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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有勢的統治者 才會破壞法治

有權有勢的統治者 才會破壞法治

攝:獨媒記者 Gundam

法治是用來制約統治者或有權有勢的人,這裡包括所有政府部門、官員,當然連警察在內,也包括法庭、立法機構和一切有公權力的機關,原因很簡單,如果這些機關不依法行使權利,例如不按程序辦事,不按法律規定行事,作出超越法律賦予的權限,凡此種種,會直接危害人民權利,這種危害便稱得上是破壞法治。

那麽,法治與人民關係何在?承接上述前題,法治是制約公權力,公權力既不在人民,法治對於人民,就不存在制約的成份,相反,法治是用來保障人民,令人民的權利受到保護,免受公權力的傷害。一如憲法,是法律中的基礎大法,它是用來約制享有公權力的強者,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人民。

人民要做的是守法,守法的目的,是不傷害其他社會成員,但不守法只是破壞法紀,只要政府將他繩之於法,違法受懲,便成全法治,換在佔領運動的禁制令,只要強制執行便是了。人民無權無勢,更無武器,在法律面前是弱者,憑什麼去破壞法治?憑什麼去成全法治?

圖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存在,必有違法者,但成全法治,是在掌控立法、司法和懲治權的政府身上。因此,人民對政府有否對犯罪者執法,法庭是否依法判案那麽緊張,是有它的根本道理的,如果立法機關立法踐踏民權、政府越權、姑息違法事情、不行使公權力,法庭亂判案,所謂「神係佢,鬼又係佢」,才是破壞法治。法律面前,違法者和人民手無寸鐵,是被動一方,只能等候被執行、發落和懲治 ,全無招駕之力可言,那來破壞的本領。

換在佔領街道示威者來說,破壞法治的一方是政府,因為他們面對違法佔領者沒有採取拘捕行動,改而採用武力對待,政府不行使公權力和使用武力,就是破壞法治。

公民會守法、公民要守法,若只涉一位公民,是沒大不了的,但若公民集體地故意不守法、選擇違法,同時甘願受懲治,到了「我們不合作,你拉我啦!」的地步,要反省和受批評的,已不是不守法的公民,而是政府,因為這個政府,肯定是做了些令人極度討厭的事情,人民才會集體這樣做,已變成不是一個人的事。

最後,法律是為人民服務,包括基本法在內,基本法提供假普選,人民要真普選,便應修改基本法滿足人民要求,不是要人民遷就基本法。

法律得不到人民的支持,人民自然是不合作和反抗,結果法律變成了制約人民的工具,這就不是法治,而是以法治人了,沒人願意接受的法律,也會變成廢物、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