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貫作風是以事論事,講一些自己相信的事、引述事實和真相,讓讀者自行判斷。
近日坊間流傳曾和林鄭接觸的人,大部分表示她是一個感性的人,我完全相信。
因為會流淚和會害人兩者並無牴觸,等於說梁振英有一把低沉而磁性的聲音,但賺取五千萬不納稅、同時不申報利益、又暗中串通周浩鼎……
昨日林鄭道歉記者會的尾聲,有記者問是否還會跟進陳同佳案?
林鄭回應(大意):「好遺憾法案未能夠推行……」 意思就是,不會再替他們的女兒彰顯公義。
天下卑鄙之最,莫過於此!
作個簡單比喻,潘生潘太向林鄭借500元以解燃眉之急,林鄭本來輕鬆做得到,但莫名其妙地堅持要替他們向銀行借一百萬,最後銀行不批准,林鄭抽身而去……
為什麼我會作這個比喻?
現在我就讓讀者看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
林鄭月娥接受無線訪問(流淚的那次)片段中露出尾巴說……潘生潘太多次向她求助,不惜一切去尋找各種方法,甚至提出英國和台灣也有類似案例,鍥而不捨地為女兒伸冤令人動容……
無線記者後來訪問台灣這方面的律師,台方律師清楚解釋,沒有互相引渡協議的地方,可以採用「備忘錄」方式,台灣和英國亦曾經以此方式合作。
台灣和英國合作,也就是潘生潘太口中的這宗案件:
2010年3月,南亞裔英國人林克穎(Zain Taj Dean,另外化名 Khalad Hamid, Callum Rafael Scott 等) ,因酒後駕駛撞死送報紙青年黃俊德,事後不顧而去,三日後,林克穎被捕,最終被法庭判處四年徒刑。
林克穎於上訴保釋候審期間,使用其他人護照,用假名離開台灣潛逃英國。
由於英國與台灣沒有任何引渡協議,所以林克穎在台灣犯下的命案,令雙方執法機關束手無策。
最終,台灣與英國同意以「備忘錄」方式處理這宗案件,正式引渡林克穎返回台灣服刑。
以下節錄英國法庭文件,方便向讀者進一步解釋 :
[ The request was made pursuant to an ad hoc ROC/UK MOU, an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94 of the Extradition Act 2003. ]
簡短翻譯,這個請求是根據中華民國/英國特定臨時的MOU……
MOU, 就是諒解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它不是一般繁瑣而複雜的法律條文,只需對雙方都認同的事實簽一紙協議作道德承擔,同時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
而林克穎亦因此被帶上英國法庭正式進行引渡。
(初審重審控辯雙方各有勝負,至今仍在上訴中……)
各位讀者,陳同佳犯案後逃回香港跟林克穎逃回英國,本質上一模一樣,這正正是潘生潘太向林鄭月娥提出的要求。
潘生潘太根本不會知道特區政府有什麼所謂「法律漏洞」!
但奇怪的是,潘太在民建聯的記者會上,竟然要求特區政府填補法律漏洞,而不是用原先的 「備忘錄方式」替女兒伸冤。
我有理由相信,潘太無奈地「被」說出這番話,所以需要幪面出席記者會,事後人間蒸發……
林鄭月娥是不是真心幫助潘生潘太?
答案已經寫在天花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