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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或許我們怪錯你了

校長,或許我們怪錯你了

早幾日前,校長拒絕頒授畢業證書予台上舉起黃傘的畢業生。事後經媒體報道,繼中國模式國情專題教學手冊一事後浸大又成為了大醜聞。然而,當我們_大台的時候,細想其選舉的方式和台上高層的組成就會明白一個道理:校長和校董會根本不代表我,因為學生從來都沒有選擇權。

是次校長遴選中,校方美其名增加學生的參與,包括:讓學生代表加入遴選面見委員會和邀請同學討論遴選準則,實質上學生代表的加入只為象徵作用。的確,學生會和關注組成員於釐訂準則時大部份的要求都達成,例如:要求候選人具備捍衛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的勇氣和尊重師生共治。可是,安排遴選時間表、選擇人事顧問公司、決定遴選準則、遴選多輪的候選人的面見過程等都被拒絕參與,學生代表能參與的只有與聘任委員會經多輪遴選後欽選出的「候選人」會面。所謂會面,賬面上寫的為與其他成員共同協定最終候選人,並提交至校董會作最後的表决。當然,若然賬面上寫的為事實,那麼真普選一早已經能夠透過立法會選舉或行政長官選舉而得以彰顯了。即使面對經聘任委員會遴選過的候選人,於面見程序中能發問和「決定候選者」,誰能夠保證該名單在交上校董會的時候不會被「優化」呢?即使校方不會作如斯舉動,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校董佔大多數的校董會成員作最後表决時,學生又能有作為嗎?喔,原來到最後,學生連於校董會否決被欽點候選人的權利都被惡法-《香港浸會大學條例》限制。說穿了,學生代表的參與,只為提供素材予在有關校長遴選的群發電郵內「......故此本次遴選過程已經多番考慮大學社群的意見,例如同學、校友和教職員等」作正當性。

校長之位從來只為權貴服務,試想佔領初期八大院校校長群湧而至的撤退之說法,已經讓人聯想到其經而淪為政治動員。院校自主在浸大而言,只屬空談。根據《香港浸會大學條例》,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和司庫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三十四名校董內有十八位校董亦為行政長官委任。由梁特首委任的校董 數目佔校董會的一半或以上,當中不乏來自與教學和學術界無關的商界人士,而校董會的職能包括委任校長和副校長。看到這裡,只有四哥於少林足球中的名言方能代表你的心聲:「求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單位都是我的人。怎麼和我鬥?」故儘管李氏有多討厭,我不得不瘋狂地認同其主張的校監下台論。

校董會為本校最高行政決策組織,除了上文提到的任命校內主管,更能頒授名譽博士予對社會由傑出貢獻人士,包括顧明均先生,對,就是那位把七位濫用職權採取私刑毆打示威者的警務人員形容為警隊七雄的社會傑出人士。

除此之外,梁校監更能透過任命校董和教育資助委員會成員而影響本港院校之教育和研究方向。試想想,一間社會中有兩個角色,其一為負責撥錢,其餘八位為等錢作研究教學之用。如果我希望八位教授聽從我指示作統一的教學方向,只要負責撥錢的和安插心腹於教授身旁,撥資源的時候還有人反對嗎?更有甚者,有學者曾經提出被任命為校董的,背後多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有的以升官為由成為校董,有的則而其政治背景而成為校董。政治永遠離不開你,躲入象牙塔亦為同樣。因為校董會,就是一個政治的地方。

雖然如此,校政民主化一直是本會的政綱,而校政不民主化亦是政府和學校一直的目標。從大學條例可見,學生代表被法律規限不能於校董會會議內參與高層任命等事宜足以印證了學生權力的不平等。而校董會會議外,以校長遴選為例,當時校董會決議認為學生會代表未能處理繁複的行政程序和缺乏有關知識,故拒絕讓學生會代表加入聘任委員會,可見校方透過矮化學生的身份,從而而父權式的管理方式管治學校。然而所謂聘任委員會的成員對教育的知識亦不見得有多高,例如在釐訂校長遴選的準則時,本會曾提到要求加入候選人需要具備捍衛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的決心時,多次有委員會成員竟然表示,認為該準則過於空泛且經而於教資會網頁上有記載,故不需要把有關準則加入校長之遴選條件中。可見,所謂校外校董根本對其職能和對校長之認知和基本知識不詳且缺乏,單憑其知識水平實在難以校董身份於校董會作建設性的建議。而問題在於當校董會成員有多達二十三位校董,包括經過黑箱作業而選出來的校長和副校長,校內的行政抉擇權一早已經被校外人士奪取,行政造成嚴重失衡。而師生共治於此時此刻已淪為神話,更遑論影響校方由上至下的管治思維了。學生參與校政的決策過程,除了彰顯師生共治的精神,更透過參與校務事宜對其公民意識的覺醒,實在符合全人教育的精神。

更改大學條例已經刻不容遲,「if not now, then when.」

對民主社會的追求推使我們衝入公民廣場,亦促使了雨傘運動的開始,即使遭到警方的清場或後果,我們浸大人從沒有退縮過。爭取學生應有之權利亦為同樣,面對如此不平等的待遇,對學生於校董會內對參與和校董會的組成均需改革。

校長,或許我們錯怪你了,因為從來你都不是我們的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