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引用 youtube?)
今天台灣發生了一件很驚人的司法事故。馬英九就詐領特別費一案,本來有罪無罪與否,特別是特別費是公款還是私款一點上,係十分技術性的法律題目。但此判決驚人之處不在於結果本身,而是法官竟然可以明目張膽地宣布馬英九「無主觀犯意」。法官墮落到歪曲事實的程度,只能說是技窮。
法官可以指責是檢方斷章取義,所以才導致出現「馬英九翻供」的情況。但是,馬英九翻供的史實就是已經公開得很清楚,包括下列附錄部分。
首先要說明,「主觀犯意」確實是貪污罪的要件,與普通法的 mens rea 相若。更重要的是,確立「主觀犯意」乃檢方的責任,不得靠個「信」字作判斷,必須有供詞,自白或實質佐證才可。然而,罪犯一般都不會承認自己的犯意,所以只要十個人證都作證說罪犯無犯意,只需一項佐證或供詞,犯意的舉證就完成,不可以將犯意的舉證標準設成「我相信他為人」的程度,因為這等我「我相信誰犯罪,他就是罪犯;我相信誰無罪,他就是無辜」,因此,怪不得馬英九比起陳水扁更清廉的邏輯也可以成立。
下級法官這一類的行為,直接助長台灣的「恒者恒信」,因為是否黑白都再沒有什麼依據了。
我不是說台灣下級法官特別無恥,或香港的下級法官特別好良知,我想還有些人知道九八年IMF示威中,法官是如何採證的:明明是警方說了謊,把宣布拘補的時間作出竄改,被發現了,法官依然相信警方餘下部分的供詞,而全然否然示威者的供詞。不同的是,這是供詞/質問都沒有受到媒體理會,媒體只是報導衝突場面,因此除了少數與示威者有面對面的交談之外,大多數人都不知道真相;但是馬英九案就不同,媒體有相當報導各方的具體說法,不少還成為永久的網上記錄,法官仍然當這些網上記錄係死的,只能以「無恥」形容。
係正義轉型過程中,法官就是不能碰,一碰了就是「政治干預」,好像行政部門已經控制了法院。然而,今天的事件告訴我們,法官就是最容易受既有意識形態影響的一群人,他們是以既有意識形態下選拔出來的,他們在面對既有意識形態被挑戰時有時也可以很無恥。民間能如何監司法,特別於正義轉型過程之中,是十分重要的題目。
作為香港的借鏡,我沒有說現在就要向香港法官嗆聲,至於策略上不對,這是有了正義轉型之後的事。另外我覺得直接說「法官偏幫」是很脆弱的,要批評法官應該有兩個原則:
1)說明案件應該如何處理才合乎正義
2)具體形容法官不當行為的效果,而不是「正義的聲音」或「司法已死」。社會是需要鼓動情緒的手段,但鼓動不能代替說理。
附錄:
顏聖冠質詢馬英九(節錄:法官故意否曲馬英九於市議會的問答,見判詞的(九,一)點,我覺得不作說明,由影片說明好了)
馬稱匯妻是薪資非特別費(節錄:注意市府索性把特別費當成公款公佈)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帳戶因混有薪資等私款,導致該帳戶公私款混淆,且該帳戶也是妻子周美青
薪資匯款的帳戶,每個月所需家用,也都是由該帳戶匯到周的戶頭,導致特別費是否公款公用更加不清,馬英九為避免外界誤解,昨特別由市府發出簡訊指出,每個月匯給周美青的是薪資,不是特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