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朝雲
(獨媒特約報導)前學聯常委梁麗幗早前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檢視政府在政改第二輪諮詢中錯誤採用人大常委831決定中的陳述。今日雙方為申請許可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由法官區慶祥審理,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雙方主要處理以下問題:
- 831決定有否超出了2004年人大設定的五部曲?如果有,這法律錯誤會否令諮詢不合法?
- 政府針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保留條款而拒絕尊重選民意志(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electors),是否合法?如果有更寬鬆的方案不被採用,是否不相稱(disproportionate)限制了選民的參選權?
- 諮詢報告沒有包括其他可行(legally viable)而合法的方案,是否不公平不合法?
雖然這只是許可申請,由於這題目有相當的爭議性及敏感度,政府代表及法官對申請人的呈請有一定的要求──合理而合時,而有實際效用的覆核。事實上,司法覆核的法律門檻、法援申請等等,申請人都需要力爭證明這案件的法理理據,解釋為何法庭可以介入決定。黃大律師亦指假如許可得到批準,他們會準備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政府暫停審議政改。
申請人指諮詢報告引用831決定為具法律效力文件,這基本的法律錯誤令次輪諮詢未有公平地進行。代表梁麗幗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指,831決定超出了2004年人大決定五步曲中第二步的權力,就普選方案的條件加設限制,則超越了「確定」特首及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則是「yes or no」。他陳詞指:「政府代表大律師指人大常委有最終決定權因而有權修改條款。如果這是正確的話,人大常委豈不是可以最終欽點下屆特首,甚至不用行五部曲?」
另外,黃文傑指政府未有考慮相關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第25條、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包括要眾人參與平等投票的權利。同時,由於立法會隨時審議政改方案,申請人也請法庭考慮盡快考慮這案件。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申請人不能借挑戰諮詢,實質劍指831決定不合法。他類比831決定猶如立法機關(parliament) [1] 的文件,而香港法庭沒有權力檢視內地立法機關的文件。翻閱《基本法》附件,他指人大常委顯然具有權力修改及作出「yes, but」的決定。他指這就是第二步賦予的權力──「如果人大常委只會作批准與否的決定,他就不會加設第二步!」他又指香港法庭沒有權力挑戰831決定或要求重啟五步曲,因此不應批准審訊的許可。在審訊期間,他多次引用港大教授陳弘毅的文章,政府方案沒有強迫市民選擇某幾位候選人,又指「香港將會在歷史上首次可投票選特首」,因此沒有什麼理由覆核。
黃文傑回應指,文件是否合法跟對在香港有否法律效力是截然不同,例如內地法律是合法,但在香港沒有法律效力,我們要判斷的是831決定對香港政改有否效力,2004年人大決定的演繹應客觀閱讀,而非依賴人大當時的主觀判斷或意願。大律師與區法官在有否酌情權決定提供什麼方案爭持不下。
除了政改議題,這個審議的另一亮點是有關諮詢的法律。第一,要求覆核的時機要準確,一旦進入立法會審議階段,由於立法會或有政治渠道處理法律錯誤,法庭因此不會介入。二來一旦人大一鎚定音或走到第五步曲、通過方案,香港法庭未必審議人大決定的權力。第二,是諮詢過程不公、偏頗、有法理錯誤,普通法都有不少案例指法庭可審議諮詢是否公平。這些案例的應用對香港之後諮詢等等,尤其政改諮詢,都有莫大影響。
政府代表大律師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薛日華及大律師陳樂信。代表梁麗幗的則為香港史上最年輕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以及大律師郝曉田、大律師伍中彥。早前長洲居民郭卓鏗亦提出首輪諮詢報告的司法覆核,代表律師為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相信法庭會一併考慮兩個案件。這次新一團隊陣容強大,不少之前未有參與憲法或行政法的司法覆核案件,佔領看來也令不少法律界的精英投身到法庭抗爭之列。
[1] 他這裡指的是議會,而英國的parliament是有sovereign、「無上」、不可被法庭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