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的締約地區,在國際法下實際上承擔了在香港司法管轄區(不過而家唔知包唔包西九...)內遵守《公約》的法律責任。
2. 早於1996年,負責執行及確保締約國遵守《公約》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已經為「老齡人」提供了權威定義。在其《第6號一般性意見:老齡人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中,委員會認為「老齡人」即60和60歲以上的人:
「用於描述老年人的術語――即便在國際文書中――變化不一。... 委員會主張使用“老齡人”(法語為personnes âgées;西班牙語為personas mayores),這是聯大第47/5號和48/98號決議所採用的術語。... 這些術語係指60和60歲以上的老齡人 ...」[1]
此定義亦獲其他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採納。譬如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在其更近期通過的《關於老年婦女問題和保護其人權的第27號一般性建議》中,同樣以60歲為標準判斷一個人是否「老年人」。[2]
3.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第6號一般性意見》第32段中強調「委員會極其重視[《聯合國老年人原則》的規定]」,認為該等原則代表了締約國在《公約》下必須遵守的義務。根據《聯合國老年人原則》[3]第1及18條,
「老年人應能通過***提供收入***、家庭和社會支助以及自助,享有***足夠***的食物、水、住房、衣著和保健。
...
老年人不論其年齡、性別、種族或族裔背景、殘疾或其他狀況,均應受到公平對待,而且***不論其經濟貢獻大小均應受到尊重***。」
4. 林鄭月娥月入超過40萬,卻以自己為例暗示60歲以上長者應該繼續工作,明顯和上述原則的精神不符。
5. 事實上,委員會在2005年審議香港的社經權利狀況時,即使當時長者綜援的資格尚未提高至65歲,已就香港社會保障制度對老年人保障不足一事提出了「嚴重關切」:
「在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下,具體而言即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福利津貼的水平不足以保障適當的生活水準,許多低收入者,***特別是老年人***,不在計劃的涵蓋範圍之內。」
委員會因此促請香港政府:
「審查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資格標準,以確保所有生活困難的人,包括低收入者和家庭,***老年人***和新移民,都可充分參加該計劃,享有適當的生活水準。」[4]
6. 在2016年,委員會在其關於香港的《審議結論》中,再次「建議中國香港立即採取措施,審議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資格標準,並確保所有需要援助的人都能享受其福利。」[5]
7. 時至今日,香港政府不但屢勸不改,甚至故意採取「倒退(retrogressive)」的措施,根據《公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並已「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資源」,否則屬破壞「《公約》規定權利的完整性」,違反中國在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6]
[1]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老齡人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1995)第9段。
[2] (2010年12月16日) 聯合國文件編號 CEDAW/C/GC/27第4-5段。
[3] 經聯合國大會於1991年12月16日第46/91號決議通過。
[4]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和澳門)》(2005年5月13日)聯合國文件編號 E/C.12/1/Add.107,第84、96段。
[5]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關於中國(包括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第二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2014年6月13日) 聯合國文件編號 E/C.12/CHN/CO/2,第46段。
[6]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第3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義務的性質》(1991),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