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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名 全民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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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浩銘、鍾碩殷、何雋謙

為甚麼要爭取「公民提名」(直接提名)?

「公民提名」是人民參與政治事務的途徑之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換言之,凡是登記選民都有資格提名代表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當某人獲得特定數目的聯署,即可成為候選人參與選舉。行政長官候選人當然可有多種產生方式,但社民連認為「公民提名」是人民應有的政治權利,應為多項提名辦法中的一種重要的提名方法,體現公民直接的政治參與。

世界各地公民提名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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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人大決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地區,根據普通法原則,普羅市民享有剩餘權力,簡單來說就是法例沒有禁止規限的,我們都可以做或享有,因此即使有「提名委員會」存在,亦可同時有「公民提名」這個機制,更何況「公民提名」賦予所有香港合資格選民直接提名權,與《基本法》中的「廣泛代表性」並無衝突。然而,《基本法》的詮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條文內容任由中共解釋,若然「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那麼從來沒有香港人正式授權的《基本法》理應加以修改,將「公民提名」納入其中,保障港人能享有無篩選的真普選。

此外,所謂「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亦只是中共的決定,非港人的集體決定,社民連並不會接受所有「人大決定」的內容,尤其是2007年的「人大決定」提到:「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若果我們同意「人大決定」,亦即代表同意選舉委員會轉化為提名委員會,讓中共繼續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真普選只會離我們更遠。

「公民提名」會否變相公開選民的投票意向?

「公民提名」只反映選民的提名意向。候選人獲越多選民提名,其支持率就越高,有較大機會當選。然而,選民的提名意向並非完全等同真正投票時的選擇。在提名期間,市民可能會提名一些社會上具聲望人士,或政黨黨魁,但投票取向則要視乎該候選人的政綱和競選表現。由於競選時選民可比較各名候選人,一旦發現自己提名人選未能達致心中期望,亦可另投他人。如若「公民提名」變相公開選民投票意向,違反「不記名投票」原則,那麼同理需要獲100個提名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都公開了選民投票意向,可見此說並不合理。

公民提名門檻太高就是篩選,太低就太多候選人,究竟多少選民提名才算合適?

各地「公民提名」均有不同門檻,以台灣總統選舉的門檻為最高。總統候選人需得1.5%選民總數的提名才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在2012年的總統大選,6份申請名單只有宋楚瑜以50萬人提名成為候選人;歷屆亦只有兩人能夠獲得足夠的聯署提名,可見1.5%的門檻已經相當嚴謹。若將1.5%門檻套用在香港約350萬合資格選民,即需要約5萬多的提名聯署,相比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只需要100個選民提名的要求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