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即將迎來選舉年:2015年的區議會選舉以及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雨傘運動的出現,令不少人更確切地感受到手中的一票是如此的彌足珍貴。但其實對於殘疾人士而言,投票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香港現時有超過40萬的殘疾人士,但殘疾人士投票率總低於兩成。探其原因,赫然發現原來殘疾人士投票的困難程度,有如不可能的任務。
肢體殘障人士:望梯興歎
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設有約五百六十個投票站,選舉事務處指九成投票站可便利殘疾選民,換言之,仍然有一成的票站無法讓殘疾選民可以順利投票。以輪椅人士為例,入口前一級小小的石級,已經令輪椅無法通過,如何能夠進入票站投票?
翻查新聞,過往亦有報導揭露票站的無障礙通道問題。其中荃灣綠楊新邨平台一青少年中心的票站障礙度,堪稱全港之冠,市民要拾級而上,輪椅人士只能望梯興歎。亦曾有輪椅人士到屋邨票站投票時,因為門口的石級令他難以自行乘輪椅通過。多番折騰後,即使成功進入票站,亦因投票間狹窄,輪椅無法進入,令他需要在布簾外投票,個人選擇暴露於眾人眼光之下,秘密投票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
視障及聽障人士:特別的需要總被忽略
對於視障人士而言,往往在接收選舉資訊時,已經遇上很大的困難。例如曾經有一位只有一成視力的視障人士表示,選舉事務處寄來的投票通知書上所寫的投票站地點,她亦無法看清。在票站投票時,她亦曾要求票站主任提供透明的點字凸字工具助她辨識候選人號碼,但主任竟指可代為投票,堅持拒絕提供任何輔助工具,選舉事務處明明強調每個票站均備有凸字模板供視障人士使用,該位票站主任的做法,實在是令人摸不著頭腦。
聽障人士面對的情況亦不遑多讓,由於票站內欠缺手語翻譯員,當聽障人士在票站內想作出查詢或尋求協助時,與票站職員溝通亦是一大困難。
外國經驗借鏡:美國佛羅里達州(State of Florid)
2000年的美國總統選舉,佛羅里達州出現許多無效票或投票違規(voting irregularities)的情況,民眾對此感到不滿因而提出了投訴。美國公民權利委員會亦就此展開了一系列的調查,調查報告中指出有不少無效票都與殘疾人士投票相關。其後佛羅里達州便針對殘疾人士的投票情況進行了一系列的改善指施,大幅便利了殘疾人士投票。
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在佛羅里達州選舉法中加入了有關殘疾人士無障礙設計票站的規定。因為即使票站內的軟件運作能夠配合殘疾人士的需要作出改善,但在硬件上殘疾人士還是無法順利前往票站的話,依舊是無助殘疾人士進行投票。
美國佛羅里達州選舉法中有關殘疾人士無障礙設計票站規定重點如下:
1. 所有投票所對於殘疾人士都必須為無障礙且易於使用
2. 只有那些符合佛羅里達州的美國殘疾人士無障礙實施法的投票地點,在投票過 程中所有的投票站,無論其投票地點的使用歷史或功能的建設,都應當用於聯邦,州和地方選舉。
3. 在選擇一個投票站必須確保其協助功能,有如空間,範圍和技術之要求(無障礙通道,空間與範圍、突起物、地面和樓層、停車場與其載客量區、路邊的障礙、坡道、樓梯、電梯、平台升降機、門與入出口路徑、控制和運行機制、標牌和所有其他最低的要求。
4. 無論做為投票所之建築的使用歷史以及原功能為何,都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A. 必須有停車的地方
B. 如果無障礙路線與原建築物路線不同,則必須明確標示
C. 無障礙的行進路線
D. 水平、堅固與防滑的路面
E. 投票空間的通暢
F. 路線與投票空間都必須有足夠的明亮度
報告中亦指出另外一個重點:由於部份票站職員沒有獲得充分的訓練,因此無法有效協助殘疾人士進行投票,甚至有些投票所工作人員在提供協助時態度不佳,使殘疾人士喪失了投票的權利或興趣。
為了有效地協助殘疾人士投票,佛羅里達州政府特別指定州內的殘疾人士服務倡導中心(Advocacy Center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12)製作殘疾人士投票手冊(Voting in Florida: A Guide for Citizens with Disabilities)供州內的殘疾人士參考。在該手冊當中,有相當詳細的投票教育,內容包括了:投票目的為何、為什麼應該投票、投票的重要性、選民資格與如何登記為選民等。由於此手冊是特別為殘疾人士量身訂制,在內容上能更切合殘疾人士的需要。
而為了避免殘疾人士在投票過程中遇到問題時會求助無門,因此手冊內也有說明他們如果遇到問題時該如何請求幫助,手冊的說明對於票站職員而言亦是重要的參考。最後,手冊內亦有列明,如果殘疾人士對票站人員所提供的協助不滿意時的投訴渠道。
從手冊的內容來看可以發現,佛羅里達州在2000年的美國總統選舉後,的確進行了不少的改革來協助殘疾人士投票。
香港的路怎麼走?
第一步必須是要改善香港的無障礙通道設施。根據2008年時立法會其中一項有關「殘疾人士的投票安排」的質詢,政府當局表示選舉事務處一直以來在每次選舉中均「盡力」物色適合殘疾人士使用的場地作為投票站。然而,在個別的地區,某些地點適中的場地可能在設計方面沒有包括便利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再加上選舉事務處亦須徵求場地擁有人的同意,才可借用有關場地作投票站之用。換言之,選舉事務處有部份情況下是「揀無可揀」,只好借用無障礙通道設施不足的場地作為票站。這樣的說法亦透露了香港的無障礙通道設施多年來仍然未盡完善。其實,政府的無障礙《設計手冊》於1984年首次出版,在1997年及2008年更新過兩次。自1984年引入有關法例後,所有提交圖則的新建築物,以及進行改建或加建工程的現有建築物,在工程完成之時,理論上均須符合當時的無障礙設計標準。但30年過去,時至今日香港仍有為數不少的建築物未能符合無障礙設計標準,政府實在責無旁貸。為了讓殘疾人士可以順利前往票站投票,改善無障礙設計是刻不容緩。
除了硬件之外,軟件的配合亦相當重要。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經驗告訴我們票站工作人員協助將會大大影響殘疾人士的投票權利或興趣。因此,選舉事務處為票站工作人員時提供培訓時,必須要提高工作人員對殘疾人士需要的敏感度,最理想的情況是能夠制定指引,讓工作人員能夠就不同類型殘疾人士提供相對應的協助,例如提供什麼樣的輔助器材,而非只是籠統地指示工作人員「盡最大的努力」協助殘疾人士投票。同時亦可參考佛羅里達州的做法,為殘疾人士提供說明手冊,讓殘疾人士清楚了解可得到的協助,在票站遇到問題時亦可知道求助的方向。
就殘疾人士的投票安排作全面調查亦是一個不可忽略的方向。台灣、日本、英美等國都曾就殘疾人士的投票安排作系統性的調查,調查的項目十分豐富,涵蓋了殘疾人士的無障礙通道設施、手語翻譯者的配置、候選人姓名的點字設施、弱視者專用特別照明設備的設置、輪椅專用低選票填寫台的設置、代理投票制度的運用、工作人員的應對等。調查的結果對於進一步具體改善殘疾人士的投票安排有莫大的幫忙,可惜本地至目前為止仍未有類似的大型調查或研究,對於實際情況的運作缺乏考證。近日有調查希望了解有關殘疾人士登記選民的情況,如欲參與調查,請到以下連結:http://goo.gl/YUtpi4
總結
殘疾人士的政治權利,應當和其他社會大眾沒有差異,甚至因為他們會面對較多的困難,而更需要進一步的權利保障。一場雨傘運動,喚醒了不少市民大眾對政治參與的關注,而殘疾人士其實亦與普通的社會大眾一樣,同樣關心香港的政治發展。我們不論健全或殘疾,作為香港人,同樣期望用選票改變香港。
參考資料:
星島日報 2012-05-11 A14 港聞 《殘疾者轟投票權遭漠視 票站障礙多 打擊投票欲》
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2010年《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行使相關問題之研究》
撰文:林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