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同意,當《香港人權法案》在1991年6月8日生效的一刻,丁屋政策帶有歧視,已經是與《人權法案》中的平等權違背;而在1997年7月1日起,丁屋政策亦跟《基本法》第25條、39條等違背,因而非法。
「政府及鄉議局也不是不同意。他們只是說,《基本法》草委、人大常委在通過《基本法》時早已知悉丁屋是歧視、是特權、是不公平,正正如此,《基本法》第40條是憲法上的特定條款,用意是為人權條例作出例外(specific trumps general)。」
法庭審訊的好處是,控辯雙方都將最佳觀點鋪陳出來,打破了過去一提丁權就各走極端的情況。
今晚與一班律師食飯,他們都估計政府敗訴。
坐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