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浮
佔領行動已經接近兩個月,一眾高官仍然異口同聲地說佔領人士破壞了香港法治。筆者縱使是法律系學生,亦認為運動違法(縱然是知法犯法),亦不禁倒抽了一口涼氣,到底他們知道何謂法治嗎?而更加遺憾的是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現任律政司長,居然帶頭損害壞香港法治基石。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戴耀廷指出,法治的理念可分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這4個不同階段或層次,單純一句「破壞了香港法治」實在不足以解釋整個運動的合法性與否。學生無可否認是犯了法,其實不用法庭的禁制令,警方也有權清場。禁制令是屬於民事訴訟,令人費解的是律政司卻主動參與及提供法律意見,但在同等問題上的蘋果日報禁制令律政司又沒有參與。兩個案件都是牽涉商業正常運作,律政司現在又以雙重標準處理這案件,不是有政治考慮是甚麼?誰正在破壞法治?政治問題不應法律解決,律政司及香港政府不應該躲在法庭背後,借法庭解決問題,除非是立心不良。現在借戴耀廷教授對法治理念的解釋指出問題所在。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適用於任何身分的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可以用梁書記作反面教材,一句「潛建已經處理」就可把違法的當作不存在,為何律政司不予起訴?為何書記犯錯不與庶民同罪?
「有法必依」是指法律是用以管治社會的工具,政府、公職人員及人民的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例如我們的警隊基本上有沒有尊重法律,不依公安對例危險地對市民使用胡椒噴霧。不單止,警方不斷在傳媒中指責學生破壞香港,但在旺角卻主動任由罪案發生,轉角放人。反而,受害者輕則以莫需有罪名被拘捕,重則暗角打鑊。那是甚麼門子的雙重執法?法律在規範人民行為的同時,亦同樣規範官員。警方有執法權力,權力來自法律的給予。不論政見,警方都必須依法執行。
「以法限權」是指法律條文的意思必須清晰,讓市民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避免觸犯法律。法律亦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確保管治者不會濫權,並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壹傳媒主席黎智英先生被一男子擲動物內臟,有2名糾察根據CAP 221 Section 101 及101A 條把該名男子公民拘捕,而最後荒謬地被警方以公眾地方打架罪名拘捕。市民依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但警方卻不依法,在沒有任何充分法理依據胡亂拘捕,這是破壞以法限權的理念。
警察無可抵賴是失職,失職事少,損害香港法治事大,始終這是英國人碩果僅存留下來的基石,這代表香港優勢的基石就這樣被現任政府破壞了。
難道許SIR及一眾高官的意思是:「學生們你們好回家,不要再逼警方破壞法洽了」?難道是我們一直誤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