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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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在4月17日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上,會長馮偉華仍然對去年政改的妥協諸多迴避,其砌詞之所以使人氣憤,原因之一是到了歪曲概念的地步。這在我們去年已一再向教協理事指出,戚本盛的正式投訴也一再申述,但事隔多月,他們竟然依然故我,一再歪曲,難道他們已服膺於「謊言重複一百遍就成了真理」嗎?
我在大會上對教協的妥協決定而不諮詢會員表示遺憾,馮偉華竟說立場早在《教協報》發表。也許,他竟這樣說,大抵是利用教師會員工作繁忙,無暇細讀《教協報》,看不出箇中分別;可是,在備受批評及指正後仍然一再這樣說,他大抵已到了扭曲概念的地步。
他們在《教協報》公諸會員的立場,清楚列明政改必須符合三大原則[即:(1)法定於2017及2020落實真普選;(2)2017行政長官提名人數的門檻,不會高於2007 的規定;(3)2020的立法會選舉,取消任何形式的功能組別。]
馮偉華自己在3月10日發表的文章,則提到普選聯的三個基本立場[即:(1)中央進一步說明2017全民普選特首,提名門檻不高於目前八分之一的規定;(2)中央進一步說明不遲於2020全面普選立法會,屆時取消所有功能組別,以及(3)在首兩項宣言的前提下,特區政府就2012及2016選舉擴大民主成分,分階段邁向兩個普選。]他還說:「顯而易見,在上述3點基本原則下,現時政府所提的政改方案,完全不能接受。」
比較一下,即可知教協會的三大原則即普選聯的立場(1)和(2),教協會的原則並沒有普選聯的立場(3),而普選聯的立場(3),是清楚說明以立場(1)和(2)為「前提」的。
甚麼是「前提」呢?事物的先決因素,是謂「前提」,重點在「先決」,有了「先決因素」,才有後來的事物;「先決因素」還沒有達至,則不應有後來的事物。比方說,某校中六收生,可在列明學生成績滿14分的前提下,考慮個別學科成績優異的學生。這是說,假如沒有取得滿14分的成績,即使學生有個別學科成績優異,校方也不應考慮。另舉一例,學校向學生頒發優異生獎,以品學兼優為前提,假如某學生在品行和學業沒有兼優,即使有很好的品行,或出色的學業表現,校方仍是不應頒發優異生獎的。
放諸教協最後的妥協之中,普選聯的立場(1)和(2)並沒有達至,即並沒有達至前提讓其接受(3)的[暫且不論政府的修訂方案是否如(3)所說擴大民主成份],至於教協最初的三大原則,更沒有得到政府的承諾。
可是,馮偉華仍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說立場早在《教協報》發表,究竟是他根本不能為最後的忽然妥協作合理的解釋呢,還是他已厚顏至漠視甚至歪曲「前提」的概念?(記2011年教協會員代表大會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