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宗大案的裁決震動香港,餘波擴及中國大陸,在國際上也引起一定程度迴響。
一案是前特首曾蔭權涉貪。高等法院原訟庭經過個半月審訊,八女一男組成的陪審團以8:1比數裁定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另一項行為失當罪則一致裁決罪名不成立,至於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
另一案是7名警員打人。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員涉於建築物暗角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法官杜大衛於區域法院裁定7警襲擊他人導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7人俱被判囚兩年,即時押回監獄開始服刑。
陪審員生活經驗較多元化
2月28日早,約40名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由灣仔海富中心遊行到特首辦外示威,向梁振英施壓,促請特赦7名警員。而在中國大陸,不少媒體對法官杜大衛的判決口誅筆伐, 攻擊他持外國國籍,因此忠誠度有問題。
法庭審訊的細節陸續披露後,眼利的民眾開始產生疑問:前特首曾蔭權是否有罪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裁決,7警打人案卻沒有陪審團, 只由法官一人審理並做出有罪旳判決;7警案背後是不是有不可告人之處?
香港行普通法,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制重要的優點之一,陪審團由普通人組成,他們的生活經驗比法官的更為多樣化,不會只侷限於法官的狹窄的專業視野,因此在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時可以從不同角度審視事實,判斷被告所講是否可信。
並非所有法庭審訊都有陪審團
陪審員從普通香港市民中抽籤出任,宣誓後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聆訊,並就案件控罪是否成立作裁決。但,並非香港所有的法庭審訊都設陪審團,視乎案件安排在那一級的法院審訊。
香港法院基本上分為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及少年法庭等數種類型。其中區域法院審理犯罪行為不算嚴重或輕微的犯罪行為(簡易罪行)案件,不設陪審團,由法官單獨審理。7警案雖在社會上引發廣泛關注,但罪行本身不算嚴重,刑期最高不超過7年,故安排於區域法院審理。
而嚴重的犯罪行為則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按《陪審團條例》規定,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刑事案件須有陪審團參與審理,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刑期最重可達七年以上徒刑的犯罪行為,皆於高等法院原訟庭中審理。
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因被告的地位與犯案性質被視為嚴重的犯罪,其被控的三個罪名如全部成立,刑期將超過7年,故被安排於高等法院審理。
法官單獨審訊能否確保公平?
香港的《基本法》與《人權法案條例》並沒有賦予被告可選擇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受審的權利,而據現行制度,被告在區域法院由一名法官單獨審訊,同樣可確保公平, 因為法官的判決書須擬列詳細理由,供案件日後可能上訴時審核。
數年前曾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最高可判7年刑期,也算重,故最好也能在區域法院設陪審團審理案件。不過,區域法院每年審理近千宗案子,如設陪審團,涉及極為巨大的資源,並非香港司法系統可以承擔。故上述提議,不了了之。(《超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