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非法律專業,因此希望有懂法律的朋友撰文解釋七警案的量刑是否合理的問題,以下是我的一些粗淺看法。)
支持七警的人認為這次判刑過重,因為一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只判罰款、緩刑或數個月短期監禁。我非法律專業,我以僅有的法律知識與一些資訊搜集,作了一些整理。無論雙方立場如何,總要嘗試說道理,不能讓歪理在沒有人反駁的情況下輕易說服公眾。
一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只判罰款、緩刑或數個月短期監禁,是否就代表七警判刑過重﹖這看法很粗糙,因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覆蓋的範圍很廣闊,難作籠統比較。不少法官也提過這一點,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進萍及另一人(HCMA289/2006)」,法官指「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所涉及的實際案情在不同的案件可有很大區分,類似案件祇可供參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麗婷(HCMA779/2006)」,法官則指「須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是在不同案件中所涉的事實層面廣泛,量刑既沒有指引、亦不能一概而論,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不妨參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判決,撐警者提的輕判案例大多只是普通爭執,受害人的傷害也較輕,撐警者所選的的量刑比較標準實在太低。
有可以比較的案例嗎﹖在其他普通法系統的案例,參考博客法律界基層工人 Charles @ 法夢的《七警判刑淺談》一文提及的英國R v. Lewis [1976] Crim LR 144 ,一名警官在審訊時兩次掌摑對方至流鼻血、撞對方的頭在牆上、腳踢對方,被告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後判監兩年。英國與香港法律制度相似,這案例適合參考—如果認罪也判兩年,不認罪的話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難說不合理。
值得留意的是,在七警案的判辭中,法官列出幾個其他案件鮮見的嚴重因素:
一、 犯錯者乃擁有公權力的警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文泰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公眾信任警察維護法紀,但警察卻自身違反維護法紀的授權和信賴。他們應被判處阻嚇性刑罰,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試法,公眾信心也才能得以維護」。
二、 對香港聲譽的損害
三、 曾健超並無反抗能力:曾健超的雙手被用塑料帶綁在背後,作為手銬,沒有防禦能力。毆打顯然是惡意的,特別是在最初的三十秒,曾健超被扔在地上,被戳刺以及反覆踩踏。法官也指出幸而曾沒有受更嚴重的傷害。
以上種種因素並沒有在其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案件出現,「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最高刑罰為三年,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是否太高實在可以討論,而法律也賦與被告對刑期上訴的權利,但以法庭的判決看,很難得出法官因政治立場有偏頗的結論。
不少撐警者的「刑期太重論」說得理直氣壯,我們不妨多作閱讀及了解,就算不能說服他們,也可以防止一些沒有根據的說法漫延到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