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三年一度的遣散費,對工人而言,是殘缺勞工法例底下的僅有保障之一,問題是,連僅有的保障,也設立了重重關卡讓僱主走法律漏洞。例如:做滿2年才有遣散費、做滿3個月才有勞工假、轉新公司就重計年假7日、病假清零。
很多人曾形容,外判制度是吸血鬼,我最初感受不深,但接觸工人以後,才感受到,那些血汗錢是如何一點一滴輸送到僱主口袋裡。對外判商而言,每一日假期每一項福利都是金錢,若果有人放假,我就要請人頂替,便要為一個崗位多付一份錢,如果這個地方有四十人,就是四十份。若以現時最低工資$34.5計算,一天工作八小時的話,清潔工一天的工資只有$276,全部40人合共$11,040。
假設房署一枝標做3年,民順做左3年後,由自己做返,或者交俾工商做,會有咩分別呢?
首先,睇睇年假,如果由民順做,清潔工既年假分別係9,10,11日,由工商做的話,就變返新人,只有7,7,8日年假,即係每人少左8日,位位$2208,40人就$88,320。
勞工假方面,如果由民順做返就無影響,但如果由工商做的話,頭3個月勞工假就會消失左,以2017年連續3個月累計勞工假的平均數,即1-3月、2-4月等等,大約每名清潔工損失4日假期,位位$1,104,40人就$44,160。
至於遣散費方面,很多僱主都會向員工聲稱,要簽了"自願"離職信,才可以到新公司做,否則甚至要賠一個月錢,而那封信,總會在你下班最趕著回家不為意的時候,夾雜著一堆文件要求你簽署,不慎簽了的話,就真正的一千字金了。粗略計算,假設合約2017年10月到期,清潔工做了3年,遣散費對沖後位位$2641.2(對沖了14,470.8),40人就是$105,648(對沖了$578,832)。
對外判商而言,公司只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繼續中標,支付年資的$13.2萬,一種是支付遣散費$10萬,對公司很難嗎?資料顯示,工商2年合約總值12,571,200,即1,257萬。
那天,清潔工跟我們說,1個80歲的老人要做原本由4個人做的搬大型雜物工作;1枝清潔劑公司只留10分1,要我們自己溝水用,漂白水成日彈入眼唯有自己買眼藥水止癢,溝到漂白水的味都沒有了,還要自己在垃圾堆中執拾清潔劑用;清潔工具都要自己製作,向公司拿用品只有挨罵的份;3個鐘倒40層樓,要中午抽一個鐘做義工,否則怕會做唔完,新同事不懂怎樣做,夜晚還要穿著睡衣去幫忙;垃圾房的風扇等用品,都要靠自己拾回來。那麼,請問這數以千萬的公帑,都流到哪裡去呢?
有人說,部分房署經理退休後會到外判公司去做,甚至乎未滿公務員的過冷河期;又有人說,房署半年前曾經約齊外判商,向公司講解如何可以不用支付遣散費。這些傳聞,我都不作猜測了。但顯而易見的是,房署及政府,在外判左手交右手的過程之中,榨取了不少員工的血汗錢。
資料顯示,房屋署、食環署及康文署的合約承辦商聘用最多外判員工。截至2014年年底,分別聘用大約31,100名、12,200名及11,300名外判員工,合共54,600人。換句話說,每兩至三年,這些員工的經驗將不被重視,視為新入職的人一樣,平均每年損失最少$60,278,400年資成本,及48,069,840遣散費,合共一億元。
有外判商曾明言,即使自己願意提高待遇,在政府價低者得的評分制度下,也不可能中標,結果只有劣幣驅逐良幣,員工都在最低工資及重計年資的旋渦之中徘徊。這個問題有可能解決嗎?在現行制度不行,在改革後當然可行。現行制度的荒謬在於,政府連判出合約的細項(break down)都不主動去了解,因為揭露出來後,一直節省的成本,在公眾監察下便要重新支付。試問你要請人做一樣工作,你會嘗試了解多少錢用在這地方,多少錢用在那地方,然後討論每個細項的價目是否合理嗎?
當細項清晰後,便可以監察這些細項是否用得其所,訂立相關的扣錢扣分罰則。將一些不明確的項目如遣散費及年資成本等實報實銷,由政府承擔,或以約滿酬金解決。在外國,政府招標甚至乎會列明每個外判商投標,要有生活工資的水平(將工資與物價掛勾,而非海鮮價)。在香港,同樣有具體例子,證明招標時有向外判商訂明具體工資及福利的話,一般能改善員工待遇,長遠而言,外判員工必須與直接聘用員工睇齊,或重新直接聘用。可是,我們的政府有這份承擔嗎?工資作為財富分配的第一條線,著實要進行徹底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