銀杏館、土作坊和豐盛髮廊等。
平安鐘是長者安居服務協會於1996年成立,主要為老人提供一線平安鐘24小時緊急服務,亦提供非緊急服務。平安鐘在價值分配上,盈餘全用在發展協會上(15)。
為精神復康者服務的香港神託會於2002年,成立力加服務有限公司,開辦力加汽車美容服務,提供洗車美容上門服務。該公司在僱傭關係上,每月讓員工有半天時間一起來了解及評估公司業務。
豐盛髮廊主力是培訓邊沿青年,收入六成用作工資,其淨利用在發展上(16)。
土作坊是聖雅各福群會開辦的社企,理念是尊嚴勞動,為中年失業者、青年失業者、低收入人士、基層婦女、貧窮長者提供服務,在價值分配上,收益平分給街坊工人及用在發展上(17)。
樂農是香港影視明星體育協會慈善基金開辦的素食餐廳,在價值分配上將部份分紅派給員工(18)。
民協三行工人互助工程有限公司以全職或兼職從事家居維修,母公司派員任董事主席,利潤用於促進三行工人就業服務。
與工人組織有直接關係的,有香港婦女勞工協會組織的合作社、製衣工人的展才基金(19)等。
展才基金現未能支付生活工資給僱員,正向這方面前進,它傾向以僱傭關係聘請員工,令她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結論
香港社企和社區經濟發展了十多年,參與者多是中產,環保分子和反資本主義者,基層參與者多是失業人士,未能在貧困社區普遍開展。瑞典、荷蘭和奧地利等國家不支持社企的另類貨幣。(20)社企未能動員基層全面參與和享用,變成中產的一個高調享樂場所,拉開了階級的距離。
《國富論》指出:「在自由競爭市場的經濟秩序下,企業只要藉着爭取各自由的利益,市場的自我調節制,就會像一隻無形之手,自然地促進社會發展,帶來公共利益。」從歷史來看,真正自由市場從未出現,商業利益全是私利,無形之手會把社會引向私利做成壟斷,令公眾利益未能彰顯。社企和社區經濟正彌補資本主義這一缺憾而出現,亦在修補資本主義所造成的環保和文明德道問題有所發揮。
縱觀以上資料,社企本身的僱傭關係未有廣泛注意,大部份没有進行第二次分配,以減低剝削成份,只有極少數提出勞動尊嚴。這種情況可以說是一個階級問題,未能處理好這問題,企業社會責任也是空談。
參考:
1) 官有垣:〈導論〉,載官有垣等編著:《社會企業》(台北:巨流,2012),第9頁。
2) 伯恩斯坦等著:《基本收入》(台北:衛城,2017),第143-149。
3) 陸人龍等主編:《我們可以改變世界》(香港:雲起文化,2012),第7-67頁。陸人龍、李正儀、謝家駒主編:《我們可以改變世界》續集(香港:雲起文化,2013),第44頁。
4) 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香港社會企業》(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2014),第Ⅴ頁。
5) 迪佛尼:〈歐洲與美國的社會企業和社會創業精神的概念內涵:趨同與分析〉,載官有垣等編著:《社會企業》,第28頁。
6) 潘毅等主編:《不一樣的香港社會經濟》,第200頁。
7) 潘毅等主編:《不一樣的香港社會經濟》,第855-86頁。
8) 張瑞林著:《黑暗中對話》(香港:商務,2011),第31頁。
9) 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香港社會企業》,第10、A3-13頁。
10) 張瑞林著:《黑暗中對話》,第13頁。
11) David Ronsom著:《公平貿易》(台北:書林,2002),第30-31頁。
12) 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香港社會企業》),第A3-13-A3-14頁。
13) 陳錦堂等著:〈香港與台灣社會企業的人力資源、資金來源,以及決策與治理〉,載官有垣等編著:《社會企業》,第166-141頁。
14) 陳錦堂著:〈社會企業在香港的發展〉,載官有垣等編著:《社會企業》,第123-141頁。
15) 徐英賢等著:〈社會企業創新路〉,載官有垣等編著:《社會企業》,第214-223頁。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香港社會企業》,第A3-7-A3-8頁。長者安居協會網址。
16) 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香港社會企業》,第A3-3頁。豐盛髮廊網址。
17) 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香港社會企業》,第A3-17頁。鄒崇銘等主編:《墟冚•城市》,(香港:在地生活,2012),第216-220頁。土作坊網址。
18) 香港中文大學創業研究中心:《香港社會企業》,第A3-5頁。樂農網址。
19) 展才基金網址
20)《不是烏托邦》(香港:樂施會,2003)第59-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