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槍指向市民,除左「屌 你 老 味」之外我真係諗唔到有咩反應。警察的武力指引雖然係唔公開,但警員幾時先可以用槍,係11年高院公開出黎的文件可以略知一二:「警員係需要在有性命危險時才可以用致命武力」,而且係需要事前警告。
有些片段顯示,警員在開槍前跟示威者發生嚴重衝突,甚至可以形容為「互毆」狀態。因此,開槍警員可以說自己當時真的覺得自己性命受威脅,但這個做法依然是離譜和不合理的。
原因是,當時的警員無特定目標地指向一堆為數數十個示威者,哪一個示威者才是對警員造成生命威脅呢?需知道在這擦槍走火的時刻,是很容易打錯人的。
除了致命火器外,今晚各事件發生的時序,串連起來是很有疑點的:
1. 示威者大概11點左右開始跟警方發生衝突
2. 午夜前已經施放了胡椒噴霧。
3. 配有防暴裝備如長盾頭盔的PTU已經進場
4. 凌晨1時43分,港台新聞報道警方限現場聚集人士7分鐘內離去,即代表警方當時已經做好清場的準備。
5. 凌晨2時,十幾名配槍的交警在附近跟示威者衝突,然後在這段時間內開槍。
在過去兩年,警隊已經成立了快速應變機制來應付突發的群眾事件。當防暴裝備的警察在零時已經進場後,為什麼在兩個小時後又會有批不適合用來驅散示威的交警被調在前線呢?如果警方當時已準備清場,為什麼不是用配備催淚水、盾牌的PTU來驅散,而促成有警員開槍向示威者示警呢?
愈想下去愈恐怖,唔想無ground地再猜測下去,不過亂局對某些人而言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