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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國一制者符合參選資格嗎?

支持一國一制者符合參選資格嗎?

陳浩天、中出羊子、梁天琦和陳國強被選管會否決其參選權,原因在於他們主張港獨,與《基本法》的條文有所抵觸。其中,梁天琦曾回覆選管會的政治主張查詢,強調會放棄繼續支持港獨,卻被選管會以不相信他的政治立場有真正的轉變為由,同樣否決他的參選權,惹來更大的非議。

誠然,選舉主任有審視參選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的酌情權。但選舉主任不相信一個參選人真正放棄港獨的主張,能否構成合理的法律理由去否決他/她的參選權,便存有巨大的爭議。另外,現有部分曾在其他場合表態支持港獨的候選人成功入閘,這又令人質疑選舉主任在下決定時有多重的標準。

以上的爭議,近日已有不少人士提出,筆者在此不贅。反之,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公布最新的民調結果顯示,香港除了有約17%的人士支持港獨外,亦有約14%的人士支持一國一制,這不禁令筆者聯想到,倘若支持港獨的人士不符合參選資格,那支持一國一制的人士又該怎處理呢?

首先,《基本法》並無任何條文支持一國一制。若選管會認為擁護一國兩制才符合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那主張一國一制的人士也不符合參選的資格。選管會一方面以梁天琦參選政綱以外的內容來否決他的參選權,另一方面並無審視建制派的候選人在參選政綱以外是否曾經提出支持一國一制的主張,以及並無表明支持一國一制是否符合參選的資格,這再一次反映出選管會有明顯偏頗的政治立場。

被否決參選權的政治人物勢在必行向法庭提出選舉呈請。按道理說,港獨和一國一制均不是《基本法》條文所曾提及的主張,故支持這兩個主張的人士在參選權一事上應面對同一命運。筆者沒有水晶球在手,故不能預判法庭會怎樣判決,但各非建制派法律界人士和政治人物可留意,倘若支持港獨的政治人物在法庭被否決參選權後,同一法理能否應用在監管支持一國一制的政治人物一事上。

雖然北京在未來一段時間仍不敢明目張膽地對港落實一國一制,但在實際的政治操作上,習近平愈來愈傾向「重一國,輕兩制」以配合「中國夢」的主軸,然後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單是看梁振英當選特首後一連串的舉動,已能看出一些端倪。從二人的行事作風來看,他們為求達成心目中理想的政治目標,可以無所不用其極,這確不僅是法律所能解決的問題。筆者亦不會低估習近平和梁振英的政治手段。不過,在暗地裡鬥法的同時,在明刀明槍的較量中不能不戰而降。法治和司法獨立已是一國兩制的最後保壘,若然這兩者均被攻陷,剩下的只是泥漿摔角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