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乃至所有普通法國家,都為陪審團制引以為傲。香港因其歷史,也引入此制度,儘管適用範圍較小,頗不及英美諸國。
當歐洲大陸還在黑暗時代,出於迷信獵殺女巫,英國枉死的人顯然較少,學者歸功英國有陪審團傳統,審訊非只仰仗法官專斷,還有人民監督。
但傳統畢竟只是習慣,長年沒有明確規範。法官常常懲罰陪審團,並隨一己好惡,動輒推翻陪審團決定。
1670 年,兩名不符國教的新教徒因非法集會被捕--當年不屬國教的集會,超過五人即屬違法。
原審法官都是保皇黨,一心重判異教徒,殺一儆百,進而控告他們煽動暴動。但陪審團未如法官所願,12 人中 4 人認為被告無罪。
法官訓斥陪審團,要求他們重新裁決,結果是《十二怒漢》的情節。12 人一致認為,一被告有罪,另一被告無罪。法官不忿而扣押陪審團,不得吃喝到翌日,再問他們一次。
壓迫愈大,反抗愈大,陪審團宣告兩人都無罪,法官大怒,判處鉅額罰款,否則關入大牢。
三名清教徒選擇反抗和承擔,拒交罰款,自願入獄。古代監獄衛生極差,十分一人會死在獄中,他們捱了近七十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受理人身保護令*。
(註:沒錯就是英國貴族「勇武抗爭」,迫約翰王簽《大憲章》,迄今仍在香港生效的權利)
上訴庭首席法官 Sir John Vaughan 釋放三人的判決,令他名垂青史。陪審團的裁決就是最終裁決,不得因裁決遭受任何懲處。
此案例確立法官權力應受制約。19 年後,英國便爆發光榮革命,君主專制於焉結束。香港乃至各國的權利保障,皆能上溯到權利法案。
天佑英國,他們沒有在上訴庭遇到楊振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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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被判囚後,藍絲在法院外集會。除了大聲播小鳳姐,阻礙雙學成員發言,還一再譏刺三人將被通櫃,一世做監躉等等,十分歡欣。
警察叫他們別再挑釁,他們很有趣地喊:「香港係民主社會,可以發表唔同意見架!」
也許他們對民主另有定義,但他們和楊法官*,記不記得法律的保障從何而來?
(註:大家都反佔中,不用分得那麼細)
邊泌認為權利必須來自法律。唯有明文的要求和刑罰,才能實質保障權利。
「故此,實證法主義也可以說是一種實際主義。但是,由於過份強調法律與權利的關係,實證法主義必須承認國家的立法權,而且由於立法權不受更高層次的價值所約束,法律的公義不能被質疑。」
陳文敏《人權在香港》
在自由民主的國家,法實證主義絕對值得尊敬。因為它預設人民共同制定的法律,已經公正保障權利。在價值多元的社會,不能容讓人民各憑自己良心行事,法實證主義能保障法治的統一和穩定。
但在專制統治的國度,利用法實證主義,為所謂「法治」辯護,不過是自欺欺人、自甘墜落、自願當政權打手。
台港法治,高下立見,一點頗為重要。台灣不少大法官都是在德國攻讀法學。學習他們的判辭,深佩他們精研憲政、人權法和人性尊嚴,尤其是專制統治下自然法復興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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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執掌納粹政權 12 年間,踐踏人權,殺害異議份子。。。這背後牽涉到的不僅是國家的犯罪,更是一整個民族的問題--只有極少數人對抗這個政權,卻有數百萬計的德國人參與其中,或者視而不見。我們必須要問:為何這個國家的人民無法將這個政權導向正途?」
「民主是人類尊嚴的產物。只要還沒有其他制度,可以維護人類尊嚴做得更好,民主制度依然是最合適的國家形式。基於自由、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證明每個人都有不亞於其他人的話語權。由於人民意志有時也會針對其他人,所以人權對此設了一道防線。」
「人權是在國家之上的權利。當國家未能堅守人權原則、完成應當實踐或保障人權的任務時,每個公民都可以起身反抗。」
「因此我們對人權是有義務的。當人權不論何時何地被侵害,我們都應該挺身而出,特別是當國家機器違反人權的時候。」
《德國教育的公民思辨課 1:捍衛權利的基本知識》
法國哲學課本的名氣固然極響,但對港人恐怕太深。最近台灣又迻譯了《德國教育的公民思辨課》,深淺適中,更適合港人閱讀。
正因前人反抗和付出,遺澤後世而綿長,今人方能享受這些福祉,習以為常。權利之所以成為法律,不是屈從於既往,而是要敢於挺身,挺身而不果,就要敢於反抗。
「歪風」來自不公的壓迫,和反抗的榮耀。前賢如是,後人亦然,是反抗帶來法律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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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荔枝角收押所,民眾聲援在囚抗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