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女兒梁頌昕的機場行李事件越鬧越大,從特首是否濫權演變至機管局是否違反航空安全規定,再演變到特區政府公共行政危機,有火燒連環船不可收拾之勢。
撇開未經證實的傳聞,至今為止整件事有兩項確鑿證據:
其一是從國泰航空公司漏出的內部文件,詳細記述事件經過,確認機場員工當初拒絕替梁頌昕將遺留在禁區外的行李送給她本人,但在特首夫人一番理論及特首與駐機場職員通電話後改變決定,派人把行李通過禁區交給登機閘口的梁頌昕。這一項證據說明,無論特首本人是否意圖運用特權或施壓,機場職員改變原來決定,令本來可能無法及時取得遺失行李的梁頌昕取回行李。
其二是多家傳媒派人到機場實地測試,以一般旅客的身份遺失行李,不可能得到梁頌昕的待遇。這項證據說明,梁頌昕確實獲得特權優待。
這兩項有真憑實據支撐的真相,點出整件事的核心矛盾:
- 梁特首說沒有「特事特辦」,顯然違背事實,但他不肯承認。
- 機管局及保安局長黎楝國辯稱「沒有違反一直以來的機場保安程序」,民航處長羅崇文辯稱「行李不一定隨物主安檢」,顯然迴避了機場人員在事件中運用酌情權,令特首女兒獲得優待的事實。
濫用特權 證據確鑿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行使酌情權,是令公共行政暢順的必要之惡,但行使酌情權並非不受規限或沒有底線,無論在普通法或不少國家的成文法中都有原則性規定。
在這件事中有四點原則特別重要:
- 使用酌情權必須是為了達致適切目標,這件事涉及的最大公眾利益就是航空安全,但容許行李不跟隨物主安檢不可能增加航空安全,只會削弱航空安全;
- 使用酌情權的公職人員必須獨立作出決定,不受他人左右,但今次機場職員顯然在特首介入後才運用酌情權;
- 使用酌情權必須有一致性確保公平,但政府從未公開說明特首家人以私事出入機場可以獲得特權優待,公眾亦未聞同類案例;
- 使用酌情權必須透明問責,機管局一直未有就事件經過向公眾解釋,亦未有說明誰下令行使酌情權,決定時究竟考慮了哪些因素,國泰航空亦一直未有公開交待。
按照上述四點原則,機管局容許職員運用酌情權優待梁頌昕,顯然犯下錯誤,但更大的錯誤是事後不但沒有檢討致歉,更迴避核心問題,意圖為特首掩飾。
拙劣解釋 謬誤百出
事到如今,機管局、保安局和民航處已經把自己逼向死角:要是承認當時行使酌情權「特事特辦」,等於指正特首說謊,把政治炸彈拋回他身上;要是否認行使酌情權,等於未經諮詢便修改一貫使用的安檢規定,增加航空安全風險之餘,更引發地勤和航務人員不滿,翻起軒然大波。
民航處一直辯解行李有通過安檢便等於滿足航空安全要求,無疑是違背常識的說詞,因為要把航空風險減至最低,便須把違背「同行同檢」的特例減至最低,特例越多出事的機會越大,現今全球恐襲風險上升,民航處應以「零容忍」為目標。顯而易見, 違背「同行同檢」準則等同削弱航空安全系數,而民航處至今沒有解答為何特首女兒拿不到行李或趕不及上機,比遵照準則更重要?
議員葉劉淑儀用英國外相遺失行李的假想例子,來說明機場職員替特首女兒拿行李入禁區是合理要求,實在錯得離譜:前者是公職外交人員因公出行,後者是非公職人員因私出行,豈能相提並論?退一步說,英國外相若真在禁區外遺留行李,必定不會容許機場人員替他拿行李入禁區,因為如此假手於人,等於縱容行李內的機密外洩或提供機會給外人在行李內做手腳,同時從保安規矩來說,任何曾經遺失在監控範圍之外的行李已變成「可疑物件」,所以英國外相必定第一時間讓隨從特工取走行李檢查再行定奪。葉劉淑儀連如此基本的保安常識也沒有,真令人質疑她如何當上保安局長?
三跑失實 逃避追查
須知機管局現正爭取特首支持落實第三條跑道項目:根據前天文台長林超英透露,上周五他收到地政總署函件,對機管局海上交通風險評估的錯誤計算毫無回應又表示再無補充,限他星期一中午前回覆,顯然趕急把填海工程呈交行政會議作決定。 若果特首否決填海申請,三跑項目便無法進行。
此時此刻,機管局與特首是利益相關方,即使機場當值職員在事發當天可能懾於特首壓力而在不情願的情況下一時錯判(因此責任需由特首承擔),但機管局在事後多天才發出「沒有違反一直以來機場保安程序」的書面聲明,必然深思熟慮並由高層核准。究竟誰批准這份聲明?批准前有沒有跟特首辦溝通?機管局主席或董事有沒有參與其中?機管局有沒有收過民航署代表特首發出的指示等等?一大堆疑問仍待解答。
事實擺在眼前,市民看見赤裸裸的利益交換:機管局為了確保1415億元的三跑項目能順利上馬,逃避公眾繼續追查三跑項目的經濟、環境和空域等數據謬誤,必須不顧一切維護特首一家聲譽,即使削弱航空安全和犧牲公眾利益亦在所不惜。梁振英從袒護女兒取回行李上機那一刻開始,一步步捲入更多官員,一步步為自己添加炸藥。今天的懸念不是政治炸彈會否引爆,只是殺傷力有多大而已。
原文刊於《明報》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