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政改還有討論空間,但前提是要符合《基本法》,即底線是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皆在考慮之外。事實上,由全國政協到內地的法律學者,再到特區政府的不同官員都口徑一致,那所謂的「討論空間」就只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
近月關於政改的討論都圍繞在普選制度之上,這並無不妥,但切忌將爭議留在制度的層面,而放棄民主精神的內涵。在最新出版的一論文集“Democracy in What State?”中,意大利思想家阿甘本(Giorgio Agamben)有一篇非常有意思的短文“IntroductionNote on the Concept of Democracy”,是對香港民主派重要的提醒。
阿甘本在文中指出「民主有兩種意涵,一是權力如何獲得授權,二是行使這合法權力的方式/形式(... democracy designates both form through which power islegitimated and the manner in which it is exercised)」,而阿甘本隨後指出後者主導了現代政治論述。
將阿甘本的文章拉扯到香港政改裡實在有斷章取義或穿鑿附會,因為他的短文希望觸及的是主權(sovereign)的問題,而香港並不擁有主權;他指的行使權力方式是指「政治與司法(politico-juridicalrationality)」及「經濟與政治(economic-governmental rationality)」,而不是選舉制度。縱使如此,從這篇短文,還是能夠為香港政改帶來新的反思。
為什麼阿甘本的分析不能完全套用在香港﹖阿甘本在文中以阿里士多德的《政治學》與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兩個脈絡看梳理「民主」與「政府」的概念,而沒有主權,政治哲學傳統就變得風馬牛不相及。換句話說,要真真正正的討論民主,就不可能繞過主權問題。
我並不支持「港獨」,而相信民主派的大部份人亦沒有「港獨」意識,甚至認為「港獨」是禁忌。可是,這禁忌讓民主派共識地迴避任何與主權相關的討論,於是讓政改爭論愈來愈傾向行使權力的方式/形式上,而不在授權的問題上。簡言之,政改爭論的源頭其實並不在於「三軌方案」是否有違《基本法》,而是為什麼《基本法》容不下有真民主元素的「三軌方案」,也是為何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有權力排除「三軌方案」。換一個角度說,香港正在不可能出現民主的土壤上爭取真正民主的制度,卻共識地不去改變土壤的本質,結果只會有兩個:一、成功爭取沒有民主內涵的民主制度;二、政改裹足不前,民主派卻自我感覺良好,以為自己在爭取真民主。
民主派大概都不明白,《基本法》的「高度自治」就是只能自治而沒有民主,中央愈是緊緊守護《基本法》,就代表他們愈要明確表明香港不可能有真民主。民主派並不主張「港獨」,但在他們主張的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就是要打破《基本法》不能民主的枷鎖,注入真正的民主元素,這本質與「港獨」無異。換言之,民主派爭取的不是單「三軌方案」,而是非「港獨」的「港獨」,中央政府當然要盡早打壓這初生的苗,然而大部份爭取「三軌方案」的民主派人士仍未能察覺這場戰爭的本質,實在是不可愛的天真。
雖然阿甘本的分析不能完全套用在香港的政改問題上,但是他對權力授權及行使形式的論述二分說還是有相當的啟發性。如果不觸及民主的真正意涵,究竟香港的政制能否真正邁向民主﹖還是只能「循序漸進」地成為虛假的民主制度﹖民主黨在政改路上採用議價及妥協的路線,每次換來的都只是的小步改革,但民主黨卻從來沒有說服香港人每次向中央妥協換來的碎步改革可以最終達至真民主。民主黨最令我失望的不是向中央議價、與虎謀皮,而是將爭取真普選降格為沒有民主內涵的「進步」,像跑一個沒有終點的馬拉松。
學民思潮的取態亦很尷尬,他們認為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框架,卻看不到《基本法》對真民主的枷鎖,而且解釋權在中央,這種取態形成既符合《基本法》又要突破《基本法》的弔詭,反而將立場陷入被動位置。從正面看,學民思潮比民主黨更貼近民主選舉的國際標準,這做法有助將爭論從權力行使形式拉回授權的問題之上。
議價路線只會將民主的內涵掏空,流於權力行使形式的討論,而每一次妥協都只會將香港推向一個更空洞的制度裡,弊大於利。堅持「三軌方案」的確能推動真民主,但對《基本法》的取態要更清晰而直接,與其在被動位置強行將《基本法》解讀(甚至扭曲)至能夠兼容公民提及與政黨提名,不如直接倡議修改《基本法》,更針對權力授權問題,而不是在問題的外圍繞圈。當然,這條路比現在走的更難行,但亦更清晰。
十年前,跟朋友討論一個很根本的問題-香港如何能夠在沒有主權、中國大陸沒有民主的前提下推行真普選﹖十年後的今日,這問題亦未能得到解決,但這問題比十年前更逼切。這也許是一個解決不了的問題,但亦是一個迴避不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