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殘疾社群就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的意見書

殘疾社群就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的意見書

按:近日民主運動的發展急速,明光社和高登分別發出有關歧視條例檢討的信息,分別關注性傾向及事實婚姻和種族議題,本文不對上述範疇討論,而希望討論殘疾部份的歧視。

殘疾人士也有權參與社會和政治,過去數天也有不同殘疾人士前往金鐘參與集會,歧視條例中也有重大有關殘疾人士政治權的問題,玆事體大,請關心殘疾議題的朋友多多關注及發表意見。

原則

我們歡迎平機會就歧視條例作出檢討,並就整體反歧視條文保障、殘疾議題、平機會職能提出重要修訂。殘疾社群面對社會歧視,在生活每一個不同的場景中發生,包括教育、就業、無障礙環境、社會參與等,對於殘疾社群,反歧視的精神極為重要,更重要的是正面看待平等機會,而不是以福利和憐憫角度看殘疾。按《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精神,推動殘疾人士平等參與社會,促進殘疾觀點主流化,確保殘疾人士基本人權和自由得以保障,是歧視法或平等法最重要的功能。

回應諮詢問題 – 與殘疾相關的議題(問題7, 17, 22, 23, 24, 29, 36, 62, 75)

1. 殘疾定義
問題7:
- 你認為目前殘疾的定義和殘疾範圍的界定是否適當,與條例目標是否相稱?應否修訂定義,如只限於有重大影響及/或可能維持一段時間的身體或精神缺損?
回應:
- 反對「維持一段時間」(平機會的諮詢文件稱一段時間為至少十二個月) 。
- 對有「重大影響」的定義有保留。
- 《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殘疾是一個演變中的概念,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産生的結果。
- 重大影響的定義亦難界定,因為殘疾本身除病理上,還涉及社會參與、心理社交、精神上的影響,立體地看殘疾時,應需整全分析,故在寫進法例定義時,我們有憂慮會有不適當限制。
- 維持一段時間的影響亦是難定義,因為殘疾是流動的,而一些殘疾情況較為短暫(不會維持十二個月) ,但亦有重大影響。
延伸討論:
- 我們應由醫學模式(medical model),進步為社會模式(social model)看待殘疾,殘疾本身其實不是問題,問題的重點是欠缺社會政策和制度的配合,這亦是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理念。
- 不同政策對殘疾定義不一的情況,包括傷殘津貼、勞福局的康復中央資料庫、勞福局的康復計劃方案、統計處的殘疾人士統計、教育局對特殊需要學生的定義等,有必要作出全新整合。平機會的職能,在推動殘疾觀點主流化時,亦應促請政府統一不同殘疾定義。

2. 直接歧視
問題17:
- 你認為應否修訂直接歧視的定義為:
包括任何基於一項受保障特徵(而非某人的)而引致的較差待遇;及澄清直接殘疾歧視的比較對象可以是沒有該種殘疾的人(即可以是有另一種殘疾的人)?
回應:
- 支持。
- 殘疾與非殘疾的比較延伸至不同殘疾種類和程度的比較,不合法的差別待遇是會發生在有不同殘疾的人身上。

3. 輔助動物
問題 22:
- 你認為殘疾歧視中,應否加入就需輔助動物陪同而引致歧視的條文?
回應:
- 支持。
- 輔助動物最主要為導盲犬,現時香港只有10隻以下導盲犬,香港共有,122600位視障人士,視障人士與導盲犬比例為約10000比1。根據國際導盲犬聯盟,視障人士與導盲犬的理想比例為100比1,而香港導盲犬數量及服務與國際的理想比例有一段距離。
- 除加入歧視條文,平機會或相關政府部門有責任推動導盲犬的發展。

4. 因殘疾引起的狀況
問題 23:
- 你認為應否增加有關「因殘疾引發的狀況而被歧視」的新條文?
回應:
- 支持。
- 除殘疾本身,殘疾帶來的社會參與等的影響,亦有可能被歧視。

5. 合理遷就
問題 24:
- 你認為應否以英國法例的模式為藍本,規定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遷就?
回應:
- 支持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條:“基於殘疾的歧視”是指基於殘疾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損害或取消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對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指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5條: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提供合理便利。
- 就以下政策範疇的延伸討論如下。

5.1 就業: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7條:(一) 在一切形式就業的一切事項上,包括在徵聘、僱用和就業條件、繼續就業、職業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方面,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二) 保護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條件,包括機會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報酬的權利,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包括不受騷擾的權利,並享有申訴的權利;(九) 確保在工作場所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 就業議題上,如能實施合理遷就,則在聘用、參與工作、工作調適、工作晉升等範疇,均應提供適當遷就
- 現時殘疾人士就業的困難,失業情況嚴重、工資偏低,合理遷就從法律層面不會直接創造就業職位,但可以制造僱主對殘疾人士就業上的遷就和改變文化。
- 而政府聘請殘疾人士方面,有合理遷就的情況下,殘疾人士申請政府工作能有改善。

5.2 教育: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4條:締約國確認殘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為了在不受歧視和機會均等的情況下實現這一權利,締約國應當確保在各級教育實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終生學習;二、為了實現這一權利,締約國應當確保提供合理便利以滿足個人的需要;五、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能夠在不受歧視和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普通高等教育、職業培訓、成人教育和終生學習。為此目的,締約國應當確保向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 就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引起的種種歧視情況,在有合理遷就的條文下,學校不能拒絕提供合適教學服務,否則屬違法。
- 由以往的「不合情理的困難」到「合理遷就」,可免除學校的藉口,令學校須提供調適、輔助器具、課程安排、支援服務、手語翻譯等。
- 引發的思考是全面檢討融合教育制度和就特殊教育立法,以保障每位特殊需要學生獲得良好的教育服務。

5.3 無障礙環境: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9條:為了使殘疾人能夠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衆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這些措施應當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的因素。
- 對各項無障礙設施,包括殘疾人士洗手間、升降機、斜道、門的重量、餐廳輪椅位置、引路徑、聽障人士顯示屏等,均成為法定的責任,需要作出提供。由以往的「不合情理的困難」到「合理遷就」,可免除機構的藉口,需要提供。
- 引發的思考是設計手冊的檢討,對上一次檢討已是2008年,多年沒有更新,就政府的無障礙工程上,亦有不少項目未如理想,致今仍是障礙重重。
- 現時多個公共交通,包括港鐵、巴士、小巴等的無障礙設施及職員訓練不足,歧視情況時有發生,需要關注及改善。

5.4 健康、體育:
- 現時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面對不少限制,如體育設施並沒有特定的設備供殘疾人士使用,部份場地和設施亦不是無障礙,不便殘疾人士使用。有合理遷就的概念,便可要求相關機構改善相關設施和安排。

5.5 整體:
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必須以合理遷就為基準,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遷就,及公共機構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遷就。

6. 多元交織的歧視
問題29:
- 你認為應否有多元交織的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和騷擾的條文?若是,你認為多元交織歧視的保障應否涵蓋兩個或以上的特徵?
回應:
- 支持
- 應該有多元交織的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和騷擾的條文,並認為多元交織歧視的保障應否涵蓋兩個或以上的特徵。

7. 投票及政治權利
問題 36:
- 你認為為求一致,應否明文規定禁止在公共機構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該等機構方面的殘疾歧視?若是,你認為應否有例外情況,在有相稱且合理目的的情況下,容許限制殘疾人士參與?
回應:
- 第一條問題:應該。
- 第二條問題:不應該。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9條:締約國應當保證殘疾人享有政治權利,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受這些權利,並應當承諾:(二) 積極創造環境,使殘疾人能夠不受歧視地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和充分地參與處理公共事務,並鼓勵殘疾人參與公共事務
- 原則上,沒有任何人是完全沒有精神行為能力,從尊重殘疾人權利的自主自立性,尊重自我決策(self-determination)的角度出發,如何讓身體有限制人士盡量自主決定是極為重要的。
- 公約實踐的理念,是平等權利不應受殘疾受限制,政治參與權利是一個基本的權利,應盡量提供適當協助以捍衛其權利,而不應隨便剝奪。
- 國際經驗已提出支援決策模式(supported decision model),以取代替代決策模式。只要清晰釋各個選項,使其盡量行使決策和意願。

8. 「真正的職業資格」的定義
問題62:
- 你認為應否革新「真正的職業資格」的定義,以一致適用於所有受保障特徵,即符合以下條件便為「真正的職業資格」:「-某項職業要求與是否擁有受保障特徵有關;-引用該項要求是達到合理目標的相稱方法;-申請人或員工達不到該項要求;或僱主有合理理由信納有關申請人或員工達不到該項要求;至於殘疾方面,若可透過合理的遷就而達到該職業要求,則例外情況並不適用。」?
回應:
- 同意革新「真正的職業資格」的定義
- 殘疾方面,若可透過合理的遷就而達到該職業要求,同意例外情況並不適用

9. 最低工資
問題 75:
- 你認為《最低工資條例》下可評估殘疾人士生產力的制度在運作上是否有效?你認為《殘疾歧視條例》附表 5 第 1 至 3 項的例外情況應否保留及/或革新或廢除?
回應:
- 第一條問題:無效。
- 第二條問題:應該廢除。
- 低於最低工資的工資,殘疾人士生產力評估機制有絕對的歧視性。
- 一份不失尊嚴的工作本是人的權利。所有人,包括殘疾人士,都應該享有就業的權利,而且應該可以跟健全人士一樣獲得一份有尊嚴的、體面的工資。
- 工作能力評估的假定了殘疾人士的工作能力是較健全人士為低。這完全違反平等精神。
- 對於殘疾人士就業的困境,是否能透過評估機制解決?觀乎數字,由政策實行至今,2011年只有170宗評估、2012年為110宗、2013年為69宗,殘疾人士根本不願作出評估,或政策本意根本未能實踐,政策應予以廢除。
- 對於推動殘疾人士就業,理應訂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和稅務優惠。和就合理遷就方面,推動更多便利政策(於合理遷就再作討論)

回應諮詢問題 –公共機構及平機會職能(問題34, 41, 45-60)

1. 公共機構
問題34:
- 你認為應否有明確條文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並訂明公共機構在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的歧視屬違法行為?
回應:
- 應該。
- 公共機構為市民提供很多重要服務,必須被反歧視法涵蓋。

問題41:
- 你認為應否規定所有公共機構在職能和政策上都有法定責任,為所有具受保障特徵人士促進平等及將之主流化和消除歧視?
回應:
- 應該
- 公共機構擁有平等責任是達至平等主流化以及打擊制度性歧視的重要一步。
- 殘疾議題並不應只停留於福利角度,應以權利角度,進行主流化。現時有政府制訂的婦女觀點主流化清單,卻未有其他群體,如能有殘疾觀點主流化清單或政策指引,任何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也應當保障殘疾人士權利,包括教育、就業、體育、文娛等等的各個範疇

2. 平機會職能
問題45-60
回應:應該
- 現時不少社會政策有相當歧視性或剝削了殘疾人士權利。甚至一些社會事件,如最近意粉屋智障員工被欺凌事件,平機會角色被動,需要當事人的投訴才可以處理。平機會較少主動作出調查或跟進。
- 平機會角色應當加強,同時有主動推動改善政策和制度的角色,推動平等。
- 平機會現時的組成,全部由特首委任,所謂的遴選委員會欠缺監管和透明度,過去更有不少平機會主席是前政府高官,間接剝弱平機會的獨立性。
- 按聯合國要求,按巴黎原則成立人權機構非常重要,並應是法定組織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8條:締約國承諾立即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一) 提高整個社會,包括家庭,對殘疾人的認識,促進對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尊重;(二) 在生活的各個方面消除對殘疾人的定見、偏見和有害做法,包括基於性別和年齡的定見、偏見和有害做法。

遞交意見方法
- 郵寄地址: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 號太古城中心三座19 樓
- 電話:(852) 2511 8211
- 傳真:(852) 2511 8142
- 電郵:[email protected]
- 短訊服務(為聽障/語障人士而設): 697256661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