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Sept-07 信報
「次主權」成為社會議題﹐筆者感謝聲援阮次山先生的劉迺強先生、王岸然先生、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張楠迪揚小姐同步批評指正。為終結這場風波﹐筆者希望讀者分辨兩個概念﹕
* 次主權名詞借用者﹕也就是把西方名詞「次主權實體」涵蓋香港身份的筆者﹐在阮方筆下有「偽學者」和「小政客」之稱。
* 次主權論者﹕包括劉、王、張等。他們通過「次主權」這名詞﹐判斷筆者發明了一種叫「次主權」的主權種類﹐認為筆者定義了一種叫「次主權」的權力﹐並從中演繹了一個筆者聞所未聞的框架﹐然後反過來﹐對他們建立的框架、以及和這框架無關的名詞引進者批判﹐再打倒這是「偽議題」。這手法稱為「稻草人」。
明白了兩者分別﹐會立刻發現從來沒有辯論存在。以下簡稱劉、王、張為「阮方」因其立論相近﹐非指三人有組織聯繫。
次主權名詞借用者Vs次主權論者﹕一個身份Vs一種權
1. 什麼是「次主權實體」和「次主權」﹖在阮方﹐次主權被望文生義演繹為和中央分權的「次級主權」、「部分主權」(張)﹔「次主權實體」據說是分割中央主權的地方。
筆者的世界觀其實很簡單﹐只是認為國際關係的國家層面有三種不同身份﹐分別是「國家」、不能獨立參加國際活動的普通「城市」﹐以及獨立參加國際活動的國家內單位(如香港)﹐將後者歸類為「次主權實體」。學者涵蓋香港這身份的其他名詞有「次國家」(張炳良)、「準國家」(鄧特抗/ Roda Mushkat)等﹐筆者原來也用次國家﹐直到其原用者遇上小風波。每個次主權實體享有什麼授權就是其「次主權」﹐所以每個例子都不同。吳邦國說﹕「香港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中央授予香港多少權,就有多少權」﹔換句話說﹐中央授予香港多少權﹐香港就有多少次主權。
2. 「次主權實體」有哪些例子﹖阮方指都是要搞獨立的地區。
筆者認識的「次主權實體」當代有近百個﹐由蘇格蘭到阿蘭群島﹐有的爭取獨立﹐有的沒有﹐沒有的比有多。
3. 「次主權實體」學術出處在哪裡﹖阮方認為是本人獨自祭出﹐是「學術上的自我繁殖」(王)﹐「不知所謂的假學術」(劉)。
其實這名詞在西方學界使用過百年﹐筆者掌握學界來源百多條﹐早期例子可見William Hungtindon的The Peace of the Church(1891)、《愛爾蘭普及歷史》等。冷戰結束後﹐Krauthammer、Michael Ignatieff等廣泛使用﹐也被亞洲發展銀行等採用。
4. 「次主權實體」的學術出處都形容分離主義嗎﹖阮方指這是筆者的偽學術﹐暗示度身定造。
其實這是國際學界、經貿平臺普通用字﹐以亞洲發展銀行2004年基金報告書為例﹐它以sub-sovereignty涵蓋地區經濟體﹐無一要求獨立。筆者從國際邊界研究會年會所見﹐不少報告使用sub-sovereignty﹐只為方便各地學者溝通。
5. 香港特首可在某些場合與菲律賓總統並列嗎﹖阮方﹕「退一萬步說,如香港真有次主權地位,按照對等原則,特首需要打到菲律賓一個代表其次主權的人物。這個人物是誰?肯定不是總統,我甚至傾向認為菲律賓沒有這個人物。」(劉)
走回一萬步﹐APEC的「菲律賓主權體」授權「菲律賓經濟體」﹐「中國主權體」授權「香港經濟體」﹐不是香港特首對等菲律賓總統﹐而是「香港經濟體領袖」對等「菲律賓經濟體領袖」。筆者傾向認為他就是這個人物。
6. 世上有沒有部份主權的概念﹖阮方深信「就共識而言……主權是排他性的,且不可分割、不可轉讓」﹐次主權這名詞就是在西方也是「一種意淫」的「偽學術」(張)。
以筆者在耶魯、牛津等學習經驗﹐不同層級的主權更似共識﹐像美國每個州都有州主權。主權分層論在國際關係和地理學實屬根本﹐從不聞相關學者被視為偽學者﹐亦不見他們批評對手為偽學者。若說上述是阮方共識﹐則明顯是事實。
7. 沈旭暉認為香港有沒有「次主權」﹖筆者認為香港有次主權﹐因為按上述定義等同基本法授權。就是基本法授權只有今天的千份一﹐香港依然有次主權。至於阮方催生的「次主權」﹐筆者肯定香港沒有。
阮方堅持本人說「有」(他們演繹的版本)。
8. 香港涉外權限包括什麼﹖基本法第151條說「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阮方演繹這八大範疇為香港涉外權之所有﹐認為第151條沒有「治安」是本人「自己插進」(王)﹐以論證特區有人籍故挑戰基本法授權。
筆者認為第151條的「等」雖然含義略不清﹐但應以第13條的「非外交」定義附註﹐也應參考其他指引﹐例如外交部特派員公署、駐港解放軍職能﹐他們不參與的始為特區可參與。假如阮方觀點成立﹐似暗示第13條的精神是虛文、151條的「等」等如什麼也沒有﹐那樣香港一直參與的諸如國際反恐﹐即為非法。事實上﹐香港參加涉外反恐背後也有中央溝通機制﹐相信北京不認為負責人「挑戰基本法授權」。
9. 沈旭暉相關文章有什麼其他失誤﹖說明什麼問題﹖阮方提點「中國香港」能獨立參加世衛(而非筆者說的不能)、陳馮富珍以「中國香港」(而不是筆者說的中國)身份當總幹事(王)﹐以證明筆者研究粗疏。
筆者認真翻查在《Pacific Affairs》發表的論文﹐確定陳太代表的是中國﹐中國一度考慮的人選是劉培龍。香港參加世衛區域委員會﹐只是像其他次主權實體參加聯合國委員會﹐正式世衛成員確限聯合國成員﹐否則台灣不能以此塑造悲情。陳太以「中國香港」身份參選、以「中國香港」參加委員會為參加世衛﹐恰為中文維基百科錯漏﹐這是阮方研究來源還是「大香港心態」反噬﹐筆者未能掌握。
學者一時大意自屬平常﹐沒人敢說阮方「假是自己丟」﹐但這例子有其啟發性。阮方既肯定香港能獨立參加世衛﹐而「衛生」也沒有列入第151條﹐這是否把「衛生」概念偷運進第151條﹖還是說第151條的「等」包含衛生﹐但不可有治安﹖
10. 為什麼使用「次主權實體」形容香港﹖筆者工作是研究國際關係﹐本著公共知識分子責任﹐分享理論而已﹔如何擅用基本法賦予的香港涉外權為國家帶來利益﹐是筆者研究方向。
阮方分析筆者懷有十大不可告人之目的﹕
(1)「暴得大名」(張) 、「借學術包裝擦鞋,想謀點好處」(王)
(2)「引用幾個洋文、洋名,說幾句模糊不通的廢話,嚇唬一下其他年輕人」(劉)
(3)「打倒呂大樂、司徒薇、阮次山等」(劉)
(4)「使一些人可以乘機理直氣壯的揩油」(劉)
(5)「把大香港中心主義以假學術語言包裝」(劉、王)
(6)「小政客逗着市民的情緒說話,為抗拒中央作論述」(劉)
(7)「在中央與特區之間搬弄挑撥,想引起某些人非份的遐想」(劉)
(8)「突出自己別具隻眼,和敢於捍衞香港,抗拒中央的合法權力」(劉)
(9)「用搞分離運動的地區對次主權做具體闡釋,再把次主權套用在主權歸屬十分清晰的香港……混淆連接的效果和暗示十分清晰」(張)——似指分裂祖國推動港獨
(10)「一人製造的事端,需要整個社會承擔代價」(張)
筆者對「真理越辯越明」信心不大﹐但信公道自在人心。筆者讚同把容易引起誤解的名詞留在學院﹐過去即曾被提點﹐也曾提點別人﹐儘管表達方式不同阮方﹐但對不同文化體系的表達方式表示尊重。筆者對這名詞引起的不便感遺憾﹐建議讓「次主權」回到學界﹔至於取代﹐「非主權非國家授權行動體的涉外權」應政治正確。
筆者亦決定撰寫《香港涉外關係》一書﹐以「次主權事件」為導讀﹐希望阮方繼續指正﹐暫名《次主權﹕國際關係禁書》。若真「暴得大名」﹐真相應能大白。
這是筆者對「次主權辯論」的最後回應﹐餘事一笑置之。
沈旭暉
[Full version; Abridged version in HKE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