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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提出全面禁止電子煙在港銷售、進口及製造等,稱要防止青少年吸煙,防患未然,表面上看似理據充分,實為專制,斷章取義、以偏概全,難保是為日後全面禁煙鋪路。
據世衛解釋,電子煙應稱為電子尼古丁或電子非尼古丁傳送裝置,透過霧化器將尼古丁溶液或氣味溶液汽化成水蒸汽,供使用者吸食。這些溶液中的主要成份為丙二醇、植物甘油和香精,化學成份相對煙草燃燒時產生超過400種化學物而言,溶液成份能在生產過程中容易控制,相對而言更加安全。
少數當主流 港府反其道而行
港政指出全面封殺電子煙乃全球大勢所趨,並列出全球13個全禁電子煙的國家,名單如下,泰國、新加坡、巴西、阿根廷、巴林、哥倫比亞、約旦、科威特、墨西哥、巴拿馬、沙地阿拉伯、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乍看之下,有6個中東國家,5個中南美洲國家,以及2個東南亞國家,禁令背後的原因,宗教律法、家長法管治、私煙問題等,惹人猜想。
反觀各個世界主要國家,中國、美國、俄羅斯、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歐盟、法國、英國、德國、荷蘭、意大利、比利時、瑞士、丹麥、瑞典、芬蘭、挪威、匈牙利、捷克、波蘭、烏克蘭、愛爾蘭、日本、南韓、南非,共26個國家,採取全面開放電子煙或只規管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可見這才是電子煙的全球大趨勢。港府何以要考慮全面封殺電子煙,甚至包括不含尼古丁成份的電子煙,的確予人不可理喻之感。
電子煙 美案例啟示
關於電子煙的定義、分類和規管,美國2010這個案例可以給大家一個參考。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下稱FDA),曾經將含尼古丁電子煙納入藥品分類規管來禁止其進口及銷售,但隨即遭到聯邦法院於2010年推翻,指電子煙不乎合FDA對醫療用途設備的定義,只能視作煙草產品受煙草相關法例規管。同年FDA不服裁決上訴至上訴法院,被3名上訴法院法官一致駁回上訴。法官指出重點是煙草商的確能夠證明含尼古丁電子煙是一種煙草產品,供煙民吸食尼古丁煙霧作休閒享樂之用;除非電子煙定位為醫療用途,即協助吸煙者戒煙,否則不能以藥品分類規管電子煙。FDA始終不服並入稟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即當地的終審法院,申請判決覆核,最終法院拒絕為FDA覆核裁決,FDA從此不可再將電子煙納入藥品分類規管。
國際間的做法和案例告訴大家,電子煙充其量只能被視作煙草產品來規管,香港政府在手持毒藥條例及吸煙條例兩把利劍,電子煙使用率長年偏低的情況下,仍然打算全面禁止電子煙,是一個相當可怕的動作和落後的做法。問題是當一件與香煙相似,甚至根本不含尼古丁等成癮化學物的電子霧化器,在只有低使用率下,仍然被架上斷頭台,來個一刀切封殺,箇中的謀算路人皆見,就是為立法全面禁止香煙鋪路,進一步剝削市民享樂的人權和自由。
電子煙使用率低 禁止不急於一時
就香港全面禁止電子煙的迫切性而言,自2011年起,只有一宗涉及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案件,即未經註冊而非法銷售含尼古丁電子煙;另外同期衛生署亦只發出過兩張在法定非吸煙區內吸食電子煙的1500元罰款通知書。以上兩項實例均證明電子煙在本港沒有被廣泛使用。
再者,根據政府關於電子煙使用率的調查,2419名受訪者中,只有1.8%曾使用過電子煙,加上港大公共衛生學院早前一項調查,受訪的約4.5萬名中學生中,只有1.1%曾使用過電子煙,上述兩項調查亦無法指出曾經使用過電子煙的市民是否長期習慣性用家。
如此一來,一切變得顯然易見,電子煙在本港根本並非一種普及或所謂「潮流玩意」,因此政府就電子煙有可能將會在本港跟隨外國「大行其道」的說法,可謂毫無根據,尤其是政府同時承認,過去數年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的比率仍然偏低。
尼古丁電子煙事實上被禁
在法律層面上,香港其實早已禁止含有一定份量尼古丁的電子煙,比起絕大部分歐美國家將電子煙視為煙草產品規管嚴格,全面禁此電子煙實為不必要的做法。上面提及的《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指出任何產品含有超過0.1%尼古丁,即屬第 I 部毒藥,屬於藥劑製品,受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制度監管,但目前並無任何為電子煙提出的註冊申請。
電子煙在這種情況下就算經已註冊銷售,市民亦只有在醫生、藥劑師、藥房或醫院等地方,才能合法取得電子煙來吸食,變相等如全面禁止含尼古丁電子煙。同時,《吸煙條例》第371章中已列明,吸煙的定義是指吸入與呼出煙草或其他物質的煙,那麼,無論電子煙是否含有尼古丁,非吸煙區範圍內都一律禁止。
由此可見,政府現時根據沒有任何迫切需要來封殺電子煙,更遑論要將電子非尼古丁傳送裝置一併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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