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Rawls在他的公義論中﹐提出公義的原則是公平。理性的人在無知之幕下﹐會選擇公平的財富分配方法﹐在保障個人自由的大前題下﹐財富應該要盡量平均分配。Robert Zoick則提出一個截然不同公義理論﹐他認為公義應該要有歷史性﹐不應該以財富的分佈作衡量是否公義的標準。以財富分佈去決定是否公義的說法有盲點﹐因為財富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不屬於任何人擁有等著政府去分配。財富從創造出來的那一刻﹐便己經屬於創造者所擁有﹐政府不能隨意重新分配財富。他的公義理論是擁有權理論﹐主要有三大原則﹕
1. 每個人可以擁有他從合法和公義途徑得來的財富。
2. 每個人也有權從合法和公義的途徑自由轉讓財富。
3. 從不公義途徑得來的財富並不屬於掛有人﹐歷史上的不公義必須要修正。
根據擁有權理論的公義原則﹐若果從一個公義的財富分佈﹐經過自由轉讓產生新的財富分佈﹐必定同樣乎合公義。如果要把財富分佈維持某個特定的分佈﹐政府必須對財富進行重新分配﹐這就侵犯了個人對財富的擁有權﹐亦侵犯了個人選擇的自由。Zoick不反對政府徵稅用來負擔公共開支﹐但他反對徵稅用作劫富濟貧的財富轉移。向一個人的勞動成果抽稅﹐與強迫一個勞動沒有分別。若果政府不能強迫人民義務勞動﹐把勞動成果轉移給有需要的人﹐那政府同樣不應抽稅強奪勞動成果﹐用來轉移給有需要的人。每個人有選擇額外工作或休閒的自由﹐若果政府只對工作的人抽稅﹐但沒有抽取休閒的人的時間﹐那便是不尊重人民的自由。若政府可以強迫人民勞動或強奪人民勞動的成果﹐便違背自由主義每個人擁對身體主權的原則﹐讓人異化達到其他目的工具﹐正正犯了自由主義批評功用主義的毛病。
Rawls認為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材能和承繼的財富有異﹐而這些因素帶有隨機性﹐好運氣的人不應獲得更多的財富﹐所以財富要盡可能地均分才是公平。Zoick用擁有論的公義原則回應﹐指出父母有權自由轉讓財富給子女﹐因此子女承繼的財富合乎公義原則。其次是天賦材能與財富分佈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財富份佈與利他服務有必然關係﹐只是天賦材能恰好與利他服務有相互關係。事實上任何財富分佈也有隨機性﹐包括均分的財富分佈﹐所以均分財富不能解決隨機性的問題。當然Rawls可以說均分財富是公義﹐所以不容許人憑天賦獲得額多的財富﹐要均分財富才公平﹐不過這一來就犯了乞求論點的謬誤了。最重要是跟據擁有權理論的公義原則﹐若某人擁有一樣東西﹐而他取得這東西的途徑沒有侵犯別人的擁有樣﹐他就可以公義的擁有這東西﹐他那可以擁有從這東西生產出來的財富。竟然人擁有的天賦材能沒有侵犯其他的擁有權﹐順理成章地人應該擁有從他材能生產出的財富。
雖然Zoick原則上反對以財產的分佈決定是否公義﹐但他指出歷史遺留很多不公義的包伏﹐足以作為在現在制度上重新分配財產的理據。所有重新分配也是過渡性質﹐當修正歷史上的不公義後﹐盲目追求均分並不合乎公義原則。
Reference:
Distributive Justince - Robert Nozick