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聯常委梁麗幗提出司法覆核,指人大8.31決定沒有法律效力 ,因此基於這框架進行的第二輪政改諮詢屬非法。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香港法庭沒有權力宣告內地立法機關決定失效,由此斷言任何挑戰8.31決定或要求重啟五步曲都是不合理。政府更要求法庭拒絕批出許可。
撇除艱深的法理討論,其實要瞭解本案只要運用常理即可。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但一般而言香港法院是有權按照對《香港基本法》的了解而對案件作出裁決。否則就會造成所有涉及香港「憲法」的案件都要在香港法律制度以外審理的奇怪現象。這一點是無容質疑的。在此基礎上,政府犯了一個嚴重毛病。
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宣告8.31決定失效和8.31決定是否能夠被撤回是兩個層面的概念,絕不能混為一談。法院無能力解決裁決所衍生的問題,並不代表法院沒有權力和責任審理牽涉《香港基本法》的重大案件。如果政府因為香港法院沒有權力要求全國人大撤回8.31決定而認為司法覆核理應無效,那麼有日全國人大有意無意誤解基本法,決定委派十萬解放軍到香港維持法紀,香港法院是否沒有權力宣佈此決定有違基本法,提出意見(不是要求)給中央再作考慮?《香港基本法》在此如何保障香港?
法律條文與執行之間缺乏一致性是很多法治社會都要面對的問題。然而,政府誤以為法院無力要求執行裁決,就斷言挑戰8.31決定是沒有法理基礎,明顯是對法院功能存有重大誤解。當政府或社會都誤信全國人大凌駕《香港基本法》,所有決定都能以「終極法律」之名背離基本法的原則之時,那「一國兩制」就應宣告失敗。因為之後任何人大決定一出就能成為不可憾動的權威,搞得基本法的精神肢離破碎,那《香港基本法》不精神分裂才怪。這情況下,《香港基本法》會是什麼?「一國兩制」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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